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ducation ◎ 教育 -- 百年大计    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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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sandjs.bbs@bbs.csie.ncu.edu.tw (js), 看板: education
标  题: Re: 劝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责任心
发信站: 中央大学松涛风情资讯站 (Sun Jan  7 14:57:2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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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人: Inspector@kkcity.com.tw ( ), 信区: Education
> ※ 引述《Inspector ( )》之铭言:
> > 补一段过去的旧文:
> > 在教师辅导管教部份,即即所谓的红线,台湾高等法院实已有见解,
> >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十四号判决文即指出:
> > 教师法,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等虽未明文规定赋予教师惩戒权,
> > 惟为达教育目的,应认教师应有必要之惩戒权,惟教师行使惩戒权之□围,
> > 须客观上有足够之教育理由,包括 六项标准:
> > 1.教师主观上人基於教育目的,而非出於恣意为处罚
> > 2.惩戒手段是有助於教育目的之达成
> > 3.惩戒手段若有数种均可达成目的,应选择对学生侵害最小者
> > 4.惩戒所欲达成之目的,与惩戒对学生造成之损害间必须均衡
> > 5.尤须考量学生个别之承受能力,如学生之体型,年龄,性别,生理和情绪状况
> > 6.其方式须为社会大众所接受。
> 尤记得js教授说「处罚没有比例原则」,看来高等法院并不以为。由上开
> 文中,不难发现司法实务的判解,认为教师惩戒权,同样有行政法上不当
> 连结禁止及比例原则的适用。
>
----- 本来在六法全书中没有"体罚"两个字, 现在因非要在此大小便的人之要求出现了.
      警察不能"打个几下手心", 军官也不能, 狱卒也不能, 他们面对的家伙
      不知道比学生坏上多少倍.
      偏偏, 就只有老师在法律已经通过禁止体罚的此刻, 还硬要"打个几下手心权",
      或者"弹个几下耳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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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行事     消灭非法     就是一等一的现代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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