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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lzen (果任)
标题: Re: 《杂阿含经》第232经的「常、□、不变易法空」
时间: 2013年 9月13日 13:47:16 星期五

※ 引述《DavidChiou (邱大刚)》之铭言:
> 有同学问道:
> > 《杂阿含经》第232经说「常、□、不变易法空」,是指有法是
> 《杂阿含经》明载,一切有为法都不是常、□、不变易的。例
> 如:
> 《杂阿含经》卷2:「比丘!颇有色常、□、不变易、正住耶?
> 」
> 答言:「不也,世尊!」
> 佛告比丘:「善哉!善哉!比丘!色是无常。若善男子知色是
> 无常、苦、变易,离欲、灭、寂静、没,从本以来,一切色无
> 常、苦、变易法知已,若色因缘生忧悲恼苦断,彼断已无所著
> ,不著故安隐乐住,安隐乐住已,名为涅盘。受、想、行、识
> 亦复如是。」」(CBETA, T02, no. 99, p. 8, b3-10)
>> 」
>> 可注意的是,一切法可分为有为法(一切因缘造作而成的事物
> ,例如五阴)及无为法(例如涅盘)。一般人会认为无为法(
> 例如涅盘)是常、□、不变易的,而根据《杂阿含经》第232经
> ,纵使无为法也是「空」的。
> 另一种解释:南传的对应经典则没有「常、□、不变易法空」
> 这几个字,因此也有学者认为此处是因为汉译的《杂阿含经》
> 是由部派佛教的「说一切有部」所传抄,说一切有部的论师主
> 张「有为无为一切诸法之体实有」而有「常□不变易法」的概
> 念,传抄中可能部派的注释混入经文,而多了「常、□、不变
> 易法空」这一句话。
> 「说一切有部」此部派的「一切有」看法,遭受许多其馀部派
> 的驳斥,而因为「说一切有部」曾为上座部的一大分支,後世
> 一些中国论师将「说一切有部认为我空、法有」张冠李戴认为
> 「上座部(或小乘)认为我空、法有」,但其馀上座部的部派
> 也不认同「说一切有部」的此项主张的。

此篇本已在facebook向邱师兄讨教过,在此重贴以供参考讨论。
邱师兄问到:1.《杂阿含经》第232经说「常、□、不变易法空」,是指有法是「常、□、不
变易」的吗?
2.又说:另一种解释:南传的对应经典则没有「常、□、不变易法空」这几个字,因此也有学
者认为此处是因为汉译的《杂阿含经》是由部派佛教的「说一切有部」所传抄,说一切有部的
论师主张「有为无为一切诸法之体实有」而有「常□不变易法」的概念,传抄中可能部派的注
释混入经文,而多了「常、□、不变易法空」这一句话。

我想要回答此问题,先来谈甚麽是「空」。
说到「空」我喜欢直接用「空性」讲,我认为比较能对「空」能一目了然。因为我们深入探究
「空」,你会发现不见住处,亦无相貌,但有名字。「空」其实是指的「空」之性,也就是
「空」的特性。如此才不会被「空」的名相所拘,而像是有甚麽可追求。如以「空性」来看,
则我们就马上更能体会到「空」是不见住处,亦无相貌,但有名字。
空性圣法印经云:「□刍!空性无所有、无妄想、无所生、无所灭、离诸知见。何以故?空性
无处所、无色相、非有想,本无所生,非知见所及,离诸有著;由离著故,摄一切法。住平等
见,是真实见。□刍当知:空性如是,诸法亦然,是名法印。」,就是以这些特性说明「空」
为何,你将发现是没有告诉你有一个实体。
说到「空」说得简洁与提纲挈领的,不得不提到龙树菩萨的「中论」里説「空」。虽然本版不
大赞成引用「论」,但为了使谈论「空」能更加清楚,我还是冒犯引用一下。「中论」中云:
「众因缘生法,我说即是空,亦为是假名,亦是中道义。未曾有一法,不从因缘生,是故一切
法,无不是空者。」,「中论」又云:「诸法不自生 亦不从他生 不共不无因 是故知无
生。」
由此我们可了解一切法是依众缘和合而生,它不能无因无缘而自生,也不能只有单一外因而能
自生一法,他要众缘和合才能生万法。它是此有故彼有,此无故彼无,有缘生即生起万法,缘
灭即万法灭去。这种特性我们称他为空,而非有一个实质的「空」可追寻。所以「空」指的是
原本「空寂」,而这一切法是依缘起法,起生灭的规则特性,非有他物。
有人常用「天空」或「空间」来比拟「空」,但此只能作个有现度的比喻,无法讲出「空」的
真实义。没错没有「天空」那里能有地方让水蒸气凝结成云?没有「空间」那里能容下东西?
但「空」的「空寂」除了含有「空间」的「特性意义」,更含有有缘生即生起万法,缘灭即万
法灭去的特性。如果如纯粹把佛教讲的「空」真的只看成「天空」或「空间」,是容意误解
「空」真正的意义。
了解此「空」的真实意,对心经中所云:「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就容意了解。
了解到一切色法即是「空性」众缘和合而生起,如无此「空性」依托即无此一切色法,故「色
即是空」。此「空性」在此有故彼有,此无故彼无地,有缘生即生起万法,缘灭即万法灭去。
由此色法更能显出「空性」的存在,所以空即是色。

