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Buddhism ◎ 连线佛教版    板主: 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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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Re: 四依法与四大教法
发信站: KKCITY (2009/06/26 Fri 14:08:45)

※ 引述《Heavenchow.bbs@cbs.ntu.edu.tw (Heaven)》之铭言:
> 大家可以想一想, 第一个论点是如何出来的?

当然是「原作者」提出来的,针对提出此论点之主、客观因素,他人可予以:接纳、否
定、尊重、质疑、讨论。

> 认为 AA 与 XX 有关, BB 与 XX 有关, 又是谁决定的?

也是「原作者」决定的,针对提出有否关连性之主、客观因素,他人可予以:接纳、否
定、尊重、质疑、讨论。

> 其实也有人提出 CC , DD 等与 YY 宗有关的资料, 又是谁认定那些无关?

原作者可与他人:就其提出资料中的主、客观因素予以:接纳、否定、尊重、质疑、讨
论,再由原作者决定是否采纳。然其采纳与否所涉及的主、客观因素,他人可予以:接
纳、否定、尊重、质疑、讨论。

> 如果可以有 AA, BB, .... 乃至 ZZ 都可能与 XX 有关,
> 又如何证这些某甲都没学过?

原作者可将某甲学过的法,就主、客观因素与XX进行关连性的认定,他人可就此过程之
主、客观因素予以:接纳、否定、尊重、质疑、讨论。甚至提出更多原作者所忽略的主
、客观资料,试著推翻原作者的论述。

> 正如, 如何证明不存在於记录的某甲真的没学过ZZ提供的XX法?
> 也没有学过 AA...ZZ 等法, 甚至更多与 XX 有关的法?

所以,若要比照「不存在记录上的某丙」之例子,确实可以套用在「不存在记录上的某
甲」身上;这时就要看看「原作者」要讨论的是某甲?还是「不存在记录上的某甲」?
对於原作者选择讨论对象的动机,他人可就其主、客观因素,予以:接纳、否定、尊重
、质疑、讨论。

> 看看这类讨论, 哪一些是依世尊所提依法依律的客观因素.
> 哪一些又是个人的主观因素.

所以,客观因素方面是可以被他人主观或客观地:接纳、否定、质疑、讨论;而主观因
素方面,我个人还是建议「主观地予以尊重」。

另外,就「依世尊所提依法依律」主题而言,每个人对於「世尊」、「法」、「律」之
定义的提出,皆有其主、客观因素,需要被接纳、否定、尊重、质疑、讨论。所以「依
世尊所提依法依律。」也不是「绝对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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