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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Inspector@kkcity.com.tw ( ), 看板: education
标  题: Re: 劝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责任心
发信站: KKCITY (Sun Jan  7 12:58:14 2007)
转信站: Lion!news.nsysu!news.cis.nctu!ctu-peer!news.nctu!netnews.chu!Leo.mi.chu

※ 引述《rocling.bbs@bbs.cis.nctu.edu.tw (□ □ 海 风)》之铭言:
> ==> 在 Inspector@kkcity.com.tw ( ) 的文章中提到:
> > 在政治、军事版屡有高论的rocling 兄,怎麽也学起js教授断章取义的回文
> > 了?是我文中其他的部份,让你们无话可说?坦白讲,如果大家都来这麽个
> > 玩法,那只是永远各说各话,没有交集。
> 你要违法体罚 就滚出教育界 我大概在这版上post十年了吧 怎麽会叫无话可说?
> 你要断章取义 我也只能重申旧令
> 我们不需要有交集 你要违法体罚 就滚出教育界 就这麽简单
> 全世界的国家 里面三百六十行 都不能违法体罚
> 就算有的国家有鞭刑 也要依法行使 不是让老师自己胡搞

既然你对实务问题没兴趣,只消三句不离法,那就来谈法吧。

部分教改团体(好吧~就直接点名人本)反对体罚不遗馀力,他们对体罚的
定义包山包海,罚站、暂时隔离、罚勤、罚写......都算,更别说做体能和
暂时性疼痛。该团体平时拿严重的虐待事件与「体罚」做连结,塑造社会上
对体罚厌恶的负面印象之後,再透过立委(打马不遗馀力的管碧玲,您老该
有印象吧?)提案,要求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

而教育基本法修正条文提到体罚的文字表列是: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造成
身心之侵害。

这段文字很有趣。在现实的教育职场,天天都有学生犯错;那麽犯了错被骂
两句,或者罚个站,学生只要主张「心里很受伤」、「剥夺我的身体自主权
」,告学校违法体罚,岂非天下大乱?所以身心有没有受到侵害,不能由单
方面说了算,必须有客观佐证,如验伤单、精神科医师的检验报告等。

也就是说,客观上只要没有这些,认定违法体罚的空间是有争议存在。

补一段过去的旧文:

在教师辅导管教部份,即即所谓的红线,台湾高等法院实已有见解,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十四号判决文即指出:
教师法,教师辅导师与管教学生办法等虽未明文规定赋予教师惩戒权,
惟为达教育目的,应认教师应有必要之惩戒权,惟教师行使惩戒权之□围,
须客观上有足够之教育理由,包括 六项标准:
1.教师主观上人基於教育目的,而非出於恣意为处罚
2.惩戒手段是有助於教育目的之达成
3.惩戒手段若有数种均可达成目的,应选择对学生侵害最小者
4.惩戒所欲达成之目的,与惩戒对学生造成之损害间必须均衡
5.尤须考量学生个别之承受能力,如学生之体型,年龄,性别,生理和情绪状况
6.其方式须为社会大众所接受。

就以我处理那个案为例,细节前文已述,当无违反上列前五种考量。最後一
项:须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到目前为止,只听说搞出伤须负法律责任,还没
有听说没伤也要负责的。

结论就是除非有验伤单,否则难遽以认定打个几下手心就是违法体罚。

你的第二篇文章,基本上只是口水战,恕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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