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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sandjs.bbs@bbs.csie.ncu.edu.tw (js), 看板: education 标 题: Re: 新闻--师被学生下泻药 身心受创仍选择原谅 发信站: 中央大学松涛风情资讯站 (Mon Apr 30 17:29:21 2007) 转信站: Lion!news.nsysu!cbs.ntu!cbsnews!news.iyard.org!iyardnews!news.ccu!ctu-g Origin: @61-230-231-139.dynamic.hinet. > ==>发信人: dd.bbs@micro.bio.ncue.edu.tw (吃我滴滴), 信区: Education > ※ 引述《jsandjs.bbs@bbs.csie.ncu.edu.tw (js)》之铭言: > > ---- 打, 违法; 告, 合法; 如果医生说严重, 检察官应该要主动侦查. > > 老师要学以前那个网球检察官, 走司法途径才是货真价实的教育. > > 进法院的话这几个混小子就毁了 > 进XX(忘了)院一蹲 > 留下案底这一辈子就完了 > 合个屁法~~学校的事如果真的要法律来管的话 > 那还开啥学校 > 直接开补习班应付升学就好了 > 学校有纠纷 > 打架~~验伤~~移送法办 > 窃盗~~移送法办 > 讲脏话~~公然侮辱~~移送法办 > 勒索~~移送法办 > 抽菸喝酒~~移送法办 > 哈~~噜噜噜 > ==================== 学生恶作剧》导师不追究 仍可能触法 【联合报/记者熊乃祺、谢龙田/高雄市报导】 2007.04.30 03:20 am 学生恶作剧,将镁带粉末偷偷倒入营养午餐,高雄市警方说,虽然老师表示不追究,但若 查有确切证据,警方仍会依法办理。 法界人士指出,首先要先认定「下手者」有无杀人的意思,以及误食这种化学物质是否会 造成人命损害,如果会,即可以较重的杀人未遂罪究办;否则就是独犯伤害罪,属告诉乃 论。 此外,刑法虽规定未满十四岁之人无刑事责任而不罚,但依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十二岁 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罪,可移送少年法庭处理,犯行重大,可裁定收容。若十四岁以上 所犯为最轻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可交检察官侦查起诉。 【2007/04/30 联合报】@ http://udn.com/ -- <<< 依法行事 消灭非法 就是一等一的现代公民 >>> -- ◎ Origin: 中央松涛站□bbs.csie.ncu.edu.tw From: 61-230-231-139.dynamic.hi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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