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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林瑞敏判决文(9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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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92 , 苗简 , 611
【裁判日期】 920731
【裁判案由】 窃盗
【裁判全文】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九十二年度苗简字第六一一号
  声 请 人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林瑞敏
右列被告因窃盗案件,经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九十二年度侦字第二一一三号
),本院判决如左:
    主  文
林瑞敏窃盗,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幊铡趸纭酢酢酢魿
    事实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实及证据引用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之记载(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瑞敏所为,系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之窃盗罪。爰审酌被告无不良
    前科纪录,素行尚佳,惟身为教职人员,不知以身作则,却为错误之示□,实属
    憾事!并参酌其犯罪动机、手段、所窃取财物之价值及当庭向被害人道歉(参见
    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讯问笔录)犯罪後态度良好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
    刑,并予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以示惩儆。
三、爰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百五十四条第二项,刑法第三百二
    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前段,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一条前段、第二
    条,迳以简易判决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决,得自收受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须附缮本)。
中      华      民      国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简易庭
                                          法  官   林  志  诚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   古  绍  霖
中      华      民      国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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