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m: David Chiou
Subject: Re: 常恒不变易法空

《杂阿含经》第232经说“常、恒、不变易法空”,是指有法是“常、恒、不变易”的吗?

个人有想到一种合理的解法供参考:

《杂阿含经》明载,一切有为法都不是常、恒、不变易的。例如:

《杂阿含经》卷2:“比丘!颇有色常、恒、不变易、正住耶?”
答言:“不也,世尊!”
佛告比丘:“善哉!善哉!比丘!色是无常。若善男子知色是无常、苦、变易,离欲、灭、寂静、没,从本以来,一切色无常、苦、变易法知已,若色因缘生忧悲恼苦断,彼断已无所著,不着故安隐乐住,安隐乐住已,名为涅槃。受、想、行、识亦复如是。””(CBETA, T02, no. 99, p. 8, b3-10)

《杂阿含经》卷10:“尔时,有异比丘于禅中思惟,作是念:“颇有色常、恒、不变易、正住耶?如是受、想、行、识,常、恒、不变易、正住耶?”
是比丘晡时从禅起,往诣佛所,头面礼足,却住一面,白佛言:“世尊!我于禅中思惟,作是念:‘颇有色常、恒、不变易、正住耶?如是受、想、行、识,常、恒、不变易、正住耶?’今[14]日世尊,颇有色常、恒、不变易、正住耶?颇有受、想、行、识,常、恒、不变易、正住耶?”
尔时,世尊手执小土抟,告彼比丘言:“汝见我手中土抟不?”
比丘白佛:“已见。世尊!”
“比丘!如是少土,我不可得。若我可得者,则是常、恒、不变易、正住法。”
[... ...] 比丘!一切诸行,过去尽灭、过去变易,彼自然众具及以名称,皆悉磨灭。是故,比丘!永息诸行,厌离、断欲、解脱。” (CBETA, T02, no. 99, p. 67, c5-p. 68, b4)

可注意的是,一切法可分为有为法(一切因缘造作而成的事物,例如五阴)及无为法(例如涅槃)。一般人会认为无为法(例如涅槃)是常、恒、不变易的,而根据《杂阿含经》第232经,纵使无为法(“常、恒、不变易法”)也是“空”的。

另一种解释:南传的对应经典则没有“常、恒、不变易法空”这几个字,因此也有学者认为此处是因为汉译的《杂阿含经》是由部派佛教的“说一切有部”所传抄,说一切有部的论师主张“有为无为一切诸法之体实有”而有“常恒不变易法”的概念,传抄中可能部派的注释混入经文,而多了“常、恒、不变易法空”这一句话。

“说一切有部”此部派的“一切有”看法,遭受许多其余部派的驳斥,而因为“说一切有部”曾为上座部的一大分支,后世一些中国论师将“说一切有部认为我空、法有”张冠李戴认为“上座部(或小乘)认为我空、法有”,但其余上座部的部派也不认同“说一切有部”的此项主张的。


From: David Chiou

“而根据《杂阿含经》第232经,纵使无为法也是‘空’的。”
这是在232 经哪段说的,我找不到,请提示一下

这是指第232经“常、恒、不变易法空”的第一种解释,也就是将“常、恒、不变易法”解释为“无为法”,因为只有无为法才是“常、恒、不变易”的,而一切有为法都不是“常、恒、不变易”的。

在此解释下,“常、恒、不变易法空”=“无为法空”。

就“空”定义为“无作者、无受者”(《杂阿含第335经〈第一义空经〉)来看,则无为法也是无作者、无受者,因此也没有不合理。

我个人没对“无为法”作过什么经文研究,程度也差太远,因此若所说有误也欢迎指正 :-)


Kevin Hsu:

杂阿含经第(232)经注解 ②,个人有部分不同的看法:

“常、恒、不变易”在经中的法义就是“我”,本注解后半段也提到“相当的南传经文为‘我空’”;故不宜再扩充解读成“纵使是恒常不会变化的无为法(例如涅槃),也不是实有的。”主要是本经讲“有为法”的空。

附录“瑜伽师地论”相关部分内容供参考

瑜伽师地论第九十卷

[0812a09] 复次、空有二种:一者、有为,二者、无为。此中有为,空无 常、恒、久久安住,不变易法,及我、我所。若诸无为,唯空无有 我及我所。又此空性,离诸因缘,法性所摄,法尔道理为所依趣。此或如是,或异、或非,遍一切处,无不同归法尔道理。


David Chiou:

这句的确很麻烦,因为中文译文作“常、恒、不变易法”而不是直接写一个名词(“我”一类的)。

两种解读都是间接的解法,但整体说来 Kevin Hsu 的解法和全经文文义较不突兀,且和南传经文一致,因此注解改为:

[二] 常、恒、不变易法空:世人以为恒常、不变的“我”,也不是实有的。其中“常、恒、不变易法”是古印度婆罗门教所主张“我”的特性。相当的南传经文为“我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