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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askzero.bbs@bbs.csie.ncu.edu.tw (武心), 看板: education 标 题: 林瑞敏判决文(92年度) 发信站: 中央大学松涛风情资讯站 (Sun Oct 22 01:40:52 2006) 转信站: Lion!news.nsysu!Spring!ctu-gate!news.nctu!news.ncu!Evergreen Origin: bbs.csie.ncu.edu.tw 【裁判字号】 92 , 苗简 , 611 【裁判日期】 920731 【裁判案由】 窃盗 【裁判全文】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九十二年度苗简字第六一一号 声 请 人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林瑞敏 右列被告因窃盗案件,经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九十二年度侦字第二一一三号 ),本院判决如左: 主 文 林瑞敏窃盗,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幊铡趸纭酢酢酢魿 事实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实及证据引用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之记载(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瑞敏所为,系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之窃盗罪。爰审酌被告无不良 前科纪录,素行尚佳,惟身为教职人员,不知以身作则,却为错误之示□,实属 憾事!并参酌其犯罪动机、手段、所窃取财物之价值及当庭向被害人道歉(参见 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讯问笔录)犯罪後态度良好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 刑,并予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以示惩儆。 三、爰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百五十四条第二项,刑法第三百二 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前段,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一条前段、第二 条,迳以简易判决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决,得自收受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须附缮本)。 中 华 民 国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简易庭 法 官 林 志 诚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 古 绍 霖 中 华 民 国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 ◎ Origin: 中央松涛站□bbs.csie.ncu.edu.tw From: 61-230-69-92.dynamic.hinet.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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