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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Re: 连署反对教师法恶修
发信站: KKCITY (Sun Nov 26 01:12:5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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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skzero.bbs@bbs.csie.ncu.edu.tw (武心)》之铭言:
> 或许很多老师都还不知道,这样的法案在立法院已经一读通过了。
>       将对老师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新进老师。

 这位大哥:
 94年12月就已经一读会通过了,过了11个月才在紧张一读通过了
 全国教师会会不会Lag太大了一点?
 不过看贵阁下对立法院的生态不是很清楚,为各位解说一下立法院的游戏规则:
 有个简单的说法,一读会跟全院联席会(俗称三读)都是行礼如仪,真正审法案的精
 华在二读会;二读会才在做实质审查法案的动作。
 一读会的目的在於把法案交付实质讨论,三读在於确认二读会实际审查出来的法案

 当然这是很粗糙的说法,还有请各方行家指正提点一二

>    教师法恶修後的影响:修法後的影响:
>     一、降低教评会教师比率〈已完成一读审查程序〉:
>         1、 最明显的用意在於----增加行政的控制力。
>         2、老师比率降至2/5,就是不过半,意味著不用教师出席,教评会也可以开会。
>         3、校外人士比率增至1/5或2/5,除表示学校自主性丧失,
>            更意味著老师任人宰割。

 要不要先看一下立法理由?
 要不是各位教评会委员老是弄到凑不齐人流会,人家没事干会去「当」这条?
 (关系文书第14条之1说明理由三)
 而且再看一下11条之1的立法说明,只有把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师及家长代表订死
 又,教评会教师代表的比例在修正之後,只有在教评委员数目为15、17、19人的时候教
 师代表会少两「喀」,6人或8人时教师代表数不变,其他人数时会少一喀教师代表
 (关系文书第11条之1说明三)

 我承认我是不大清楚教评会的运作情形,不过搞到跑两票就崩盘(教师被解聘)这会不
 会太夸张了一点?

>    二、降低解聘老师的条件〈已完成一读审查程序〉:
>        1、老师比以前更容易被解聘。
>        2、连车祸过失伤害被判有罪,都构成解聘的要件。
>        3、若与降低教评会教师比率配合运作,老师可能随时走人,老师随人予取予求。

 解聘唷
 先提醒各位一下,在外面的职场上要是向贵阁下曾经说过的「摆烂才是王道」的话,
 老板就会很阿莎力的给你一张单子,上面写上「You are fired」请你回家吃自己,
 合先叙明。

 再来仔细看一下修正条文
 第一项:贪污,这个跟旧法的第二项意思一样,文字变动
 第二项: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後犯内乱外患罪,正常状况下应该没有人会搞内乱外患吧,
         您多虑了
 第三项:性侵害、性骚扰,应该你也不会希望你的同事是XX之狼吧
 第四项:被判徒刑之罪,这个特别讲解一下
         原本的旧法是「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未获宣告缓刑」修正条文是「被判有
         期徒刑」乍看之下好像吓死人,可是司法实务上很少有判人一年以下的有期徒
         刑。因为在刑事政策上这叫「短期自由刑」,实证研究指出这是种弊多於利的
         作法,「独派大老」林博士山田教授对此有相当多的评论可参考之,在此置入
         性行销一下 XD
         广告打完,重点在於除非法官想整你,不然这些一年以下的罪要嘛不是判拘役
         得易科罚金,不然就是想办法把你关久一点,而且修正条文还有「受缓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讲白话一点,大部分时间法官看到一个老师跟人家出车祸被判
         有罪的时候,除非你白目到跟法官呛赌,不然只要「被告犯後表现良好,深具
         悔意」,「为励其自新,特予缓刑X年」就跑出来了
         出车祸我判你一年半,你老师还是不用当了啊。
         当然,有些人跟法官对呛,「死不认错」被判九个月的也不是没有听过;不过
         搞成这附德行,台湾社会的人生出了问题啊
 第五项:依法停止任用,同旧法第三项
 第六项:褫夺公权,同旧法第四项
 第七项:禁治产,同旧法第五项
 第八项:被通缉或羁押、管收
         被通缉算是比较严格一点,毕竟通缉的目的只是在於把你这个「通缉犯」抓
         到检察官面前,而事实上成为通缉犯也很简单,你被人家告当上被告,法院
         屡传不到被告就发通缉了,这个会比旧法严格,但是还是属於一般社会观感
         上可以接受的□围。
         至於羁押跟管收,两个都要请你去住看守所,出都出不来了你还想教书?好
         歹也等你出来吧
 第九项:精神疾病还没好
         这反而还是德政勒,毕竟这年头被学生弄到忧郁症的老师那麽多(应该吧),
         可是忧郁症又不是不会好;即便是精神分裂症也可以用药把病情控制得很好。
         旧法对精神疾病的态度就好像那是一个患者的原罪,新法将之松绑,应予鼓励。
 第十项:行为不检,弹性比旧法第八项宽,但是有「经查证属实」的要件,所以要怎麽
         操作……我还想不出来,这个会是二读会的一大争点。

 所以,这样您有没有觉得舒坦一点?

>    三、减班、课程等所造成的超额资遣:
>        1、减班或课程调整都不是老师所造成的,但老师要承担惩罚
>         -------被资遣,而不管老师一家老小的死活。

 人生啊
 那景气不好,公司经营不善也不是员工的错啊,为什麽老板可以资遣员工呢?
 我可以理解你的心情,但是这个社会上不是只有教师才会面对这种问题好吗?

>    四、强制教师接受评□〈已完成一读审查程序〉:

 搞不懂这个问题在哪里?

>    五、降低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老师的比率〈已完成一读审查程序〉:
>        1、教师比率由2/3降至1/3,导致申评会无法以老师的角度来思考。
>        2、教师比率由2/3降至1/3,导致不用教师参与也可以开会。
>        3、最後教师将有冤屈无处可申冤。

 这个讲起来是个大故事,不过简单地说:
 老师的角度可不等於一般民众的角度,套句马英九市长的名言「这是人民感受的问题」
 至於为何大家会有这麽大的代沟?我也没有什麽深入的研究,有请方内行家指点。
 我觉得问题点是在於砍成1/3会不会砍太多?
 我个人是觉得2/3太多,但是1/3又太少,建议改成1/2
 但是提案委员大概是认为修正草案中的1/2非教师(公正人士、法律学者专家、教育学
 者专家)当中的教育学者专家会cover到教师这一块吧,这个你得问问题提案委员才知
 道,我可不是他肚子里的蛔□。

>     六、强制导护:
>         1、增加与教育无关的工作,亦增加无限的责任。
>         2、老师非导护专业,导护过程易增危险。
>         3、既非专业,若又与上述各项配合实施,稍有差池工作可能不保。

 这我倒是没有在关系文书里面看到,不知道是从哪里跑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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