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ducation ◎ 教育 -- 百年大计    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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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Re: 劝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责任心
发信站: KKCITY (Thu Jan 11 03:26:0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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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nspector ( )》之铭言:
> 其实只要反问一句话就够了:最好是你的小孩不光不写作业,而且偷改联络簿
> 六七次、家里学校两边骗十几次,如是以月计。你还觉得是鸡毛蒜皮的小事。
> 不能动他唷~否则等同暴力讨债。
> 以矫正行为偏差为目的的惩罚不等於违法体罚,更不是暴力讨债。高院的判解
> 已经说明,只要惩戒出自於教育目的、合乎广义的比例原则、能为社会多数人
> 所接受,即难谓不当。前篇已述,不重复。
> 至於你以下说的那些,只能说或许那些学校考量到学生前途,不想让他们留下
> 人生污点。不过既然各位坚持,我会肯定若遇到这种情况,一定优先送交警察
> 或司法单位处理。

 我吃宵夜吃的很撑,睡不著来回个文:

 我一直觉得,高院89年的判决对一个熟悉法律的人来说应该是在眼熟不过的标准了。
 我之前曾提过的主张其实就是那麽一套。

 但是很妙的事情是,何谓「符合教育目的」?
 就如同我之前引用过,侯文咏先生的话语「玉不琢不成器到底是一种真理,还是不堪
 检验的信仰?」
 万一,我说万一,法官是吃猪狗(pigdog,台湾大学李茂生教授)那一套的,那你会
 累死□因为首先你得证明你这一打对学生会有正面的帮助,然後你还得证明这一打就
 跟接种预防针一样可以「冻」很久。完蛋了,你怎麽跟法官挂保证?

 问题就出在「教育目的」到底是个什麽东西?
 你那个教育目的的射程(有效□围)到底多大?

 最後,如果一直讲「爱」的话,我想  猪狗大人的话可以给大家一点启发:

    以往的少年在司法程序中被视为是被爱的对象,他没有理由去拒绝成人的爱,甚
至於当他拒绝成人的「爱的规训」时,会被认为是无药可救。同样的一句话也可以用
来解释赎罪的司法中的少年地位。也就是说,少年没有理由去拒绝成人的赎罪,当他
拒绝时,就会被认为是不知好歹。如果是这样的话,那麽从旧法到新法,少年始终就
是处於被支配的地位。他从来没有在司法的沟通中拥有过主动的可视性,而在系统
(文脉)中拥有一定的地位,能够主动地展现自己,并且被对方看得到的这一件事情,
是参与系统运作的最基本要素。
    如此说来,倒不如不要采赎罪的司法,而改采由纯纯的爱转变成痛切的恨时所形
构出来的少年刑事司法,还比较能够肯认少年的存在。因为在这个时候成人们至少将
少年当成沟通的对象,而要求其负起做为沟通的一造的(刑事)责任。一些警政系列
的学者批判新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时候,正是基於这个理由,而主张少年仍旧应该负
起刑事责任。不过,我认为这仅是上述「犯罪少年为被害人」这类的虚伪标语的副作
用而已,这些学者的本意并不是真的想要把少年当成沟通的对象,因为他们根本就是
想片面地、强制地将刑事责任归诸於少年身上,而在论述时为了合理化自己的说法,
於是利用了「少年是被害人」这一类主张的非现实性而已。
    我是想透过对於少年的过去犯罪事实的原因分析以及操作,利用倒装句的手法,
转变做为沟通的一造的成人的地位,但是这种手法仅能适用於成人,对於做为沟通的
另一造的少年,则未必能产生改变地位的作用。如果硬要将这种论述的效力□围扩张
到少年身上,那少年就会成为「被赎罪」的对象,一种单方面接受成人善意或歉意的
对象。而且这也会产生副作用,会使得少年处於更悲惨的境界。

 (李茂生,後现代犯罪学的启示与少年事件处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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