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之所以為佛法,而不同於外道法,在於可實證的核心法義。常見外道採用佛教的名詞或儀軌,但核心義理迥異於佛教;若是佛教的名詞或儀軌,自然會呼應佛教的核心法義。

佛陀在接下來的第362~364經,以及卷十五第365經、卷一第25~29經中,都解釋了同樣的名詞,比如「多聞」、「法次法向」。在卷一中的說明,強調聽聞、宣說、或實證於五陰生厭、離欲、滅盡;接下來的這幾經則強調聽聞、宣說、或實證十二因緣的厭、離欲、滅盡,也就是十二因緣的還滅。雖然切入的點不同,都相應於佛教的核心法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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