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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Re: 新闻--师被学生下泻药 身心受创仍选择原谅
发信站: 中央大学松涛风情资讯站 (Mon Apr 30 17:29:2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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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jsandjs.bbs@bbs.csie.ncu.edu.tw (js)》之铭言:
> > ---- 打, 违法; 告, 合法; 如果医生说严重, 检察官应该要主动侦查.
> >      老师要学以前那个网球检察官, 走司法途径才是货真价实的教育.
>
>        进法院的话这几个混小子就毁了
>        进XX(忘了)院一蹲
>        留下案底这一辈子就完了
>        合个屁法~~学校的事如果真的要法律来管的话
>        那还开啥学校
>        直接开补习班应付升学就好了
>        学校有纠纷
>        打架~~验伤~~移送法办
>        窃盗~~移送法办
>        讲脏话~~公然侮辱~~移送法办
>        勒索~~移送法办
>        抽菸喝酒~~移送法办
>        哈~~噜噜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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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恶作剧》导师不追究 仍可能触法

   【联合报/记者熊乃祺、谢龙田/高雄市报导】 2007.04.30 03:20 am


学生恶作剧,将镁带粉末偷偷倒入营养午餐,高雄市警方说,虽然老师表示不追究,但若
查有确切证据,警方仍会依法办理。

法界人士指出,首先要先认定「下手者」有无杀人的意思,以及误食这种化学物质是否会
造成人命损害,如果会,即可以较重的杀人未遂罪究办;否则就是独犯伤害罪,属告诉乃
论。

此外,刑法虽规定未满十四岁之人无刑事责任而不罚,但依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十二岁
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罪,可移送少年法庭处理,犯行重大,可裁定收容。若十四岁以上
所犯为最轻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可交检察官侦查起诉。

【2007/04/30 联合报】@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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