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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oar.bbs@bbs.cis.nctu.edu.tw (灰色城堡), 看板: education 标 题: Re: 劝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责任心 发信站: 交大资科_BBS (Fri Jan 5 11:01:09 2007) 转信站: Lion!news.nsysu!news.cis.nctu!cis_nctu Origin: cfw4.wisepal-tech.com ==> 在 kevinjl@kkcity.com.tw (无神论者-无神得自由) 的文章中提到: > ※ 引述《hoar.bbs@bbs.cis.nctu.edu.tw (灰色城堡)》之铭言: > > 国家没有赋予教师"妨碍学生自由"的权利,是你搞不清楚状况吧. > > 如果根据你的想法, 教师可以在"适当时候违反公诉罪的妨碍自由", > > 那麽告诉乃论的教师不准体罚的法律, 教师岂不是更可以"在适当时候 > > 体罚", 真是一点法律概念都没有, 还在跟大家谈法律,真是笑掉大家 > > 的牙. > 看来阁下还是没有搞懂 抓狂的意义 > ****** > 法规:中华民国宪法 (民国 36 年 12 月 25 日公布 ) > 第 23 条 >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 > 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 > 阁下还是先证明 抓狂的学生 不会造成紧急危难吧! 你还是没搞懂, 当学生一状告进法院的时候,是"老师"要证明 那是紧急危难, 你连这点都不懂呀???? 学生要是说,他只是闷闷的 想喊一喊, 那你不就被抓去关? 你先搞清楚谁要证明"紧急危难" 再来讲啦. 不然老师看到学生打架,是否可以将学生踢飞? 学生 在课堂上讲话,是否可以"维持社会秩序"把他关起来? 麻烦你 自己用你的脑袋想想, OK ? -- * Origin: ★ 交通大学资讯科学系 BBS ★ <bbs.cis.nctu.edu.tw: 140.11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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