如你所引用的《杂阿含经》卷2,确是在说:一切「有为法」都不是常、□、不变易的。
《杂阿含经》卷2:「比丘!颇有色常、□、不变易、正住耶?」
答言:「不也,世尊!」
佛告比丘:「善哉!善哉!比丘!色是无常。若善男子知色是无常、苦、变易,离欲、灭、寂
静、没,从本以来,一切色无常、苦、变易法知已,若色因缘生忧悲恼苦断,彼断已无所著,
不著故安隐乐住,安隐乐住已,名为涅盘。受、想、行、识亦复如是。」」(CBETA, T02,
no. 99, p. 8, b3-10)
此篇是告诉我们色、受、想、行、识是无常、苦、变易之法。唯有能离欲、灭、寂静、没,断
已无所著,不著故安隐乐住,安隐乐住已,入涅盘之乐。

另外我们看杂阿含232经:如是我闻:一时,佛住舍卫国□树给孤独园。时,有比丘名三弥离
提往诣佛所,稽首佛足,退坐一面,白佛言:「世尊!所谓世间空,云何名为世间空?」
  佛告三弥离提:「眼空,常、恒、不变易法空,我所空,所以者何?此性自尔。若色,眼
识,眼触,眼触因缘生受:若苦、若乐、不苦不乐,彼亦空,常、恒、不变易法空,我所空,
所以者何?此性自尔;耳、鼻、舌、身、意亦复如是,是名空世间。」 佛说此经已,三弥离
提比丘闻佛所说,欢喜奉行。
在此杂阿含232经指的就是「空性」是常、恒、不变易,非指五蕴与十八界为常、恒、不变
易。
为何此两经如此说?我前面已对「空」真正的意义有所阐述,一切「有为法」的展现是一依於
缘起法生灭的规则呈现无常、苦、变易现象,而这缘起法生灭的规则就是所谓「空性」。
因此我们说一切「有为法」都不是常、□、不变易的。但这缘起法生灭的规则也就是这「空
性」是常、恒、不变易。此性自尔。也就是法尔如是,本来如此。
既然是,本来如此,当然是常、恒、不变易。
我可再举个例子,如我们学佛都知一切法都是无常、都在变。我们是否可反过来说:世上「唯
一不变」的是一切都在变,那麽这「一切都在变」是否可说常、□、不变易的。
由此可知杂阿含232说「空性」是常、恒、不变易并没疑虑。
而你提:「有学者认为此处是因为汉译的《杂阿含经》是由部派佛教的「说一切有部」所传
抄,说一切有部的论师主张「有为无为一切诸法之体实有」而有「常□不变易法」的概念,传
抄中可能部派的注释混入经文,而多了「常、□、不变易法空」这一句话。」,此种论点是否
有待商确或某些学者独断。
另你提:「一切法可分为有为法(一切因缘造作而成的事物,例如五阴)及无为法(例如涅
盘)。一般人会认为无为法(例如涅盘)是常、□、不变易的,而根据《杂阿含经》第232
经,纵使无为法也是「空」的。」
    是的「空」的规则是含盖有为法与无为法(例如涅盘),依缘起众生无明能现一切色无
常、苦、变易轮回之法。圣者知色是无常、苦、变易,离欲、灭、寂静、没,灭无明而能证涅
盘住於空寂。
如《杂阿含经》卷2:若善男子知色是无常、苦、变易,离欲、灭、寂静、没,从本以来,一
切色无常、苦、变易法知已,若色因缘生忧悲恼苦断,彼断已无所著,不著故安隐乐住,安隐
乐住已,名为涅盘。
如我们不如实知色是无常、苦、变易,而不知离欲、灭、寂静、没,那麽必然生活在一切色无
常、苦、变易法的轮回当中。如我们知色是无常、苦、变易,离欲、灭、寂静、没,从本以
来,一切色无常、苦、变易法知已,若色因缘生忧悲恼苦断,彼断已无所著,不著故安隐乐
住,安隐乐住空寂,名为涅盘。

另外用我提的「中论」与第一义空经对照说明一下。
◎「中论」中云:「众因缘生法,我说即是空,亦为是假名,亦是中道义。未曾有一法,不从
因缘生,是故一切法,无不是空者。」,「中论」又云:「诸法不自生 亦不从他生 不共不无
因 是故知无生。」

◎第一义空经
  诸比丘!眼生时,无有来处;灭时,无有去处,如是,眼不实而生,生已尽灭,有业报而
无作者,此阴灭已,异阴相续,除俗数法;耳、鼻、舌、身、意亦如是说,除俗数法。
  俗数法者,谓: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如:无明缘行,行缘识……广说乃至纯大
苦聚集起。
  又复,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无明灭故行灭,行灭故识灭……如是广说,……乃
至纯大苦聚灭。

1.第一义空经:眼生时,无有来处;灭时,无有去处。此讲法我认为是法本空寂的意思,为
「中论」无生之空寂相。在此无生空寂,诸法不自生当然是只有业报而无能作者,就只有因缘
扮其份,而此有故,彼有;此无故,彼无。
法本空寂无生,只因眼根、色尘、眼识三者因缘和合生触,受想思俱起而生一切法。此眼根、
色尘、眼识三者因缘因缘灭去又归於空寂无生,这那能找到来处与去处。但是众生此阴灭已,
异阴相续起攀缘识住,依於俗数法: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此无故,彼无;此灭故,
彼灭,而生一切法。众生如不起攀缘识住,则便能有业报而无作者、无受者。此空寂无生讲的
即是无为法的法性。涅磐息灭造作,无我、无我所即是具空寂无生法性。
2.第一义空经:俗数法者,谓: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
灭。为「中论」中所说的:「众因缘生法」。此俗数法讲的即是有为法的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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