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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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降书-全文
发信站: NIABBS (Sat Oct  4 17:42:16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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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书:《日本驻华派遣军总司令刚村宁次向我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上将所签署的降书》

一: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地国大本营已向联合国最高统帅无条件投降。

二:联合国统帅第一号命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
   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三军与辅助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地区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三军及辅助部队之将领率领所属部队向蒋委员长无

   条件投降

四:本官当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全部陆海空三军各级指挥官及其所属部队与

   所控制之部队向蒋委员长特派受降代表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上将及何应钦上

   将指定之各地区受降主官投降

五:受降之全部日本陆海空三军立即停止敌对行动暂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弹药装具器材补给

   品情报资料地图文献档案及其他一切资产等当暂时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飞行场一切设备舰

   艇船舶车辆码头工厂仓库及现在上第二款所述地区内日本陆海空军或其控制之部队所有

   或控制之军用或民用财产亦保持晚整全部待缴於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指定之

   部队长及政府机关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日本路海空军所俘联合国战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以释放并保护至指

   定地点

七:自此以後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任本路海空军当立即服从蒋委员长之节制并接受蒋

   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颁布之命令

八:本官对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代表何应钦上将以後对投降日军所颁发之命令当立

   即对各级军官及士兵转达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区之所有日本军官佐士兵均须完全履行此

   类命令之责

九:投降之任本路海空军中何人员对於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将嗣

   後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延迟事各级负责官长及违反命令者愿受处罚


     奉任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地国大本营命签字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陆军大将

     刚村宁次 印  昭和二十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  分签字於

     中华民国南京


     代表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并为对日本作战之其他联合国之利益接受本降书於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公

     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  分在中华民南京


     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蒋中正特派代表中国陆军总司令陆军一级上将

     何应钦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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