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Buddhism ◎ 连线佛教版 板主: fo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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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learbook@kkcity.com.tw ( ) 看板: Buddhism 标 题: Re: 四依法与四大教法 发信站: KKCITY (2009/06/26 Fri 14:08:45) ※ 引述《Heavenchow.bbs@cbs.ntu.edu.tw (Heaven)》之铭言: > 大家可以想一想, 第一个论点是如何出来的? 当然是「原作者」提出来的,针对提出此论点之主、客观因素,他人可予以:接纳、否 定、尊重、质疑、讨论。 > 认为 AA 与 XX 有关, BB 与 XX 有关, 又是谁决定的? 也是「原作者」决定的,针对提出有否关连性之主、客观因素,他人可予以:接纳、否 定、尊重、质疑、讨论。 > 其实也有人提出 CC , DD 等与 YY 宗有关的资料, 又是谁认定那些无关? 原作者可与他人:就其提出资料中的主、客观因素予以:接纳、否定、尊重、质疑、讨 论,再由原作者决定是否采纳。然其采纳与否所涉及的主、客观因素,他人可予以:接 纳、否定、尊重、质疑、讨论。 > 如果可以有 AA, BB, .... 乃至 ZZ 都可能与 XX 有关, > 又如何证这些某甲都没学过? 原作者可将某甲学过的法,就主、客观因素与XX进行关连性的认定,他人可就此过程之 主、客观因素予以:接纳、否定、尊重、质疑、讨论。甚至提出更多原作者所忽略的主 、客观资料,试著推翻原作者的论述。 > 正如, 如何证明不存在於记录的某甲真的没学过ZZ提供的XX法? > 也没有学过 AA...ZZ 等法, 甚至更多与 XX 有关的法? 所以,若要比照「不存在记录上的某丙」之例子,确实可以套用在「不存在记录上的某 甲」身上;这时就要看看「原作者」要讨论的是某甲?还是「不存在记录上的某甲」? 对於原作者选择讨论对象的动机,他人可就其主、客观因素,予以:接纳、否定、尊重 、质疑、讨论。 > 看看这类讨论, 哪一些是依世尊所提依法依律的客观因素. > 哪一些又是个人的主观因素. 所以,客观因素方面是可以被他人主观或客观地:接纳、否定、质疑、讨论;而主观因 素方面,我个人还是建议「主观地予以尊重」。 另外,就「依世尊所提依法依律」主题而言,每个人对於「世尊」、「法」、「律」之 定义的提出,皆有其主、客观因素,需要被接纳、否定、尊重、质疑、讨论。所以「依 世尊所提依法依律。」也不是「绝对的客观」。 -- ┌—————◆KKCITY◆—————┐ □ □ 想要成立班系社团站台吗? │ bbs.kkcity.com.tw │ □□ — KKCity即日起开放BBS站申请罗! └——《From:61.224.107.246 》——┘ □ □ 免程式技术、硬体成本的选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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