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87学年度国中代理教师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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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基隆市87学年度国中代理教师甄选
发信站: 海大计中 BBS (Mon Aug  3 18:10:40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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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八十七学年度国民中学代理教师甄选

壹、 简章发售:八十七年八月六日至八月七日止,每日上午八时至下午四时止,
               地点为本市各开列缺额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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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报名程序:八十七年八月十日、十一日上午八时至十二,下午一至四时,
               地点为各开列缺额之学校,报名费新台币玖佰元整。
               ^^^^^^^^^^^^^^^^^^^^^^^^^^^^^^^^^^^^^^^^^^^^^^^
参、 报名资格:
□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淎中华民国国民具有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资格者。
淏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惩戒处分或申诫以上之行政处分者。
淐已服完兵役或无兵役义务者(请附证明)。
淒无「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各款及「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三十一条各款及三十三条之情事或经
  主管机关免职有案者。
□报考人员资格: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
淎具大学或独立学院以上学历之本学系或相关学系毕业。
淏具大学或独立学院非本学系或非相关学系毕业,曾修习与任教学科相同之专门科目二十学分以上。
淐持有国民中学教师合格证书,并修习与任教学科相同之专门科目二十学分以上者。
肆、甄选方式:
□八月十四日上午九时起分别在各校自行办理及公布录取名单通知就职,并函报市府核备。
□总分一百分,试教占六十分,口试占四十分。
伍、补充规定:
□凡经录取之教师,如有下列之一情事者,即撤销其资格
淎不按规定期限报到者。
淏所提有关证件与原登记记载不符者。
淐具双重国籍者。
淒违反报名资格各项规定,纵因事前未察觉而於放榜後录取後发觉,已应聘任者,应予解聘,未聘用者,迳予  注销录取资格。
淓其他影响相关作业者。
淔在聘约有效期间内,如有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各款之一者应予以解聘。
□经录取之人员,应缴交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含x光透视证明)如发现精神疾病或肺部疾病者,撤销
  其资格。
□录取人员如经发现有行为不检或违法者,撤销其资格

                        以上若有错误依各校发售之简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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