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ducation ◎ 教育 -- 百年大计    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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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reatlake@kkcity.com.tw (the great lake state), 看板: education
标  题: 不适任教师的问题到底要吵多久?无聊到死。
发信站: KKCITY (Sun Nov  5 03:44:4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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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拷贝」文章很「辛苦」吧?为什麽要扯这麽多?

        我以前就有提过把教师法改一下不好吗?例如教师法第十四条改一下,就减低
    很多不适任教师的问题。我想问,是考上教师之後提出体检表,还是考甄试之前提
    出体检表?如果甄试之前每个甄试的教师都先去做精神□定,之後麻烦不会少一点
    吗?如果甄试之前先去地检署领「良民证」,问题会不会少一点?然後第十四条一
    开始就写:教师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为什麽
    不改成: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聘任为教师?或是直接在教师甄试简章中就
    直接写,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录取无效,且不得聘任之。

        吵什麽吵,吵了几年了,到现在还在吵,无聊死了。教师的工作权要受到保障
    ,但是学生的受教权「优於」教师的工作权,不然我们申请释宪啊。看须不须要不
    保障不适任教师的工作权。



    教师法第十四条:

    教师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决确定,未获宣告缓刑者。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未消灭者。
    四、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五、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六、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者。
    七、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者。

    有前项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委员半数以上之决议。有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为教师。其已聘
    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外,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
    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还有很多可以讨论的,教师法可以不可以适用到大专院校去?我看过勤益技术
    学院的聘任简章,有提到教师法第十四条的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John Nash
    依法是不可以到勤益技术学院教书的,他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如果John Nash 有
    一天愿意「委屈」自己,到台中的勤益技术学院教书,很抱歉,依法是有问题的。
    那勤益技术学院怎麽变成一流的科技大学?




                                                        余心乐  Nov. 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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