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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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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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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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65年8月21日发布

                     行政院65年9月6日 修正

                     行政院68年7月20日修正

                     行政院69年8月1日 修正

                     行政院74年1月9日 修正

                     (省公报74年春字30期)

        行政院83年8月19日修正(省公报83年秋字57期)

       行政院85年4月24日修正(刊省公报85年夏字56期)

第一条 政府为协助低收入家庭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在学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特办理学生就学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          

第二条 本贷款以公、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在学学生为对象,每学期办理一     次。                      

第三条 本贷款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省(市)为教育厅(局)。

第四条 本贷款由指定之银行办理,其所需利息,除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者外,     全部由主管机关负担。

第五条 主管机关对本贷款利息之负担按左列方式为之:        

    一、公、私立大专院校、专科进修补习学校学生及研究生应付之利息       ,由中央主管机关按年编列预算负担。

    二、公、私立高中、高职及高级进修补习学校学生应付之利息,由省       (市)主管机关各依其所管编列预算负担。      

第六条 学生申请本贷款之金额,以左列各费为□围:

    一、该学期实际缴纳之学杂费。

    二、该学期实际缴纳经核准专案徵收之实习费。

    三、书籍费:其金额依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

    四、住宿费:其金额仿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

第七条 本贷款以学生为申请人,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为保证人。    

第八条 本贷款申请之要件如左:

    一、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标准或其他特殊       情况经学校认定有货款必要者。

    二、操行成绩在乙等以上者。

第九条 学校应於学期注册前,公告或通知学生申请办理贷款之相关规定。      申请贷款之学生应依前项公告或通知,连同保证人,检具有关文件、
    资料,於注册前向承贷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并同时办理对保;保证契     约应明定学生不依贷款契约偿还借款者,由保证人负责偿还,并放弃
    先诉抗辩权。                             前项申请贷款之学生於注册时,应向学校申请暂予缓缴学杂各费。学
    校应於审查学生於合第八条第一项所定贷款要件後,造具学生名册送     请承贷银行直接将贷款金额拨付学校;不合格者,由学校通知学生补
    缴学杂各费。                       

第十条 本贷款应於各阶段学业完成後按年金法分期偿还,继续在国内升学者     得延至最後学业完成後偿还,男生得延至服完兵役之义务後偿还。 
    货款一学期者得分两期偿还,以每六个月为一期,馀类推,偿还期间     之利息由学生自付,其因故中途退学、就业或出国留学、定居者,应     一次偿还。

第十一条 学校或保证人未依贷款契约偿还借款者,由承贷银行将资料送请财      团法人金融联合徵信中心建档,列为金融债信不良往来户,并开放
     金融机构查询。其已清偿者,亦由承贷银行将资料送请财团法人金      融联合中心注销该纪录。                  
     学校应於学生在校时,持续宣导偿还贷款之重要性,并於离校时,      通知本人及其保证人曾贷款之金额,以协助银行防止逾期放款之产      生。

第十二条 本货款之申货及还手续、作业程序、利息核算、逾期放款、催收款      及呆帐处理等,依有关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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