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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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 ------------------------------------------------------------------------ 日期:文号: ------------------------------------------------------------------------ 行政院65年8月21日发布 行政院65年9月6日 修正 行政院68年7月20日修正 行政院69年8月1日 修正 行政院74年1月9日 修正 (省公报74年春字30期) 行政院83年8月19日修正(省公报83年秋字57期) 行政院85年4月24日修正(刊省公报85年夏字56期) 第一条 政府为协助低收入家庭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在学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特办理学生就学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 第二条 本贷款以公、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在学学生为对象,每学期办理一 次。 第三条 本贷款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省(市)为教育厅(局)。 第四条 本贷款由指定之银行办理,其所需利息,除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者外, 全部由主管机关负担。 第五条 主管机关对本贷款利息之负担按左列方式为之: 一、公、私立大专院校、专科进修补习学校学生及研究生应付之利息 ,由中央主管机关按年编列预算负担。 二、公、私立高中、高职及高级进修补习学校学生应付之利息,由省 (市)主管机关各依其所管编列预算负担。 第六条 学生申请本贷款之金额,以左列各费为□围: 一、该学期实际缴纳之学杂费。 二、该学期实际缴纳经核准专案徵收之实习费。 三、书籍费:其金额依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 四、住宿费:其金额仿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 第七条 本贷款以学生为申请人,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为保证人。 第八条 本贷款申请之要件如左: 一、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标准或其他特殊 情况经学校认定有货款必要者。 二、操行成绩在乙等以上者。 第九条 学校应於学期注册前,公告或通知学生申请办理贷款之相关规定。 申请贷款之学生应依前项公告或通知,连同保证人,检具有关文件、 资料,於注册前向承贷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并同时办理对保;保证契 约应明定学生不依贷款契约偿还借款者,由保证人负责偿还,并放弃 先诉抗辩权。 前项申请贷款之学生於注册时,应向学校申请暂予缓缴学杂各费。学 校应於审查学生於合第八条第一项所定贷款要件後,造具学生名册送 请承贷银行直接将贷款金额拨付学校;不合格者,由学校通知学生补 缴学杂各费。 第十条 本贷款应於各阶段学业完成後按年金法分期偿还,继续在国内升学者 得延至最後学业完成後偿还,男生得延至服完兵役之义务後偿还。 货款一学期者得分两期偿还,以每六个月为一期,馀类推,偿还期间 之利息由学生自付,其因故中途退学、就业或出国留学、定居者,应 一次偿还。 第十一条 学校或保证人未依贷款契约偿还借款者,由承贷银行将资料送请财 团法人金融联合徵信中心建档,列为金融债信不良往来户,并开放 金融机构查询。其已清偿者,亦由承贷银行将资料送请财团法人金 融联合中心注销该纪录。 学校应於学生在校时,持续宣导偿还贷款之重要性,并於离校时, 通知本人及其保证人曾贷款之金额,以协助银行防止逾期放款之产 生。 第十二条 本货款之申货及还手续、作业程序、利息核算、逾期放款、催收款 及呆帐处理等,依有关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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