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ducation ◎ 教育 -- 百年大计    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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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ltec753w@yahoo.com.tw (r298764), 看板: education
标  题: Re: 劝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责任心
发信站: Yahoo!奇摩大摩域 (Wed Jan  3 21:11:1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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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nspector@kkcity.com.tw ( )》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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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kevinjl (无神论者-无神得自由)》之铭言:
> > ※ 引述《Inspector ( )》之铭言:
> > > 法律,和「需负惩戒後果的法律」不完全相同。
> > > 看清楚再废话好吗?
> >     中华民国刑法
> >     第  277    条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 > 千元以下罚金。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 >    怎样的行为算伤害 法律如何列表了?
> 刑法至少将伤害、诈欺、侵占....等各种「怎样叫违法」的样态具体表列。而
> 老师的管教措施,要到怎样的程度会被认为是「违法体罚」,却没有表列。
> 你只要有验伤单、能证明你身上的伤某人有关,就可以成立伤害告诉。老师打
> 人,家长或学生去验伤、并且证明他的伤与老师有关,多半也能告的成体罚。
> 不过若继续思考:某人打你一下,你只痛不伤,他坚持那只是碰触,各说各话
> ,伤害告诉还能否成立?若答案为否定,那老师打手心若验不出伤,各说各话
> ,也不算是体罚罗?

警察打犯人都会被告,
学校怎能由老师亲自教学生用暴力解决问题?
还是有老师是不打学生的,
不适合当教师的人还是该早点另谋高就,
或许流浪教师太多的问题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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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4.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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