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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oar.bbs@bbs.cis.nctu.edu.tw (灰色城堡), 看板: education 标 题: Re: 教师是否可以对学生执行避免紧急危难或维持社会秩序措 发信站: 交大资科_BBS (Fri Jan 5 16:20:22 2007) 转信站: Lion!news.nsysu!news.cis.nctu!cis_nctu Origin: cfw4.wisepal-tech.com ==> 在 jsandjs.bbs@bbs.csie.ncu.edu.tw (js) 的文章中提到: > > 例一: 看到学生打架,怕学生伤到旁人, 因此赶快用球棒把学生打昏,以避免紧急危难. > > 例二: 学生在课堂上讲话, 叫他出去,或是在教室後面设一间禁闭室把他关进去以维护 > > 社会秩序. > > 例三: 为了促进公共利益, 因此为了学生成绩变好,以後变成社会有用的人, 可以用 > > 妨碍自由手段, 包括关他在禁闭室直到成绩达到目标. > ----- 任何人都可以, 只要他能让法官采信他"妨碍别人自由"的正当性. > 许多见义勇为的路人, 就是靠"妨碍抢犯自由"而得到奖励的. > 要提醒没有狗胆的老师: 路人是见义勇为, 老师可是职责在身喔! 恭喜恭喜, j教授决定大赦天下,他支持完全没有体罚的问题, 只要基於"例三"的原则,所有的手段都是允许的,所有的体罚都是 合法的,大家放心啦~~ 不过j教授的法律水准,你也知道...今天你相信他,你以後大概不会相信任何 人了... -- * Origin: ★ 交通大学资讯科学系 BBS ★ <bbs.cis.nctu.edu.tw: 140.11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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