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教育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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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教育法施行细则

   中华民国七十一年七月七日教育部台(71)参字第二三0一一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二十三条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教育部台(78)参字第六二四二五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84)参字第0二九三0五号令修正发
   布第七条条文

   第一条 本细则依国民教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设置,除依本法第三条及第四条之规定外,
           应依左列各款办理。

       一、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设置,应以便利学生就读为原则。

       二、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以分别设置为原则。

       三、交通不便地区未设置国民小学或国民中学者,设置分校或分班
               。

       四、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规划,以不超过四十八班为原则,规模
               过大者,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增设学校,重划学区。



   第三条 实施国民教育之学校名称如左:

       一、国民小学依设置地区称某某县(市)某某乡(镇、市、区)某
               某国民小学。

       二、国民中学依设置县(市)称某某县(市)立某某国民中学、国
               民小学与国民中学合并设置者称某某县(市)立某某国民中小
               学。

       三、直辖市国民小学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国民小学,国民中学称某
               某市立某某国民中学。

       四、师□大学、师□学院、及设有教育学院(系)之大学附设实验
               国民小学或国民中学称某某校(院)附设实验国民小学或国民
               中学。

       五、私立国民小学及私立国民中学依设置地区称某某市或某某县(
               市)私立某某国民小学或国民中学。

   第四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学区应依本法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并斟酌社
           区发展情形划分之,惟国民中学学区之划分,并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

       一、以一乡(镇、市、区)为一国民中学学区,但地广人稀或人口
               稠密者,其学区□围之大小得视实情形斟酌定之。

       二、以国民小学一学区或数学区合并为一国民中学学区。为方便学
               生就学,相邻省(市)、县(市)地区之学区划分,得由各该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实际状况协商订定之。

       为防止学生越区就读,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订定
           办法处理之。




   第五条 本法第三条所称国民补习教育,依补习教育法及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学生入学,除依本法第六条之规定外,依左列
           各款办理:

       一、六岁应入国民小学之学龄儿童,户政机关应於每年五月底前完
               成调查造册,送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学区分
               发,并由乡(镇、市、区)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通知入学。学
               龄儿童入学年龄之计算,以儿童之出生年月日加六年,其和未
               超过该年度九月一日者,均予列册。其调查造册工作,户政机
               关必要时得协调当地国民小学协助办理。

       二、国民小学应於每年五月底前造具当年度毕业生名册,报请主管
               教育行政机关分发入国民中学,并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学区通知
               之。

       三、分发学生入学之通知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分发入学之学校名称及地址。

           (二)新生报到、学校开学、注册及上课之日期。

           (三)学生注册须知及其他有关入学注意事项。

       四、曾经分发因故未入学之学生,其未超过规定年龄者,由主管教
               育行政机关辅导其入学。


   第七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课程,除依本法第七条及第八条之规定外,
           依左列各款办理:

       一、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学科目及活动,应本九年一贯之精神,
               妥善安排。

       二、国民中学为适应升学与就业学生之需要,采弹性选科制度。

       三、各科教材之编选,应富有弹性,以适应学生个别差异及地方需
               要。

       四、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教科图书,由教育部编辑或审定之。但
               乡土教学科目、职业陶冶科目、技艺训练及各科补充教材,如
               系因时、因地制宜者,得由省(市)及县(市)主管教育行政
               机关或学校编辑;其由学校编辑者,应报请各该主管教育行政
               机关核备。

       五、教师应依据学生之学习兴趣、能力、性向及身心发展状况等个
               别差异,增减教材,因材施教,并注重启发学生思考能力及自
               动研究之精神。

   第八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训育实施,依左列各款办理:

       一、照教育部所定之训育纲要及民族精神教育、生活教育实施方案
               切实执行。

       二、校长及全体教职员均负训育责任,并以导师为训育之主体,加
               强导师责任制度。

       三、订定每周中心德目,透过教学与活动予以於施教。

       四、配合辅导单位与家庭密切联系,注意学生品德,加强生活教育
               。

       五、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订定学生奖惩办法切实实施。




   第九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辅导工作依左列各款办理:

       一、辅导工作应兼顾生活辅导、生计辅导。

       二、学生之智力、性向、兴趣、人格等应由辅导教师会同导师及任
               课老师作有计画有步骤之试探与评量,建立个人资料,并对特
               殊学生加强个案研究,作为辅导与谘商之依据。

       三、全体教师应负辅导之责,协助学生了解自已所具条件并适应环
               境,使其具有自我指导之能力,俾发展学生潜能,以达人尽其
               才及促进社会进步之目的。

       四、与家庭密切联系,加强亲职教育,并配合训导措施,注意学生
               生活辅导。

       五、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辅导工作应力求连贯,依各年级学生身心
               发展状况予以适切辅导。学生个人辅导资料应妥为保存,必要
               时提供继续辅导之参考。

   第十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应具左列各表簿。

       一、重要法令摘录簿。

       二、学校章程、规则、办法等。

       三、全校作息时间表、各年级课程表、各班级日课表、教师授课时
               间表、教学进度预定表。

       四、教职员名册、教职员考核表及清册、公务人员履历表、教职员
               工一览表。

       五、学生学籍纪录表、新生名册、学生异动名册、毕业学生名册、
               勤惰考查表、成绩考查表、奖惩登记簿、身体检查表、学生综
               合资科纪录表、毕业生升学就业状况调查表、个别谈话、谘商
               及家庭访问纪录表。

