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ducation ◎ 教育 -- 百年大计    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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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以民法与刑法探讨综合高中重补修问题
发信站: KKCITY (Sun Oct 22 15:03:5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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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到过,因为实施综合高中的缘故,所以学生被当,要缴交六百元的学分费,
    重补修。如果是数学被当,那数学部定是三学分,就要缴交一千八百元。

        可是因为综合高中有分「部定课程」和「校定课程」,还有必修、必选和选修
    。如果「部定科目」被当,又不重补修,不能毕业。如果「校定必修」被当,也不
    重补修,一辈子也都别想毕业。所有科目,总总加起来来,三年内要要修完一百六
    十个学分(刚刚查的)才可以符合毕业资格。其中「部定课程」占百分之四十,「
    校定课程」占百之之六十,请注意,「校定课程」是你自己定完,送到教育部中部
    办公室核备。也就是说,要毕业,要符合,第一、修完所有部定课程和校定必修课
    程。第二、学分数要足够。

        很多私立的综合高中就利用这种「政策」大赚学分费。

        而且重补修的课程设计有几种,第一种就是像一般时间正常上课,可能安排在
    晚上,可能安排在周末。其实这段时间教师也无心上课,所以学生的重补修费用是
    白交的,根本学不到东西。只要有钱,就可以在重补修时拿到六十分以上。第二种
    重补修的方案是「自学方案」,像是安排在午休时间「上课」,或是叫学生拿作业
    回家写。同样地,这种重补修的方式,更没有教到学生任何东西。

        然後我在写到「双向细目表」的问题。教师到教务处缴交考试卷时,除了考试
    卷,要一并缴交双向细目表。告诉学生这一题怎麽出的,从哪边出的,是记忆、认
    知还是理解,甚至为什麽要这样配分,都应该写得一清二楚。

        那麽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如果学校不这麽做,在我认为是违反刑法的。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条之一: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费设备取得
    他人之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
    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也就是学校的试卷,出题方式为「不正方法」,因为之前读过教育学的课本,
    上面有写到双向细目表,也有写到什麽几点几分教什麽东西,怎麽分配五十分钟的
    课程。但是好像没有看过任何一个教师提出。这违反教育原理。

        那麽学校方面没有尽责地教导学生,又把学生当掉,要求学生缴交重补修费用
    ,这算是「不正方法」,所以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之一的问题。

        再来,又有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不当得利」的问题,相关条文是:无
    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
    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但民法不当得利有「法律上原因」的要件,问题在於综合高中实施办法并非法
    律案。然後学校违法在先,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而又向学生收取重补修费用。
    学生可以提出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我的看法是,我们一直把学校当作是法律管不到,也不须要管的地方。然後把
    教育人员当作是专业的,都有大脑,所以家长也要孩子听教师的教导。说过了,秃
    头的不一定是和尚,他很有可能是许信良,千万别找光头的许信良来诵经。

        教育的一切都可以被讨论,包括用法条去告学校。



                                                       余心乐  Oct. 2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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