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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lzen (果任) 标题: Re: 杂阿含卷九(二四一)经的小问题 时间: 2011年 3月20日 1:55:29 星期日 ※ 引述《golzen (果任)》之铭言: > 另外在杂阿含卷九(二四一)说: > 〈1〉比丘,宁以火烧热铜筹,以烧其目,令其炽然,不以眼识取於色相, > 取随形好。 > 〈2〉愚痴无闻凡夫宁烧铁锥,以钻其耳,不以耳识取其声相,取随声好。 > 只是譬喻,千万不要为了修行,而去火烧热铜筹,以烧其目,烧铁锥,以钻其耳,毁坏身 体。 > 就如有人断章取义误解楞严经"上说:「能于如来形像前,身燃一灯,烧一指节,及于 身 > 上□一香炷,我说是人无始宿债一时酬毕,长揖世间,永脱诸漏。」而燃指供佛。 > 其实看楞严经卷第六全文:『若我灭後其有比丘。发心决定修三摩提。能於如来形像之 > 前。身然一灯烧一指节。及於身上□一香炷。我说是人无始宿债一时酬毕。长挹世间永脱诸 > 漏。虽未即明无上觉路。是人於法已决定心。若不为此舍身微因。纵成无为必还生人酬其宿 > 债。如我马麦正等无异。汝教世人修三摩地後断偷盗。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三决定清净明 > 诲。』 > 便知「能於如来形像之前。身然一灯烧一指节。及於身上□一香炷。」只是譬喻,是要 发 > 成佛要有决心要坚固,即使如烧一指节亦能忍,而不改变。故说:「发心决定修三摩提。能 於 > 如来形像之前。身然一灯烧一指节。及於身上□一香炷。我说是人无始宿债一时酬毕。长挹 世 > 间永脱诸漏。虽未即明无上觉路。是人於法已决定心。若不为此舍身微因。纵成无为必还生 人 > 酬其宿债。」 以上所提引用燃指供佛特在此补充说明,以免误导及毁谤圣贤。 上所提引用燃指供佛只在针对杂阿含卷九(二四一)中此两句加已说明: 〈1〉比丘,宁以火烧热铜筹,以烧其目,令其炽然,不以眼识取於色相,取随形好。 〈2〉愚痴无闻凡夫宁烧铁锥,以钻其耳,不以耳识取其声相,取随声好。 个人认为是譬喻,千万不要为了修行,而去火烧热铜筹,以烧其目,烧铁锥,以钻其耳,毁坏 身体。 及另外对只取义楞严经"上说:「能于如来形像前,身燃一灯,烧一指节,及于身上□一香 炷,我说是人无始宿债一时酬毕,长揖世间,永脱诸漏。」,而燃指供佛是有疑义。因为如看 楞严经上下文,「烧一指节」我认为亦是比喻发心成佛要有决心要坚固。 燃身一般应包括燃指、燃顶、燃臂、燃戒疤,燃身供佛佛教有很多典籍有所论述,但有人 持反对态度。在法华经药王菩萨本事品,有提到一切众生喜见菩萨曾燃自身供养日月净明佛。 古代亦有许多大德高僧燃指而供佛之事,就以近代高僧虚云老和尚就在宁波阿育王寺拜舍利, 而燃指报母恩。但在法华文句记卷十却亦说:「烧身者得偷兰遮罪」,「烧指者得突吉罗 罪」。 我无意对此燃身、燃指是否得当、对错下评论。古大德高僧、大菩萨或许他们已大澈大 悟、得无生法忍能作此的示现。 -- ※ Origin: 台大狮子吼佛学专站 <cbs.ntu.edu.tw> ◆ From: !111.240.23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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