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推广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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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大学推广教育实施办法  -- nmns 整理 (f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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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推广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0860507)
  本办法依大学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0860507)
  本办法所称推广教育,系指依大学教育目标,针对社会大众所办理学士以上程度之教学及
  提升大众学识水准之各项教育活动。

第三条(0860507)
  大学系所师资、设备等符合教育部所定审查规定者得办理推广教育。
  推广教育师资应符合大学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第四条(0860507)
  大学开设之推广教育班次,包括学分班及非学分班二类,学分班课程及上课时数必须符合
  大学法相关规定。
  各校办理之各种推广教育班次,以在本校现有系、所相关领域内为原则。
  大学推广教育得采校外教学、远距教学等方式。

第五条(0860507)
  推广教育学分班所招收学员,须具备报考大学系所之资格。
  推广教育非学分班学员资格由各校定之。

第六条(0860507)
  推广教育非学分班学员修读期满,得由学校发给证明书。
  推广教育学分班学员修读期满经考试及格,由学校发给学分证明,其经大学系所入学考试
  录取,所修之学分得依规定酌予抵免,并得依规定授予学位。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推广教育学分证明者,得依前项规定办理。
  第二项大学系所入学考试由各校依大学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0860507)
  大学对推广教育学员成绩及所给予之学分,应有完整纪录并妥善保存。

第八条(0860507)
  大学得设专责单位办理推广教育。

第九条(0860507)
  大学办理推广教育之收支,均应依学校会计作业程序办理。

第十条(0860507)
  大学办理推广教育应组成推广教育审查小组,依教育部所定审查规定审查每学年度各班次
  开班计画,除学分班应报请教育部核定外,非学分班於审查通过後办理。
  大学应於每学年度结束後,将该学年度推广教育办理情形汇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0860507)
  教育部得组成评审小组,执行有关推广教育评□工作。
  教育部对办理推广教育成效优良之大学,得予以奖励;对办理不善或不符规定者,应限期
  改善,必要时得令其减班或停办。

第十二条(0860507)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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