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阿含经》第98经

如是我闻:

一时,佛在拘萨罗人间游行,至一那罗聚落,住一那罗林中。

尔时,世尊着衣持钵,入一那罗聚落乞食,而作是念:“今日太早,今且可过耕田婆罗豆婆遮婆罗门作饮食处。”

尔时,耕田婆罗豆婆遮婆罗门五百具耕田,为作饮食。时,耕田婆罗豆婆遮婆罗门遥见世尊,白言:“瞿昙!我今耕田下种,以供饮食,沙门瞿昙亦应耕田下种,以供饮食。”

佛告婆罗门:“我亦耕田下种,以供饮食。”

婆罗门白佛:“我都不见沙门瞿昙若犁、若、若、若、若、若,而今瞿昙说言:‘我亦耕田下种,以供饮食。’”

尔时,耕田婆罗豆婆遮婆罗门即说偈言:

“自说耕田者,  而不见其耕,
 为我说耕田,  令我知耕法。”

尔时,世尊说偈答言:

“信心为种子,  苦行为时雨,
 智慧为犁轭,  惭愧心为
 正念自守护,  是则善御者。
 包藏身口业,  如食处内藏,
 真实为真乘,  乐住无懈怠
 精进无荒,  安隐而速进。
 直往不转还,  得到无忧处。
 如是耕田者,  逮得甘露果;
 如是耕田者,  不还受诸有。”

佛陀不因说法而受食时,耕田婆罗豆婆遮婆罗门白佛言:“善耕田!瞿昙!极善耕田!瞿昙!”于是耕田婆罗豆婆遮婆罗门闻世尊说偈,心转增信,以满钵香美饮食以奉世尊。世尊不受,以因说偈得故。即说偈言:

不因说法故,  受彼食而食

如是广说,如前为火与婆罗门广说

时,耕田婆罗豆婆遮婆罗门白佛言:“瞿昙!今以此食安著何处?”

佛告婆罗门:“我不见诸天、魔、梵、沙门、婆罗门、天神、世人堪食此食而得安身。婆罗门!汝持此食著无虫水中,及少生草地。”

时,婆罗门即持此食著无虫水中,水即烟起涌沸,啾啾作声。如热铁丸投于冷水,啾啾作声。如是彼食投著无虫水中,烟起涌沸,啾啾作声。

,婆罗门作是念:“沙门瞿昙实为奇特!大德大力,乃令饮食神变如是。”

时,彼婆罗门见食瑞应,信心转增,白佛言:“瞿昙!我今可得于正法中出家、受具足不?”

佛告婆罗门:“汝今可得于正法中出家、受具足,得比丘分。”彼即出家已,独静思惟;所以族姓子剃除须发,著袈裟衣,正信非家,出家学道,乃至得阿罗汉,心善解脱。

[校勘]

“一那罗”,巴利本作 Ekanālā。

“那”,大正藏原为“陀”,今依据宋、元、明三本改作“那”。

“太”,大正藏原为“大”,今依据宋、元、明三本改作“太”。

“耕田婆罗豆婆遮”,巴利本作 Kasibhāradvāja。

“今”,明本作“见”。

“縻”,宋、元、明三本作“系”。

“犁”,大正藏原为“时”,今依据宋、元、明三本改作“犁”。

“包”,宋、元、明三本作“保”。

“如”,大正藏原为“知”,今依据宋、元、明三本改作“如”。

“真”,宋本作“直”,元、明二本作“其”。

“无懈怠”,大正藏原为“为懈息”,今依据宋本改作“无懈怠”。

“无”,大正藏原为“为”,今依据宋、明二本改作“无”。

“废”,宋本作“痴”。

宋、元、明三本在“食”字后有“但为利益他,说法不受食。”十字。

“火”,宋本作“大”。

大正藏无“铁”字,今依据宋、元、明三本补上。

宋、元、明三本无“时”字。

[注解]

耕田婆罗豆婆遮婆罗门:以耕田维生、种姓是豆婆遮的婆罗门。《别译杂阿含经》译为“耕作婆罗门名豆罗阇”。

犁:耕田时用牛拉的翻土器具。

轭:在车衡两端扼住牛、马等颈背上的曲木。

鞅:套在牛、马颈上的皮带。

縻:牵引牛的绳子。读音同“迷”。

镵:犁地掘土的一种铁器。读音同“禅”。

鞭:驱策牛、马用的鞭子。

辕:车前用来套驾牲畜的两根直木,左右各一。

转还:轮回。

如前为火与婆罗门广说:如同《杂阿含经》卷四十二第1157经中佛陀为火与婆罗门所做的开示。

神变:神奇的变化。

瑞应:吉祥的应验。

族姓子:原义为婆罗门大族的子弟,引申为信佛行善的男子。另译为“善男子”。

[对应经典]

[读经拾得]

《杂阿含经》中有几则记载,佛陀若因说偈而得到原本不信佛的人的供养,则不接受这个供养,以表示佛陀不是为了求取供养而说偈的。

而见到食瑞应相(食著无虫水后烟起涌沸)的婆罗门们,各人反应不同:有些直接生起信心,要求出家;也有些吓到,赶紧回去拜拜收惊。

从这一经中我们也可以了解佛陀接受供养的原则:不以说法来换取供养。

不过,这个原则并不是说法之后就不能接受供养;佛陀也曾在说法之后,默然接受食物供养。例如《杂阿含经》第1030经记载:有一次给孤独长者生病,佛陀前去探病,并且为长者说三受及四不坏净等法。说法后,长者请佛陀留下来接受食物供养,佛陀默然接受长者的邀请。

若细心去体会,会发现这两者情况大不相同:在第1030经中,给孤独长者平时就信仰佛法并供养三宝;而在本经中情况是,邀请者原本不信佛法,也不想供养三宝。但在佛陀说法之后,才相信佛法而发心供养。由这两个情况的差异,可以体会在什么情况下接受供养是“因偈得食”。

另外,在《别译杂阿含经》卷五第99经中,则记载了佛陀“因偈得食,则不受”的原则:
“先无惠施情, 说法而后与,
 如斯之饮食, 不应为受取。
 常法封如是, 故我不应食,
 所以不受者, 为说法偈故。”(CBETA, T02, no. 100, p. 409, a25-28)

相关记载可参考本经、本卷第102经、卷四十二第1157经、卷四十四第1184经,以及《别译杂阿含经》卷五第99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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