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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阿含经》卷十三、卷三十在比丘远行前,都会“付嘱卧具”,是什么意思?
David Chiou:
“付嘱卧具”是将目前自己睡觉的地方与用品交付给他人。相当的南传经文作“收拾住所”。
“卧具”是坐、卧时的资具用品,如床榻、被褥等。
grace:
刚刚顺便看到的,卷三十第830经:
“食已,还精舍,付嘱卧具⑤,自持衣钵,向舍卫城次第游行”
注解编号5
付嘱卧具:将目前自己睡觉的地方与用品交付给他人。相当的南传经文作“收拾住所”。
“付嘱卧具”的意思会不会是:交代其他人收拾睡觉的用品。
后面这句 “相当的南传经文作“收拾住所”” 可有可无,毕竟巴利文与梵文原文有差距,
巴利文常省略掉一些情节,可能最初编修巴利文经文的人只记重点,或者把不重要的描述句忽略掉。
汉译佛经都是用更早期的梵文原文来翻译,反而保留较多的细节描述。
佛陀当时,出家众居住的地方有净人 (未剃度的在家修行者)帮忙杂务,
或者辈份较高的出家众可以指使辈份较低者帮忙杂务,
包括洗足时,长辈可以叫晚辈拿着水瓶倒水给自己洗足,
毕竟当时没有自来水设备,有真人水龙头比自己取水倒水方便多了。
所以交代其他人收拾卧具是可能的。
David Chiou:
谢谢 grace 提出不同的想法,我的看法不太一样,是因为常在经、律看到类似以下的叙述:
《十诵律》卷11:“佛言:“从今[*]日听付嘱僧卧具已便行。”嘱者,有[12]三种言:“此是户钥、此是房舍、此是卧具。”若说:“[13]此是户钥、此是房舍、此是卧具,应付嘱谁耶?”应付嘱敷卧具者。若无敷卧具者,应付嘱典房者。若无典房者,应嘱修治房舍人。若无是人,应[14]付嘱是中旧比丘、善好有功德持戒者。若无是人,是僧坊中,若有善好贤者、若守僧坊[15]民,应付嘱。不应付嘱无惭愧破戒比丘,亦不应嘱小沙弥。若不能得好人,若有衣架、象牙我,应持被褥枕着上便去。若无衣架、象牙我,是中有两床者,持被褥[16]枕着一床上,以一床覆上,去壁四寸便去。 不犯者,是房中留物去,乃至留盛富罗囊。(十五[17]事竟)”(CBETA, T23, no. 1435, p. 78, a23-b6) [*11-1]〔日〕-【圣】*。[12]三=五【宋】【元】【明】【宫】【圣】。[13]〔此是户钥〕-【圣】。[14]〔付〕-【圣】。[15]民=人【宋】【元】【明】【宫】。[16]〔枕〕-【圣】。[17]〔事〕-【宋】【元】【明】【宫】。
《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9:“若比丘到他家见有物,应使净人举;若无净人,应自举。若有人,应即嘱此人,而[14]后去;若无人,应呼主人出付嘱,然后去。”(CBETA, T22, no. 1421, p. 65, c20-22) [14]〔后〕-【宋】【元】【明】【宫】。
《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13:“尔时诸比丘尼在毘舍佉母所,作精舍安居竟,无所[18]嘱付,空寺出行。于后火起,有人见之,语毘舍佉母言:“汝所作比丘尼精舍,为火所烧!”彼便遣奴婢往救,得不烧尽。诸比丘尼后还,毘舍佉母问言:“[19]阿姨!汝不失物不?”答言:“我失如是如是物!”遂过长说所失物,毘舍佉母诃责言:“云何在我精舍安居,不付嘱而去?致使火烧,而复过长说所失物!”诸长老比丘尼闻,种种诃责,乃至今为诸比丘尼结戒,亦如[20]上说。“从今是戒应如是说: “若比丘尼,安居竟,不付嘱精舍,出行者,波逸提。””(CBETA, T22, no. 1421, p. 89, c14-24) [18]嘱付=付嘱【宋】【元】【明】【宫】。[19]阿姨=阿夷【宋】【圣】【宫】下同。[20]上=是【宋】【元】【宫】【圣】。
就真得是把东西交付给他人的意思,而不只是交待他人收拾。律中有写优先付嘱给德高望重的比丘,而不是优先付嘱给地位较低的比丘。
刚才查以上条目的过程中,见到这些提到“付嘱”的律,当中也常常提到“举”字,的确就是拿起、收拾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