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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Inspector@kkcity.com.tw ( ), 看板: education 标 题: Re: 劝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责任心 发信站: KKCITY (Wed Jan 3 20:06:17 2007) 转信站: Lion!news.nsysu!news.ccu!ctu-peer!news.nctu!netnews.chu!Leo.mi.chu!zoon ※ 引述《kevinjl (无神论者-无神得自由)》之铭言: > ※ 引述《Inspector ( )》之铭言: > > 法律,和「需负惩戒後果的法律」不完全相同。 > > 看清楚再废话好吗? > 中华民国刑法 > 第 277 条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 千元以下罚金。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怎样的行为算伤害 法律如何列表了? 刑法至少将伤害、诈欺、侵占....等各种「怎样叫违法」的样态具体表列。而 老师的管教措施,要到怎样的程度会被认为是「违法体罚」,却没有表列。 你只要有验伤单、能证明你身上的伤某人有关,就可以成立伤害告诉。老师打 人,家长或学生去验伤、并且证明他的伤与老师有关,多半也能告的成体罚。 不过若继续思考:某人打你一下,你只痛不伤,他坚持那只是碰触,各说各话 ,伤害告诉还能否成立?若答案为否定,那老师打手心若验不出伤,各说各话 ,也不算是体罚罗? -- ┌—————◆KKCITY◆—————┐ □ □ 想要成立班系社团站台吗? │ bbs.kkcity.com.tw │ □□ — KKcity即日起开放BBS站申请罗! └——《From:219.68.20.77 》——┘ □ □ 免程式技术、硬体成本的选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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