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晨曦佛学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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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ittlec@Lion (最没有价值学弟), 信区: SunRise
标  题: 台大晨曦佛学社章程
发信站: 狮子吼站 (Sat May 17 23:22:52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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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立台湾大学晨曦学社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国立台湾大学晨曦学社」。
    第二条    本社以「研究佛学学说,阐扬东方文化,砥砺品格修养,
              敦正社会风气」为宗旨。
    第三条    本社社址设於校总区。

第二章        社          员

    第四条    凡本校同学认同本社宗旨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者,得申请
              加入本社为社员。
    第五条    本社旧社员若经总务两次催缴社费而未缴者,一个月後,
              视同自动放弃社员资格。
    第六条    本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社员大会暨会议中之发言,提案,表决权。
              二、竞选社长。监察人或担任社务委员,干部之权利。
              三、借书及优先享有赠书之权利。
              四、参加本社举办之演讲、讨论费、其他各种活动之权利。

    第七条    本社社员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社费之义务。
              二、协助社务之拓展。
    第八条    本社社员若有违背本社宗旨或损本社名誉,且情形严重者,
              於必要时,得经由监察人议决,提交社员大会决议,开除其
              社籍。

第三章        组    织    与    职    权


甲、      社  员  大  会

    第九条    社员大会为本社最高权力机关,下列事项应经由社员大会决
              议:

              一、选举,罢免社长及监察人。
              二、修改本社组织章程。
              三、监督干部及监察人执行。
              四、开除社员社籍。

    第十条    一、社员大会应於每学年由社长召开。
              二、遇有下列情形时,得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1. 由监察人会议通过决议时。
                  2. 社员十分之一以上连署时。
              三、社员大会之召集应於一星期前对各社员发出通知。

    第十一条  社员大会议案,以全体社员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员二
              分之一以上决议之。但修改组织章程及罢免社长之议案,应
              经出席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决议之。

    第十二条  本社於社员大会下,设置干部会议,监察人。干部会议为社
              务决策暨执行机关。监察人为监督及审核机关。

乙、        社  长  及  干  部

    第一节     社     长

    第十三条  凡本社社员,可自由登记竞选社长。

    第十四条  社长任期一年,其任期自该年新旧任社长交接之日起,至次
              年新旧任社长交接之日止。不得连任,社长任期未满因故改
              选时,其任期仍至原任社长交接之日止。

    第十五条  社长为本社最负责人,其职权如下:

              一、对外全权代表本社,对内总揽社务。
              二、遴选干部,召开干部会议。

    第十六条  社长因故不克继续行使其职权时,由行政部长暂代之。社长
              应向监察人提出辞呈。由行监察人於两星期内办理社长改选
              事务,於继位社长未产生之前,由行政部长暂代之。


    第二节     干  部  会  议

    第十七条  干部会议由社长担任主席,下设行政部一人,学术部长一人
              。图书部长一人,医法部负责人若干人。各部会下设各组组长
              若干。社长得视实际需要自行设立其他部会之任期为一学期
              ,可连任。

    第十八条  行政部设部长及副部长各一人,行政部长负责全社行政协调
              之工作。下设活动组,总务组,海报组,文书组,指月组,
              档案组。其职权有:

              一、召开行政部会议。
              二、主办干部训练及社长交办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部设部长及副部各一人,下设佛学概论组及若干学术小
              组。学术部长负责之事务有:

              一、召开学术部会议。
              二、举办全校性大型演讲。
              三、推展其他相关学术性活动。
              学术部内各组之事务,由该部会议决定之。

    第二十条  图书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下设编目组、期刊组及其他
              小组,图书部长负责之事务有:

              一、召开图书部会议。
              二、推动其他相关活动。
              图书部内各组之事务,由该部会议决议之。

    第二十一条  医法部设医法学院负责人若干。负责医法活动之一切事务。


    第三节     社  务  委  员  会  议

    第二十二条  社委会议为社长之谘询机构,其组织由社委会议另订「社委
                组织规则」


第四章      章 程 之 修 改 及 施 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除第一条,第二条不得修改外,其馀各章节之修改,
                须经由社员十分之一以上连署,依本章程第十一条提交社员
                大会决议之。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社员大会通过後,於次学期开始施行。

    第四节     监    察    人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下设监察人三人,其任期一年,自选举後次年一月
                一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条  凡本社社员,可自由登记竞选监察人。监察人由社员大会选
                举产生。

                一、受理社长辞职,并□责社长改选事务。
                二、应不定期审核经费报表及监督社务之运作。
                三、必要时,得召开社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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