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美术馆八十九年度申请展览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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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台北市立美术馆八十九年度申请展览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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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美术馆八十九年度申请展览简章
一、主旨:
发扬创新精神,彰显优秀当代艺术创作。
二、申请资格:
年满二十岁,从事美术创作者。
三、申请时间:
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申请,以挂号邮寄方式寄至本馆展览组。
(以邮戳日期为凭,信封上请注明"申请展"字样。)
四、申请作品:
申请作品创作内容、媒材不拘,以室内展出为限,长、宽、高各不超过4公尺,
重量在500公斤以内。(民俗艺术、工艺品、插花、树石、盆景、漫画等非属
纯美术□畴者及收藏品、各级机关、学校社团联展、毕业展,均不受理申请。)
五、申请文件:
展出作品135□幻灯片(注明作品名称、创作时间、媒材及尺寸,格式如图)、
基本资料表、展览计画书及作品清单。联展须加填送申请联展名册。
※幻灯片上,请以油性笔书写清楚相关资料,并以箭头标示作品方向。
(勿用粘贴纸贴上)
1.个 展:10张计画展出作品之幻灯片。
2.联 展:参展者每人均须送缴计画展出作品之
幻灯片,审查不通过者或未经送审者不得参展。联
展若三分之一以上参展者审查不通过即不予通过。
3.立体作品:每件作品应提供三张不同角度之幻灯片。
※上文件欲退还者,应於申请时附上「退件之回邮
挂号信封」,於审查结束後寄还,否则由本馆自行
处理不再退还。
六、审查:
本馆聘请审查委员,於十二月底前寄发审查结果通知书函
七、档期安排:
1.申请通过者,由本馆依展览性质安排档期及展出地点。
2.因故无法如期展出,应於展出前六个月提出。未能遵守者,本馆得取消展出。
八、展出注意事项:
1.权利义务:
(1)本馆负责请柬、说明书设计印制及作品展览期间保险及新闻发布。(有关经费
额度视该年度核定预算执行)
(2)展品之装框、包装、运送、运输期间作品保险、场地布置及上下展所需人力、
材料等均由申请者负责。
2.保险事宜:
展出期间作品保险视该年度核定之预算执行,展出者得自费加保,惟应於展前一个
月告知本馆办理加保事宜。
3.展览文宣:
请柬及说明书由本馆协助制作,其他自行印制之文宣资料内容须事先经本馆认可。
4.展出作品:
须依原申请展览计画执行,惟有更动须事先徵得本馆同意。
5.展览布置:
(1)因应展出之需要而欲改变展览场地者,经与本馆协商同意後办理,惟应於展後三
日内负责恢复原状。若有损坏时,应负修缮之责任。
(2)现场不得陈列花篮或放置与展出无关之其他物品。
6.展出期间:
现场禁止任何标价或商业行为,否则立即停止展出,并永久取消展出资格,被取消
展出者之一切损失由展出者自行负责。
7.展览结束:
应於展览结束後次日下展,展品必须於下展三日内运离本馆,逾期本馆不负保管责
任。
8.再提申请:
经安排展出者,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提申请。
※申请展查询请电洽:展览组(02)25957656转205
传真:(02)25944104
馆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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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adorn,to beautify,
to express,to illustrate,to mediate,to persuade,
to record,to redefine reality,and to redefine 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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