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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Re: 劝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责任心
发信站: KKCITY (Fri Jan  5 01:16:0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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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nspector ( )》之铭言:
> 请注意:警察动手须依比例原则,跟警察完全不能动手,是不同的事。学生
> 因为小错而挨重打,明显不符比例原则。但像我所提之个案,不交作业+家
> 庭学校两边骗三、四个月的累犯,打个两、三次手心、每次顶多三、五下,
> 也不符合比例原则?
> 既然有人举警察为例,看来大家同意「警察可以视情况动手」,而非「警察
> 完全不能动手」;所以只要符合比例原则,不见得打就一定是错的嘛~

 我这麽说好了:
 就你提的个案而言。如果就「接受体罚做为一种管教手段」来说,我可以接受
 但是我一直觉得这个个案他的家庭因素不解决的话,你打再多下也只是把自己累死、
 气死而已。

 此外,权利与义务是一体的两面;国家赋予警察有权使用强制力(逮捕、拘禁…)
 但是国家同时也要为警察不当使用强制力负起赔偿的责任,而且在现实上,国家是可
 以将严重的警察不当使用强制力行为的赔偿责任在国家垫钱赔偿之後,转而向该警察
 讨回来的

> 讲是这样讲啦。实际上大家都知道作为一种管教方式,家庭体罚有多普遍。
> 没听说有人打小孩耳光、屁股、罚跪未成伤,成立家暴的;会打到社会局介
> 入,多半已是「长期凌虐」。你可以随便随机抽样,看没被父母扁过的比例
> 有多少?照这麽说,大概通通通要提报家暴了吧?

 我相信没被父母扁过的人不多,但是你也可以试试看在妇幼队的学姐们面前把一个小
 孩扁到哭会有什麽下场。根据我个人的经验是,至少你得听上我们的警察姊姊/阿姨
 跟你说教一顿才能了事,後面更严重下场的我自己没遇过,只有耳闻而已。

 说真的,打「一下」还可以说是管教的手段,打「一顿」就只好请你去跟法官解释你
 的冲动行为所为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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