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教育政策的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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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oma@MSIA (木马), 信区: Education 标 题: 马来西亚教育的变迁 发信站: 马来西亚资讯站 (Thu Nov 30 01:10:59 1995) 转信站: MSIA (local) 马来西亚教育政策的变迁 一、学校、董事、教师注册法令 英殖民政府於1920年颁行,该法令要求对学校暨教员实行登记与管制。同时 设置华校提学司及华校视学官,用以监督学校。这是英殖民政府管制华校的开始 ,其主要目的在引导华校脱离中国的政治影响。 英殖民政府之所以在此时管制学校,理由有: (一)华校乃在中国革命以後才逐渐创立,其能成长茁壮的主要原因是受革 命党员不断鼓吹新思潮的影响。 (二)华校学制取自中国,而教师、课本、仪器、图书也来自中国,完全与 英国体制背道而驰。 (三)1920年马来亚华人响应中国「五四运动」,实行抵制日货,惩罚奸商 ,违背当时的「英日同盟」,并拒绝参加欧战胜利大典,此种行为,英殖民政府 认为是由华文教育所造成。 (四)令外,华文教育的突飞猛进正式代表华人社会的实力在马来亚的滋长 茁壮,若不及早管制,英殖民政府认为以後将成为马来亚社会的一大隐忧。 此法令的施实,但也开始给予华校津贴。 二、1946年教育政策白皮书 於一九四六年颁布,是由马来联邦提学司芝士曼(Cheeseman)所拟定。其 要点如下: (一)男女教育,机会均等。 (二)免费的小学教育,以母语为教学媒介。 (三)所有学校,英文为必选科。 (四)後期小学,包括英文媒介而兼授母语,或以母语为媒介而兼授英文。 此白皮书的特点有: (一)强调母语的重要性,主张小学以母语为教学媒介语。 (二)以第二语文(英文)来加强各种族的融合团结。 三、中央教育谘询委员会报告书 由1949年所组成的「中央教育谘询委员会」於1950年提出。其要点如下: (一)建国的理想,是通过一种语文;但同时又要保存各民族文化的优秀传 统。 (二)英校对於沟通各民族文化,促进相互了解及和谐共存,有其最大的贡 献。 (三)最後目标,应以英文为教学媒介的免费小学教育。 特点: (一)强调英文对各种族沟通了解的重要性。 (二)主张小学以英文为教学媒介。 此报告书与1946年教育政策白皮书皆强调英文对各种族沟通了解的重要性, 但前者主张小学以母语为教学媒介,後者主张以英文为教学媒介。 此报告书因各方反对小学以英文为教学媒介而搁置。 四、巴恩报告书(Barnes Report) 要点如下: (一)小学旨在培养一个共同的马来亚国家观念,而此种教育应在不分种族 (一)小学旨在培养一个共同的马来亚国家观念,而此种教育应在不分种族 的国民学校中获致。 (二)主张马来文、英文两种语文为教学媒介。 (三)国民学校取代其他种族性学校。 (四)学习其他语文只当作一个科目。 这份报告书对华教相当不利,其特点: (一)提出国民学校的概念,取代母语学校。 (二)突出马来文的重要性,并以之为国民学校的教学媒介语。 (三)将华文、淡米尔文贬低为其他语文地位,不能在国民学校教学。 这份报告书当然遭受华、印人激烈的反对。 五、方(芬)吴报告书(Fem-Wu Report) 要点如下: (一)赞扬华文教育的价值,主张维护及改善华校。 (二)华校为实际需要,应是三种语文的教育。 (三)政府应增加华校津贴。 其特点: (一)肯定华文教育的地位。 (二)同时也不忽略英文、马来文的重要性。 六、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报告书 联合邦政府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於 1951 年 8 月发表一报告书, 对「巴恩 报告书」及「芬吴报告书」的建议,归纳研究之。该委员会由 20 名委员组成, 其中四名华人。大体上说,该报告书赞同巴恩报告书的主张,对芬吴报告书的建 议,则不表同意,惟认为应从中采取「稳健中庸」的步骤。 七、教育遴选特别委员会报告书 政府於 1951 年 9 月 20 日设立「教育遴选特别委员会」负责研究定制何 种法令,以制定有关马来亚教育政策的各项问题,此特别委员会由 11 位立法议 员组成(其中有两名华人)。报告书主要是站在巴恩报告书这方面。後来,受全 马华人激烈反对的 1952 年教育法令,就是根据这份报告书的建议而草成。 八、1952年教育法令 内容摘要: (一)将马来亚境内,只能设立及维持以下之各种政府学校或学院: (1)国民学校(以英、巫文为主要媒介语); (2)中等学校; (3)职业学校; (4)专科学校; (5)高级学校; (6)师□学校; (7)大学。 (二)国民学校供给为期六年免费,强迫性教育。 (三)以马来亚乡土观念灌输给各藉之儿童。 (四)在国民学校中之学童如果须学习华文或印文时,必须出自于家长之愿 望,并须在每班中有十五名以上的家长请求,学校当局始供给教授华文或印文。 (五)现有之政府津贴学校名若干华校或印校,应予逐渐成为容纳各民族学 童之 国民学校....。 1952 年的教育法令, 关系华文教育的存亡。因为凡在设有国民学校的地区 ,所有的适龄儿童均被强迫入国民学校。换言之,国民学校愈普遍设立起来,则 方言学校亦自然被消灭。 九、1954年教育政策白皮书 由教育部长杜莱辛甘(Thuraising Kam)为主席的特别委员会检讨教育政策 ,并於同年提出。其要点如下: (一)教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即各民族混合在一起上课,统一的教育制度和 共同的课程。 (二)至於执行的计划,可分下列几个步骤: (1)在各种族母语学校里引进国民学校的特点。 (2)英文小学限定占六岁至十二岁学童总人口的百分之六、七。 (3)英文普通中学学生限散万四千名。 (4)建议建立现代中学和职业学校,并增加税收及学费。 其特点: (一)表明将全国学校建立成国民学校的决心。 (二)对华文、淡米尔文、英文采取逐步压缩的策略,使其转化为国民学校。 以上教育政策的演变过程中,其争执的问题,可描述为「在多元种族社会中 ,应采用那种语言教育,才能达到各族沟通、了解、融合的目标?」若在归纳这 些教育政策,其提出的解决策略有四: (一)以母语教学,同时学习英文,以英文来做为各种族沟通的媒介。 (二)废弃母语,只采用英文教学,以英文来做为各种族沟通的媒介。 (三)以马来文教学,同时学习英文,以英文做为各种族沟通的媒介。 (四)各种族同时学习华文、英文、马来文。 站在华文教育的立场,大概只有第一项策略比较有利。第四项虽然勉强可行 ,但同时学习三种语文,学生将加重负担,效果不彰。至於第、第三项则等於抛 弃华文教育。 十、拉萨报告书 1955年08月联盟政府执政後,为确立一个能为全联合邦人民所接受的全国性 教育政策,於09月便委派一个以教育部长阿都拉萨(Abdul Razak)为主席的「 教育政策委员会」审查现行的教育政策,并负责提出改革或修正的建议。该委员 会於1956年05月07日正式宣布。 该报告书的建议如下: (一)教育部负责执行教育政策;与州政府商量中等及中学以上教育问题; 师资训练及考试之安排;管理及付给初级教育津贴金之事宜。 (二)设立地方教育局,负责初级教育及职业教育。 (三)设立独立性督学团直接向教育部长报告。 (四)教师职业需要统一,并在一全国性统一薪金制下服务。 (五)在所有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监督。 (六)只有两种学校:独立小学或补助小学;独立中学或津贴中学。所有接 受补助或津贴学校,在津贴金方面,应与政府学校获的同等待遇。 (七)改变现有小学为标准学校(马来文为教学媒介)暨标准型学校(华文 、淡米尔文或英文为教学媒介),而以受过同等训练的教师执照。在过渡时期, 非标准小学仍许继续目前的政府津贴。 (八)马来文及英文,将成为中、小学必修科。 (九)在所有小学中,如有十五名学生家长要求教授华文或淡米尔文,学校 当局应予开办。 (十)设立一种具有共同课程的国民中学,招收经过甄试的各族学生,俾便 研读所有马来西亚语文与文化。 (十一)不反对在国民中学学习三种语文,或在同一学校内采用一种以上之 语文为教学媒介。 (十二)使所有中学生都能参加初等教育文凭可试及联合邦教育文凭考试。 (十三)设立大学先修班、成人黄昏班及其他补习教育。 (十四)改组及发展技术与职业教育。 (十五)超龄学生问题必须终止。 (十六)小学教师须受过三年中等教育,然後再受一年之全部时间师资训练 。继之以二年之部份时间训练。 (十七)采取共同内容的课程及时间表,以培养各族学生的马来亚新观念。 (十八)采取步骤以促进国语的发展,并使人民对国语有更深的认识。 (十九)制定新的教育法令。 该报告书说明马来亚教育政策的最後目标是:「必须是集中各族儿童於一种 全国性的教育制度之下;而在此种教育制度下,本邦国家语文将为主要的教学媒 介。然本委员会亦承认达到此种目标,不能操之过急,必须逐渐推行」。 十一、1957年教育法令 1957年03月07日通过,该法令乃依照拉萨报告书制定。 十二、1960年达立报告书 因为拉萨报告书是自治期间制定的过渡性政策,所以独立实施的经验和成效 ,必须重新检讨。1959年委派一个以当时教育部长拉曼达立(Raman Talib)为 主席的「教育政策检讨委员会」从事检讨1956年教育政策实施情况及将来应采取 之方向。 该报告书主要的建议如下: (一)设立一种小学毕业後的进修学校(後改称为补习中学),俾使将儿童 之离校年龄,提高至十五岁,五种新型学校,可给予未能进入中学之学生,多三 年之职业教育。 (二)由1962年起,时行全国性免费小学教育,而教育部长有权宣布为强迫 性免费教育,如果父母不送子女入学者,将受处罚。 (三)在小学教育上发展国语,其方式是在所有以前之政府公立小学设立马 来文班。同时将所有受政府津贴之小学,改为国民或国民型小学。 (四)政府津贴之小学及中学自动升级制将保持,但学校当局,每学期必须 向家长提出学生成绩报告。 (五)由1963年起,凡系中学,如不是国民型中学或国民型全津中学,便是 独立不受政府津贴之中学,在全津中学,其教授媒介语是两种官方语之一(马来 文或英文),不接受改制的独立中学,将继续存在,但仍受教育法令的约束。 (六)所有中学之公共考试,只用一种官方语文(英文或马来文)举行。 (七)学校如受全津贴,政府江采取适当之步骤,保障教师之生活。 (八)□於全国小学教育,系联合邦政府之责任。故此,目前之地方教育当 局得撤销,由各州政府设立谘询机构,负责该州之初级教育。 (九)目前之董事会或董事部制,可继续保留,并给予委任董事较大之伸缩 性,但董事会如委任或升调教职员得先获教育部长之核准。 (十)设立一个全国性之教育谘询委员会,及在各州设立教育谘询委员会。 (十一)设立较多之中等商业职业学校,及工艺学校,供给学童以职业性之 教育,其程度提至低级文凭,此等学校将收男女学生,此外并法展各阶层之商业 教育。 (十二)由於学生人数增加,教职员之训练亦得扩大,特别著重职业学校之 师资训练,同时亦采取步骤,增加马来文教师。 (十三)如一间政府津贴学校,有十五名以上学生信仰回教,则政府将在此 等学校设立回教教授班。 (十四)继续采取步骤加强国语(马来文)之教授。 (十五)目前已设立之独立性联合邦学团继续存在,此外亦建议在各州设立 地方性之督学团,此督学团乃向州教育局长负责。 (十六)今後本邦之教育政策,应注意道德的教育,以使非回教徒学生能了 (十七)关於语文之规定: (a)所有学校,马来文和英文为必修科; (b)在所有英文、淡米尔文和华文小学,由第一年级起应教授马来文; (c)在所有国民学校,由第一年级起,应教授英文; (d)在所有华文及淡米尔文小学,由第三年级起,应教授英文。 十三、1961年教育法令 1961年国会通过以达立报告书建议为基础制定的新教育法令,该法令将特别 强调要发展一个以果语为主要教学媒介的教育制度,并在21条(B)项规定:授权 教育部长,在适当的时期内,将国民型小学(华文、英文、淡米尔文小学)改为 国民小学(马来文小学)。 马来西亚教育体系从1956年的拉萨报告书演进到1960年达立报告书,盖已确 定。 十四、1967年国语法案 主要内容: (一)规定马来文为唯一官方语文。 (二)维护宪法152条第一节的规定;即(A)任何人不得被禁止或阻止使用 (官方用途外)或教授,或学习其他语文,(B)不得损及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维 护及扶助其他任何民族语文的使用与学习的权力。 十五、1969年阿兹报告书(即亚兹教师薪金皇家调查委员会报告书) 亚兹报告书最严重影响到华校的两项建议是: (一)规定合格教师最低资格必须是拥有剑桥或马来西亚教育文凭,而不合 格的约二万五千名教师须在三年内考取所需资格。参加改制後的教员一概被视为 公务员。 (二)将董事部改为学校发展局,失去聘辞教师的权力。 十六、1972年教育修定法案 此修定法案旨在执行阿兹报告书的建议,改善教育及学校行政。 十七、1979年内阁教育报告书(马哈迪报告书) 1974年09月政府委任一个以马哈迪为主席的内阁委员会,重新检讨现行教育 政策。该委员会於1979年12月公布,此报告书重点在检讨现行学校课程,其主要 建议如下: (一)当局要重新检讨小学课程,以使儿童基本的教育领域(读、算、写) 及个人才能获得发展。 (二)私立学校至中学五年级的课程纲要,必须和国民学校相同。 (三)信仰回教学生需接受宗教教育科目,非信仰回教学生将接受「理论及 道德」教育课目。 综合上文,1970年後,马来西亚教育政策的演变具有双重目标,一个目标是 改进现行教育制度俾益发挥教育功能,积极培养人才,满足国家建设需求。另一 目标是建立以马来文为唯一教学媒介语的国民教育体系,增加马来人的教育机会 (尤其在高等教育),提升马来种族社会实力,并加速压制其他种族源流的教育 ,塑造一个以马来种族为主流的新社会,保障马来人的特殊地位。 -- ※ 来源:.马来西亚资讯站 MSIA.pine.ncu.edu.tw.[FROM: 140.122.65.112] -- ※ 转寄:.大红花的国度 MSIA.pine.ncu.edu.tw.[FROM: a002p46.dialup.cc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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