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ducation ◎ 教育 -- 百年大计 板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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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VVVF@kkcity.com.tw ( ), 看板: education 标 题: Re: 劝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责任心 发信站: KKCITY (Thu Jan 11 03:26:05 2007) 转信站: Lion!news.nsysu!news.ccu!ctu-peer!news.nctu!netnews.chu!Leo.mi.chu!zoon ※ 引述《Inspector ( )》之铭言: > 其实只要反问一句话就够了:最好是你的小孩不光不写作业,而且偷改联络簿 > 六七次、家里学校两边骗十几次,如是以月计。你还觉得是鸡毛蒜皮的小事。 > 不能动他唷~否则等同暴力讨债。 > 以矫正行为偏差为目的的惩罚不等於违法体罚,更不是暴力讨债。高院的判解 > 已经说明,只要惩戒出自於教育目的、合乎广义的比例原则、能为社会多数人 > 所接受,即难谓不当。前篇已述,不重复。 > 至於你以下说的那些,只能说或许那些学校考量到学生前途,不想让他们留下 > 人生污点。不过既然各位坚持,我会肯定若遇到这种情况,一定优先送交警察 > 或司法单位处理。 我吃宵夜吃的很撑,睡不著来回个文: 我一直觉得,高院89年的判决对一个熟悉法律的人来说应该是在眼熟不过的标准了。 我之前曾提过的主张其实就是那麽一套。 但是很妙的事情是,何谓「符合教育目的」? 就如同我之前引用过,侯文咏先生的话语「玉不琢不成器到底是一种真理,还是不堪 检验的信仰?」 万一,我说万一,法官是吃猪狗(pigdog,台湾大学李茂生教授)那一套的,那你会 累死□因为首先你得证明你这一打对学生会有正面的帮助,然後你还得证明这一打就 跟接种预防针一样可以「冻」很久。完蛋了,你怎麽跟法官挂保证? 问题就出在「教育目的」到底是个什麽东西? 你那个教育目的的射程(有效□围)到底多大? 最後,如果一直讲「爱」的话,我想 猪狗大人的话可以给大家一点启发: 以往的少年在司法程序中被视为是被爱的对象,他没有理由去拒绝成人的爱,甚 至於当他拒绝成人的「爱的规训」时,会被认为是无药可救。同样的一句话也可以用 来解释赎罪的司法中的少年地位。也就是说,少年没有理由去拒绝成人的赎罪,当他 拒绝时,就会被认为是不知好歹。如果是这样的话,那麽从旧法到新法,少年始终就 是处於被支配的地位。他从来没有在司法的沟通中拥有过主动的可视性,而在系统 (文脉)中拥有一定的地位,能够主动地展现自己,并且被对方看得到的这一件事情, 是参与系统运作的最基本要素。 如此说来,倒不如不要采赎罪的司法,而改采由纯纯的爱转变成痛切的恨时所形 构出来的少年刑事司法,还比较能够肯认少年的存在。因为在这个时候成人们至少将 少年当成沟通的对象,而要求其负起做为沟通的一造的(刑事)责任。一些警政系列 的学者批判新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时候,正是基於这个理由,而主张少年仍旧应该负 起刑事责任。不过,我认为这仅是上述「犯罪少年为被害人」这类的虚伪标语的副作 用而已,这些学者的本意并不是真的想要把少年当成沟通的对象,因为他们根本就是 想片面地、强制地将刑事责任归诸於少年身上,而在论述时为了合理化自己的说法, 於是利用了「少年是被害人」这一类主张的非现实性而已。 我是想透过对於少年的过去犯罪事实的原因分析以及操作,利用倒装句的手法, 转变做为沟通的一造的成人的地位,但是这种手法仅能适用於成人,对於做为沟通的 另一造的少年,则未必能产生改变地位的作用。如果硬要将这种论述的效力□围扩张 到少年身上,那少年就会成为「被赎罪」的对象,一种单方面接受成人善意或歉意的 对象。而且这也会产生副作用,会使得少年处於更悲惨的境界。 (李茂生,後现代犯罪学的启示与少年事件处理法) -- ┌—————◆KKCITY◆—————┐KKMAN团队 全新力作 ◎◎KKBOX◎◎ │ bbs.kkcity.com.tw │知名歌手通通都有 所有新歌想听就听 └——《From:59.115.3.34 》——┘※※ 内容丰富多元的线上音乐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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