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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Inspector@kkcity.com.tw ( ), 看板: education 标 题: Re: 劝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责任心 发信站: KKCITY (Sun Jan 7 14:38:52 2007) 转信站: Lion!news.nsysu!news.cis.nctu!news.ee.ttu!news.ntu!news.au!zoonews.ee.n ※ 引述《Inspector ( )》之铭言: > 补一段过去的旧文: > 在教师辅导管教部份,即即所谓的红线,台湾高等法院实已有见解, >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十四号判决文即指出: > 教师法,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等虽未明文规定赋予教师惩戒权, > 惟为达教育目的,应认教师应有必要之惩戒权,惟教师行使惩戒权之□围, > 须客观上有足够之教育理由,包括 六项标准: > 1.教师主观上人基於教育目的,而非出於恣意为处罚 > 2.惩戒手段是有助於教育目的之达成 > 3.惩戒手段若有数种均可达成目的,应选择对学生侵害最小者 > 4.惩戒所欲达成之目的,与惩戒对学生造成之损害间必须均衡 > 5.尤须考量学生个别之承受能力,如学生之体型,年龄,性别,生理和情绪状况 > 6.其方式须为社会大众所接受。 尤记得js教授说「处罚没有比例原则」,看来高等法院并不以为。由上开 文中,不难发现司法实务的判解,认为教师惩戒权,同样有行政法上不当 连结禁止及比例原则的适用。 1->恣意禁止,不能没理由的处罚。2,3,4->适合性、必要性、狭义比例原 则,显见某种处罚强度是否合理,端视个案而定。高强度的处罚,若学生 初犯小过即行之,并不合理;但对於情况严重的累犯而言,却可能是合理 的。5->三、五下手心并未成伤,学生尚非难以承受。6->以目前主流民意 ,多数社会大众仍支持适度体罚。 加上没有客观佐证「造成身心侵害」的证明,如验伤单,显见难遽以认定 打个几下手心是违法体罚,充其量只算是没有造成身心侵害的惩戒行为。 就法论法,以上。 -- 坦白说,对於和各位争论我的作法倒底算不算违法体罚,我累了。我只是 个努力想改变学生未来,却挣扎在传统华人社会对师者期待、与西风东渐 落差之间的卑微教育工作者。 二次家访後,我一度担心他家里的管教若不能配合,历史会再度重演,郑 重面告他: 天才~下次再继续骗,你的屁股当天就跟椅子无关。上课只能站著上,下 课只能原地蹲下休息;早午自习等空□时间,罚勤刷地、找个最脏的厕所 给你扫;体育课加做铁人三项。若这样还罚不怕,那就甲种服装--除了 下课和吃饭,上课与罚勤时段加背书包。 旁边听到的同学插嘴说:我如果是他,宁愿选择打手心算了~ 不打有不打的方式,对吧? -- ┌—————◆KKCITY◆—————┐ □ □ 找歌最方便 KKBOX 歌词搜寻!! │ bbs.kkcity.com.tw │ \^_^ / ★http://www.kkbox.com.tw★ └——《From:219.68.20.77 》——┘ □ 唱片公司授权,音乐尽情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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