       六、图书、仪器、标本、器械、药品及财产目录、地籍图表、校舍
               建□各项资料。

       七、预算表、决算表、各项会计表簿。

       八、学校日志及国民中学、国民小学中高年级班级日志。

       九、学校大事记、各项会议纪录。

       十、其他。


  第十一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应依左列规定将各项表册报请主管教育行政
             机关备查。

        一、第一学期开学後一个月内应报:本学期学校概况表、国民中
                 学新生及学生异动名册、教职员工一览表、本学年校舍及设
                 备变更事项等。

        二、第二学期开学後一个月内应报:本学期学校概况表、国民中
                 学学生异动名册、教职员工异动一览表等。

        三、国民中学学生毕业後一个月内应报:毕业学生名册。

   第十二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行政组织,除依本法第十条及国民小学与
             国民中学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工员额编制标准之规定外,依左列各
             款办理:

        一、国民小学行政组织:

            (一)十二班以下者设教导、总务二处及辅导室或辅导人员
                       。教导处分设教务、训导二组。

            (二)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设教务、训导、总务三处及辅导
                       室或辅导人员。教务处分设教学、注册二组:训导处
                       分设训育、体育、卫生三组;总务处分设文书、事务
                       二组。 

            (三)二十五班以上者设教务、训导、总务三处及辅导室。
                       教务处分设教学、注册、设备三组;训导处分设训育
                       、生活教育、体育、卫生四组;总务处分设文书、事
                       务、出纳三组;辅导室得设辅导、资料二组。

        二、国民中学行政组织:

            (一)六班以下者设教导、总务二处及辅导室。教导处分设
                       教务、训导二组。

            (二)七班至十二班者设教务、训导、总务三处及辅导室。
                       教务处分设教学设备、注册二组;训导处分设训育、
                       体育卫生二组;总务处分设文书、事务二组;辅导室
                       得设辅导、资料二组。

            (三)十三班以上者设教务、训导、总务三处及辅导室。教
                       务处分设教学、注册、设备三组;训导处分设训育、
                       生活教育、体育、卫生四组;总务处分设文书、事务
                       、出纳三组;辅导室得设辅导、资料二组。

        三、六十班以上之国民中小学,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订
                 定办法,充实行政人员。

        四、人事及主计单位依人事、主计主管机关之规定设置之。

        五、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每班置导师一人。

        六、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各学科应成立教学研究会,并置召集人
                 。其规模较小学校性质相近之科目,得合并设置。

        七、设有特殊教育班级者,辅导室得所办理特殊教育类别增设各
                 组。

        八、实验国民小学及实验国民中学得视需要增设研究处,置主任
                 一人,并得分组办事。


   第十三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各处、室之职掌如左:

        一、教务处:掌理各学科课程编排、教学实施、学籍管理、成绩
                 考查、教学设备、教具图书资料供应与教学研究,并与辅导
                 单位配合实施教育辅导等业务。

        二、训导处:掌理学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体
                 育卫生保健、学生团体活动、生活管理,并与辅导单位配合
                 实施生活辅导等业务。

        三、总务处:掌理学校文书、事务、出纳等业务。

        四、辅导室(辅导人员):掌理学生资科□集与分析,实施学生
                 智力、性向、人格等测验,调查学生学习兴趣成就与志愿,
                 进行辅导与谘商,并办理亲职教育等业务。 

        五、主计单位:掌理岁计、会计、统计等业务。

        六、人事单位:掌理人事管理业务。

        设教导处者,其职掌包括前项教务处及训导处业务。

        处以下分组者,其分层负责明细表,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机
             关定之。

   第十四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校长之任期定为四年,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
             视其办学成绩及实际需要准予连任,连任以二次为限。山地、偏
             远、离岛等地区之学校校长任期,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订定,报教育部核备。不适任校长,应予改任其他职务。

   第十五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师应於规定时间内在校服务,非经校长同
             意不得兼任校外职务。

        前项兼职,以不违反法令规定者为限。




   第十六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校务会议,由全校教职员组织之,以校长为
             主席,研讨校务兴革事宜。

        前项会议於每学期开始与结束时各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
             会议。

   第十七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应分别定期举行教务、训导、总务、辅导会
             议,研讨有关事项。并视实际需要组设委员会。

   第十八条 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学生学籍资料,应切实记录并永久保存。学
             籍管理办法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十九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考查,应依德、智、体、群、美五
             育均衡发展原则切实办理。考查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依本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协助办理社会教育
             ,促进社区发展,其应办理事项如左:

        一、开放运动场所、集会场所及图书阅览室等供民众使用。

        二、协助社区民众举办各项体育及康乐活动。

        三、辅导家庭教育及亲职教育。

        四、举办有益於改善社区民俗之活动。

        五、其他有关社会教育事项。




   第二十一条 私立国民小学及私立国民中学经徵得其董事会及其主管机关之
               同意,得按公立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划分学区,分发学生入学
               ,学生免纳学费;其人事费及办公费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
               依规定标准编列预算发给之,建□设备得视实际需要编列预算
               补助之。

   第二十二条 私立国民小学及私立国民中学应遵照教育部订定之国民小学及
               国民中学课程标准,本国民教育精神施教,并受主管教育行政
               机关视导监督。其学区划分及入学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机
               关参照地方特性订定,不得采用测验、口试或任何类似考试审
               查成绩之方式招生。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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