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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Verstand@kkcity.com.tw (我不要回医院啦!), 看板: education
标  题: 林瑞敏与加考公民与社会
发信站: KKCITY (Sat Oct 21 19:39:5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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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的,说家考公民与社会就是有一堆猪在那边反对,连最基本的刑法都不懂。我还
    是多到后里骑马好了,我妈说养一匹马很贵,要上百万。我不知道我经常去骑,花
    了我妈多少钱。

    就说我真的很仔细听完杜正胜的说法之後,才提出加考公民与社会。现在终於证明
    ,连所谓的「教育人员」基本的法律都不懂。教育不仅在下一代失败,在上一代也
    失败。失败的上一代怎麽教出成功的下代?笑话啊,笑话。

    以下是就新闻报导,关於林瑞敏所犯罪刑的「刑法」分析,单单只有「刑法」,还
    没有讲到其他优先於刑法的法条。

    根据刑法规定,若当事人承认犯行,得以简易程序处理该案案件。所以林瑞敏大概
    有承认在苗栗大成高中犯案,或是对於犯罪被害人家加以道歉等,所以有简易判决
    四个月。

    再来,因为之後在埔里教书时,因为又偷窃他人物品,又犯下窃盗罪,因为与前案
    时间没有超过五年,所以不得作为缓刑之宣告,也就是说,必须入狱服刑。加上是
    累犯,又具有教育人员身份,法官在实务上通常会从重量刑。也不得加以「缓刑」
    之宣告。

    请见刑法第四十七条: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内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关於
    因强制工作而免其刑之执行者,於受强制工作处分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免除
    後,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论。

    窃盗犯请参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
    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意图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处断。前二项之未遂犯
    罚之。

    然後有人提到精神状态的问题。依据刑法第十九条,精神耗弱得减轻其刑,而精神
    丧失得免除其刑。但这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犯罪当事人是在犯罪「当时」,而且
    只有「当时」,精神耗弱或精神丧失才得以是用该法条。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属於精
    神疾病患者,也不可以因其为精神疾病患者而得适用刑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而
    关於精神耗弱或精神丧失,这须要做「精神□定」,要逃得过精神□定,很困难。
    不然大家都不用被关了。

    还有,新闻中提及林瑞敏於课堂上调戏学生,属於公然猥亵罪,这个罪刑法有详细
    说明,请另见儿童及青少年福利法。

    请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
    愿之方法,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复次,国中生年纪亦为论刑之要件。

    请见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意图使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
    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之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以诈术
    犯之者,亦同。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
    万元以下罚金。

    又林瑞敏具有公务人员身份,且为教师,於法律上论罪,法官会以林瑞敏以职务之
    便调戏学生,而以此定罪。

    请见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一:意图营利,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
    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者,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媒介、收受、藏匿前项之人或使之隐避者,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二项之罪者,依各该项之规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新闻中又提及林瑞敏於课堂上并未上课,而是在说其他的事情,就之前的「公务人
    员」的认定标准,林瑞敏为「公立」学校教师,应以公务人员身份论罪。当然,最
    近修法改掉公务人员的认定,所以赵建铭虽然是「公立」台湾大学医院的医生,不
    再适用公务人员的相关规定,但之前并非如此。因此,林瑞敏为公立学校教师,没
    有依规定上课,应以刑法渎职罪论处。

    请见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公务员废弛职务酿成灾害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另外林瑞敏於上课中教导学生自杀乙事,属於「公诉罪」也就是检察官必须「主动
    」侦办,不然就换检察官渎职。至於教导学生自杀等事,刑法规定并不明确,有人
    「加工自杀罪」论处该犯刑。另根据报导,教导自杀并非口头说明而已,有「示□
    」行为,另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一论处。

    请见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
    之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谋为同死而犯第一项之
    罪者,得免除其刑。

    另见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他人公开陈列、贩卖之饮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渗入、添
    加或涂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已渗入、添
    加或涂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体健康之饮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杂於公开陈列、贩卖之
    饮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犯前二项之罪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
    罚之。

    以上犯罪情事,如不考虑「刑法竞和」问题,都以最低有期徒刑加以定罪。那麽林
    瑞敏要在监狱至少服刑六年又六个月。如果以假释二分之一门槛,那要服刑三年又
    三个月。

    请问,案发到现在超过三年又三个月了吗?如果超过,那我大概是「假释」中的林
    瑞敏。如果不是,那我就叫余心乐。而且林瑞敏之窃盗犯为累犯,我只算六个月有
    期徒刑,之前四个月的犯罪,没有加上去。实务上是不可能这麽轻的。而且累犯的
    假释目前很困难。

    怎麽样,你有我仔细地在分析犯案和法条吗?一堆只是猪的教育人员。而且就新闻
    报导,上述林瑞敏的罪刑都有人证和物证。要脱罪,很难。且多为「公诉罪」,也
    就是犯罪被害人想不提告诉都不可以。更何况就新闻报导,被害人都纷纷提出告诉
    。所以「武心老师」,你拿一份旧的判决书想证明什麽?林瑞敏之前可能只被关了
    四个月,但之後他要吃很久的免钱饭。

    别在当猪了,当个猪头也好。尤其是「武心老师」。而请我发现「武心老师」真的
    是个只「猪」,逻辑思考完全一团糟。你拿出判决书,可以证明「林瑞敏犯罪」,
    但是不能证明我叫「林瑞敏」,简单的逻辑都不懂,你要残害下一代残害到多久?

    练拳头,不如练脑袋。猪就是猪!


                                                       余心乐  Oct. 2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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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tand:这篇文章写得真好,真佩服我自己对於刑法的了解。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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