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ducation ◎ 教育 -- 百年大计    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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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Re: [请益] 体罚定义 蛙跳骂笨也算
发信站: KKCITY (Sat Feb  3 14:19:3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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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mth (\(小艾\))》之铭言:
> ※ 引述《kevinjl (无神论者-无神得自由)》之铭言:
> >     问题是 不舒服 并不是当事者认定的
> 当事者会占很大的成份
> 就如同两性平等法一样
> 法官还不是得靠受害者的描述以及相关证人来认定 譬如性骚扰
> 板上个位受害人有  证人也很多 ljy的说法是可成立的

司法的审查比较客观严格(民事采当事人进行主义我不敢讲,但刑事的认定
一般来说比较严谨,不轻易入罪),但别忘记除了司法以外,老师们的头上
还有行政权的钳制。一旦标准高到令人动辄得咎(比如说这个可笑的不舒服
定义),就算法律上的责任不成立、行政内规也躲不掉的时候,那只好宣告
「联络簿管教时代」来临。学生在校一切偏差行径,老师们只消动动嘴巴说
「不可以这样」就行了,其他一切交给联络簿。

恭喜中华民国教育改革,迈向另一个崭新的新年代。

> >     就该去思考法院或一般人的认定是什麽情形
> >     这种事情 可以用标准答案解决吗?
> >     习惯有标准答案的人 或许该先去思考 为甚麽不会有标准答案
> >     无法打破  ”需要标准答案”的思考迷思 永远会为此而困惑
> 
> 如果是针对体罚 个人认为就应该有标准答案
> 免得像一些团体 如人本基金,见缝插针
> 讲清楚,对大家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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