《杂阿含经》第1157经
如是我闻:
一时,佛住王舍城迦兰陀竹园。世尊晨朝着衣持钵,入王舍城乞食,次第行乞①至火与婆罗门舍。
火与婆罗门遥见佛来,即具众美饭ⓐ食,满钵与之。
如是二日、三日,乞食复至其舍。
火与婆罗门遥见佛来,作是念:“秃头沙门何故数来,贪美食耶?”
尔时,世尊知火与婆罗门心念已,即说偈言:
“上ⓑ天ⓒ日日雨, 田夫日夜耕,
数数②植ⓓ种子, 是田数收谷。
如人数怀妊ⓔ③, 乳牛数怀犊,
数数有求者, 则能数惠施。
数数惠施故, 常得大名称,
数数弃死尸, 数数哭悲恋。
数数生数死, 数数忧悲苦,
数数以火烧, 数数诸虫食。
若得贤圣道, 不数受诸有,
亦不数生死, 不数忧悲苦。
不数数火烧, 不数诸虫食。”
时,火与婆罗门闻佛说偈,还得信心,复以种种饮食满钵与之,世尊不受,以因说偈而施故,复说偈言:
“因为说偈法, 不应受饮食,
当观察自法, 说法不受食。
婆罗门当知, 斯则净命活,
应以余供养, 纯净大仙人。
已尽诸有漏, 秽法悉已断,
供养以饮食, 于其良福田。
欲求福德者, 则我田为良。”
火与婆罗门白佛:“今以此食,应着何所?”
佛告婆罗门:“我不见诸天、魔、梵、沙门、婆罗门、天神、世人有能食此信施④,令身安乐。汝持是食去弃于无虫水中,及少生草地。”
时,婆罗门即以此食持着无虫水中,水即ⓕ烟出,沸声啾啾;譬如铁丸烧令火色,掷著水中,水即烟起,沸声啾啾,亦复如是。婆罗门持此饮食著水中,水即烟出,沸声啾啾,于时火与婆罗门叹言:“甚奇!瞿昙!大德大力,能令此食而作神变。”
时,火与婆罗门因此饭食神变,得信敬心,稽首佛足,退住一面,白佛言:“世尊!我今可得于正法中出家、受具足,修梵行不?”
佛告婆罗门:“汝今可得于正法中出家、受具足。”
彼即出家已,作是思惟;所以族姓子剃除须发ⓖ,著袈裟衣,正信非家,出家学道,乃至得阿罗汉,心善解脱。
[校勘]
ⓐ “饭”,大正藏原为“饮”,今依据宋、元、明三本改作“饭”。
ⓑ “上”,大正藏原为“王”,宋、元、明三本作“上”、圣本作“天”,今依据宋、元、明三本改作“上”。
ⓒ “上天”,巴利本作 Devarājan。,
ⓓ “植”,大正藏原为“殖”,今依据宋、元、明三本改作“植”。
ⓔ “妊”,圣本作“任”。
ⓕ “即”,圣本作“则”。
ⓖ “须发”,大正藏原为“发须”,今依据宋、元、明三本改作“须发”。
[注解]
① 次第行乞:依著次序一家一家地托钵乞求食物。又译为“次第乞食”、“次行乞食”。
② 数数:频繁地。
③ 怀妊:怀孕。
④ 信施:基于信心的布施;信徒的布施。
[对应经典]
[读经拾得]
《杂阿含经》中有几则记载,佛陀若因说偈而得到别人的供养,则不接受这个供养,以表示佛陀不是为了求取供养而说偈的。
而见到食瑞应相(食著无虫水后烟起涌沸)的婆罗门们,各人反应不同:有些直接生起信心,要求出家;也有些吓到,赶紧回去拜拜收惊。
从这一经中我们也可以了解佛陀接受供养的原则:不以说法来换取供养。
不过,这个原则并不是说法之后就不能接受供养;佛陀也曾在说法之后,默然接受食物供养。例如《杂阿含经》第1030经记载:有一次给孤独长者生病,佛陀前去探病,并且为长者说三受及四不坏净等法。说法后,长者请佛陀留下来接受食物供养,佛陀默然接受长者的邀请。
若细心去体会,会发现这两者情况大不相同:在第1030经中,给孤独长者平时就信仰佛法并供养三宝;而在本经中情况是,邀请者原本不信佛法,也不想供养三宝。但在佛陀说法之后,才相信佛法而发心供养。由这两个情况的差异,可以体会在什么情况下接受供养是“因偈得食”。
另外,在《别译杂阿含经》卷五第99经中,则记载了佛陀“因偈得食,则不受”的原则:
“先无惠施情, 说法而后与,
如斯之饮食, 不应为受取。
常法封如是, 故我不应食,
所以不受者, 为说法偈故。”(CBETA, T02, no. 100, p. 409, a25-28)
相关记载可参考本经、卷四第98经、卷四第102经、卷四十四第1184经,以及《别译杂阿含经》卷五第99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