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作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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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作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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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65年9月3日  发布

                    教育部66年1月21日 修正

                    教育部68年8月15日 修正

                    教育部69年8月23日 修正

                    教育部74年2月8日  修正

                    教育部74年10月21日修正

                     (省公报74年冬字36期)

                    教育部83年9月5日  修正

                     (省公报83年秋字73期)

第一条 本要点依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订定。 

第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之公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在学学生,系包括公私     立高级中等学校、进修补学校、专科学校、大学在学学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之贷款银行系按学校所在地之行政区划分。凡在台     湾省地区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之学生贷款,由台湾银行承贷,在台北
    市辖区者由台北银行承贷,在高雄市辖区者由高雄银行承贷。必要时     得由教育部商得财政部及台湾省财政厅、台北市财政局、高雄市财政
    局之同意,指定其他银行会同承贷。           

第四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之利息,於每学年度开始时,依照台湾银行基本放     款利率加0.五%计息,由主管机关依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编列预
    算负担之。                        

第五条 承办就学货款银行,於每学期贷款完竣,向主管机关请领贷款利息时     ,应备利息收据并造利息计算表,其格式申主管机关订定之。

第六条 学校办理学生就学贷款,由训导处(大学为学生事务处)主办,教务     处、总务处及会(主)计室等三单位协办

第七条 学校於学年开始前寄发学生注册收费通知单时,应注明学生贷款申请     手续。

第八条 学生申请贷款,应於每学期学校规定期限内向学校申请办理,经学校     初审合格,暂准缓缴学杂各费,俟复核合格後,再办理借款手续,并
    由学校办妥对保,造具申请贷款清册一份,附同申请书、户籍誊本正     本、借据、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复核合格之清册转送银行办理。银行
    得视其需要,要求申贷之学生或家长(或监护人)亲自至银行办理签     约手续。学生於第二学期因转学或其他原因不合贷款规定时,学校应
    将第二学期申请书及借据退还学生。             

第九条 贷款申请书、借据及申请清册,由承贷银行印发。银行於收到申请清     册,经核对借据与清册无误後,将贷款本金拨付学校,并代垫私立学
    校自注册日起至拨款日止贷款利息。但期限最高以三个月为限。 

第十条 学生申请贷款经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复核不合格者,由学校通知补缴     学杂各费。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就学贷款经初审合格者,学校应於注册後三星期内,将初      审合格资料自行建档後,以媒体方式送达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查核
     。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查核後,以不合中低收入家庭标准案件清单      ,送还学校依规定完成复核。              

第十二条 第八点所称之缓缴学杂各费,其□围如左:

 (一)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包括学费、杂费、实习费及住宿费。    

 (二)高级中等学校夜间部及高级进修补习学校学生比照日间部学生贷款金     额贷给。

 (三)大专院校及研究所学生:包括学费、杂费、专案核收之实习费及住宿     费。

 (四)大专院校夜间部及专科进修补习学校学生:包括学分学杂费、专案核     收之实习及住宿费,但学分学杂费最高以十五学分为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书籍费申贷标准,高级中等学校为每生每      学期新台币一千元;专科以上学校为每生每学期新台币三千元。

第十四条 凡学生已享受全部公费或已获得政府主办之其他无息助学贷款者,      不得申请贷款,但享受半公费或已请领教育补助费之学生,可贷款
     减除公费或教育补助费後之差额。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贷款尚未成年者,应在申请书及借据上加列家长为其法定      代理人兼连带保证人,负借款偿还之连带责任。

第十六第 凡无家长之学生申请贷款时,得依左列规定办理之:

(一)未成年学生,以法定监护人为保证人。

(二)已成年之已婚学生,以配偶为保证人。

(三)已成年未婚学生,依民法亲属关系另觅适当之成年人作保。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之中低收入家庭标准,比照国民住宅条例      第二条收入较低家庭之标准所定台湾省、台北市及高雄市标准之平
     均数额办。

第十八条 依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後段申请贷款之学生,除必要之申请      资料外,并须检附有关之证明文件,向学校申请办理,经学校审核
     合格後,即可办理借款手续。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得随时查核之      ,如发现有不实者,由学校负责追回该笔贷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之校外住宿学生申贷之住宿费,比照该校      住校宿舍费之最高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 学校对於申请就学贷款之学生,应保存详细纪录。学生转学、休学      退学、留学、升学、或就业时,学校教务处应提供资料给训导处(
     大学为学生事务处)。训导处(大学为学生事务处)则将贷款明细      表函送承贷银行,且需寄发贷款偿还通知单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或监护人)。承贷银行在收到学校寄发之贷款明细表後,应即发给      学生偿还贷款分担表,载明贷款金额、偿还期间、还款手续及地点
     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偿还贷款之本金,以每六个月为一期,应自其贷款阶段学业       完成後满一年之日为开始日期。男生因随即服役者,得延长服完
      兵役之义务满一年起开始偿还。因故退学或就业後未继续升学者       应於退学或就业後满一年之日一次偿还。但自愿提前偿还或缩短
      偿还期限者,不在此限。另出国留学、定居者,应即一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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