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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Inspector@kkcity.com.tw ( ), 看板: education
标  题: Re: [请益] 体罚定义 蛙跳骂笨也算
发信站: KKCITY (Tue Feb  6 16:52:22 2007)
转信站: Lion!news.nsysu!ctu-gate!news.nctu!news.ntu!news.au!zoonews.ee.ntu!news

※ 引述《YoYoYTG.bbs@micro.bio.ncue.edu.tw (★☆天马行空☆★间n之铭言:
> ※ 引述《kevinjl@kkcity.com.tw (无神论者-无神得自由)》之铭言:
> >     发生争议时 不是当事人说了算 不是吗?
> >     其实这一连串体罚的讨论串看来
> >     最糟糕的是 连老师自己都 无法肯定自己
> >     为甚麽不信任自己的行为 能得到校内老师的支持?
> >     为甚麽不信任自己的行为 能得到法官的认同?
> >     当事者可以感觉不舒服 但是老师可以解释
> >     自己让学生感受到不舒服的必要性
> >     例如 为了保障其他学生受教的权利
> >     也可以让法官接受 学生的不舒服 是学习的必经过程
> >     例如 训练体力 或练习写字算术 生活常规等
> 既然都已经明文规定
> 那就是犯法了~~
> 而得向法官说明并让法官认同~~不就已经在法庭上了
> 这已经非常严重了吧@@~费用不讲~~三年来个一次就吃不消了吧
> 网上大家都讲的很酸~~不过这也是事实~~无奈= =`

目前那些定义,是行政解释,非司法解释。固然行政解释对法官而言具有参考
性,但并不表示法官没有自己的看法。

对担忧日後将难以管教的夥伴来说,能够努力的,是在行政解释定型前尽量向
教师会的负责人提出自己的看法。而我的看法是:

以常见的罚站来说,除非夸张到学生内急连厕所都不给上、憋出膀胱炎的程度
,否则如何认定其「造成身心之侵害」?至於罚体能,尽管过程汗流浃背气喘
吁吁,但只要在学生体能□围内合理为之,反收发□精力、训练体能之效而有
益其健康,不宜遽认定为体罚。现在学生,尤其是生长在都会区的下一代普遍
多静少动,只要没操出血尿、肌溶解等伤害,即使过程累(所谓的身体不舒服
?)也并非坏事。现行教师法授权各校订定的辅导管教办法有概括条款,只要
管教客观上并未达造成学生身心侵害的程度,即应回归教师法第十六条第六款
-尊重教师自主专业、与学生相处的经验和判断馀地,不应遽认定为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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