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阿含经》第1157经

如是我闻:

一时,佛住王舍城迦兰陀竹园。世尊晨朝着衣持钵,入王舍城乞食,次第行乞至火与婆罗门舍。

火与婆罗门遥见佛来,即具众美饮食,满钵与之。

如是二日、三日,乞食复至其舍。

火与婆罗门遥见佛来,作是念:“秃头沙门何故数来,贪美食耶?”

尔时,世尊知火与婆罗门心念已,即说偈言:

“王日日雨,  田夫日夜耕,
 数数种子,  是田数收谷。
 如人数怀妊,  乳牛数怀犊,
 数数有求者,  则能数惠施。
 数数惠施故,  常得大名称,
 数数弃死尸,  数数哭悲恋。
 数数生数死,  数数忧悲苦,
 数数以火烧,  数数诸虫食。
 若得贤圣道,  不数受诸有,
 亦不数生死,  不数忧悲苦。
 不数数火烧,  不数诸虫食。”

时,火与婆罗门闻佛说偈,还得信心,复以种种饮食满钵与之,世尊不受,以因说偈而施故,复说偈言:

“因为说偈法,  不应受饮食,
 当观察自法,  说法不受食。
 婆罗门当知,  斯则净命活,
 应以余供养,  纯净大仙人。
 已尽诸有漏,  秽法悉已断,
 供养以饮食,  于其良福田。
 欲求福德者,  则我田为良。”

火与婆罗门白佛:“今以此食,应着何所?”

佛告婆罗门:“我不见诸天、魔、梵、沙门、婆罗门、天神、世人有能食此信施,令身安乐。汝持是食去弃于无虫水中,及少生草地。”

时,婆罗门即以此食持着无虫水中,水即烟出,沸声啾啾;譬如铁丸烧令火色,掷著水中,水即烟起,沸声啾啾,亦复如是。婆罗门持此饮食著水中,水即烟出,沸声啾啾,于时火与婆罗门叹言:“甚奇!瞿昙!大德大力,能令此食而作神变。”

时,火与婆罗门因此饭食神变,得信敬心,稽首佛足,退住一面,白佛言:“世尊!我今可得于正法中出家、受具足,修梵行不?”

佛告婆罗门:“汝今可得于正法中出家、受具足。”

彼即出家已,作是思惟;所以族姓子剃除须发,著袈裟衣,正信非家,出家学道,乃至得阿罗汉,心善解脱。

[校勘]

“饮”,宋、元、明三本作“饭”。

“王”,宋、元、明三本作“上”。

“王天”,巴利本作 Devarājan。,

“王天”,圣本作“天王”。

“植”,大正藏原为“殖”,今依据宋、元、明三本改作“植”。

“妊”,圣本作“任”。

“即”,圣本作“则”。

“须发”,大正藏原为“发须”,今依据宋、元、明三本改作“须发”。

[注解]

数数:频繁地。

怀妊:怀孕。

信施:基于信心的布施;信徒的布施。

[对应经典]

[读经拾得]

《杂阿含经》中有几则记载,佛陀若因说偈而得到别人的供养,则不接受这个供养,以表示佛陀不是为了求取供养而说偈的。

而见到食瑞应相(食著无虫水后烟起涌沸)的婆罗门们,各人反应不同:有些直接生起信心,要求出家;也有些吓到,赶紧回去拜拜收惊。

从这一经中我们也可以了解佛陀接受供养的原则:不以说法来换取供养。

不过,这个原则并不是说法之后就不能接受供养;佛陀也曾在说法之后,默然接受食物供养。例如《杂阿含经》第1030经记载:有一次给孤独长者生病,佛陀前去探病,并且为长者说三受及四不坏净等法。说法后,长者请佛陀留下来接受食物供养,佛陀默然接受长者的邀请。

若细心去体会,会发现这两者情况大不相同:在第1030经中,给孤独长者平时就信仰佛法并供养三宝;而在本经中情况是,邀请者原本不信佛法,也不想供养三宝。但在佛陀说法之后,才相信佛法而发心供养。由这两个情况的差异,可以体会在什么情况下接受供养是“因偈得食”。

另外,在《别译杂阿含经》卷五第99经中,则记载了佛陀“因偈得食,则不受”的原则:
“先无惠施情, 说法而后与,
 如斯之饮食, 不应为受取。
 常法封如是, 故我不应食,
 所以不受者, 为说法偈故。”(CBETA, T02, no. 100, p. 409, a25-28)

相关记载可参考本经、卷四第98经、卷四第102经、卷四十四第1184经,以及《别译杂阿含经》卷五第99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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