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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Re: 请问有价证券
发信站: 不良牛牧场 (Mon Apr 24 18:13:3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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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orrle (翻身计画)》之铭言:
: 请问,以中华民国法律的观点□: 台湾民主国发行的"台南官银票"
: 算不算有价证券呢?
: 台湾民主国在当时,并没有得到任何一国的承认
: (小弟猜测不算)
当然算,只要是台湾民主国政府认许发行的就算有价证券。
当然,这必须在台湾民主国政府统辖区域内才能算,如果未经他国承认而流通到他国,
就不算是有价证券了。
: 此外,宣统年的『川汉铁路股票』
: 几年前南美持有此股票者
: 联合起来向中国政府求偿
: 中国政府以『恶性债券』为由,拒绝与以兑现
: 同样情况的还有『民国二年黄金五厘公债』
: (即袁世凯的善後大借款)
: 美国有人联合求偿,中国政府说那是对岸的事...
: (川汉铁路股票,引发四川保路运动
:  清廷从湖北调兵前往四川,造成湖北防务空虚
:  革命党趁此良机,发动辛亥革命)
: 请问这两种债券
: 以中华民国法律的观点
: 算不算有价证券呢?
以上两者都算有价证券。提几个判例参考如下
解释字号: 院 字第 2633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33 年 01 月 15 日
解  释  文: 县政府发给各小学校之领米执据,为县长粮食科长职务上制作之文书,自
属公文书之一种。
声请书
    附四川高等法院检察官处原呈
案据署四川崇庆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孙定华呈称。查县政府发给各小学校之领米执据
。是否为有价证券。现有二说。一、肯定说。谓有价证券之特质。在券面权利之行使
。与证判占有有不可分离之关系。其证券本身。具有流通性。县政府发给各小学校之
领米执据。米粮业公会既系凭条发米。而不问条据占有者是否为有权领米人。领米时
又别无其他手续。且此领米执据。亦能自由买卖让与流通。其为有价证券。似无可疑
。二、否定说。谓此项领米执据。既有债权务者及经手人姓名之记载。又为县长粮政
科长基於职务□系所制作之通知。事实上此项执据虽可自由买卖让与。但法律上并未
公认其有流通性。应认为公文书则甚明显。以上二说各执。未敢擅拟。本院悬案待结
。理合检同领米执据样本。具文呈请仰祈转请解释示遵等情到处。理合检同领米执据
样本具文呈请钧院俯赐鉴核示遵。谨呈司法院院长居。四川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林超
南。
解释字号: 院解 字第 3057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34 年 12 月 31 日
解  释  文: 政府发行之无记名债票,系民法上之无记名证券,此项债票非无利息,亦
非见票即付,不能依民法第七百二十八条排除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条之适用
,此外法律上又无排除同条适用之特别规定,则遇债票遗失、被盗或灭失
时,法院自得因持有人之声请,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无效,原呈所举困难
情形仅可供立法上之参考,不足为解释上排除现行法适用之论据。
声请书
    附行政院原咨
据财政部三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渝财公四字第二○二八号呈称。「案据上川企业公司
函。略以三十一年同盟胜利美金公债百元票二十四张。五十元票十二张。合计面额三
千元。於本年八月间委托沈农先由渝带往兰州。途中被盗。当登载渝市中央日报、兰
州西北日报声明遗失招寻。并依法申请重庆实验地方法院予以公示催告。请暂时止付
本息。以保权益等情。查本部历年发行各项债券。均属无记名式。除原在收复区寄存
银行有案。而在战时被敌伪劫失者。特准检同原持银行寄存证。限期登记。听候处理
外。其人民持有债券如有遗失。而无准予挂失之例。今该公司遗牝三十一年同盟胜利
美金公债票三千元。据经申请重庆实验地方法院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止付本息。查系
依照民法第七二五条第一项。「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声
请。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无效。」及同法第七二六条第一项。「无记名证定有提
示期间。如法院因公示催告声请人之声请。对於发行人为禁止给付之命令。停止其提
示期间之进行」之规定办理。惟政府债券共达数十种。每种。票类自五元至十万元不
等。每类号码多至六七位。其经付本息机关。遍布全国及海外。殊与普通有价证券额
小而指定一地付款者情形不同。如挂失之例一开。匪特经付机关不胜繁难。且有碍债
券之推行。谨列举事实上困难各点。分陈於後(一)政府债票得自由买卖。流通於全
国及海外。如甲持票人报告遗失债票。申请法院公示催告。而所失债票已为乙拾得。
转卖於丙。迨丙知债票已被作废。必致对乙起诉。其结果。小之丙受损失。大之则人
民对债票信心将日渐薄弱。若拾得失票人寄往他地转卖。更无论如何登报挂失。该善
意购票人既不能遍读全国报纸。尤无法获知债票已被作废或知悉他地法院之公示催告
而出面主张权利。益足使人民对流通之债票怀其戒心。(二)人民向市场购买债票。
自属信任政府。多不注意号码。如购入之债票每被作废而丧失权利。则交易途径势将
断绝。影响债信者至钜。(三)又如甲声请遗失债票。在请求止付前。已被乙持兑或
寄往他地兑取。经付机关事前既未预知。事後在多数付讫本息票内。实属不易查觉。
政府势必受重付之损失。(四)经付机关虽遍及全国及海外。但除通都大邑外。多系
一、二人办理。经兑债票本息事务。在兑付本息时。中签票当然核对号码。对於息票
为数较多。□验暗记、种类、金额兑付。如逐号核对息票。则人力有限。不胜繁难。
(五)债票兑付本息为期三年或六年。付讫部分陆续送部核销。如准予挂失补发。必
预将付讫之票逐号清点。工作繁复。实际上无从应付。鉴於上列各点。是以我国自发
行公债以来。凡遇持票人普通声报遗失者。尚无准予挂失之例。即照此办理。以公债
种类自抗战後。年渐加多。复有敌伪劫失作废情形。经付机关已早感困难。倘再准普
通挂失。更属难於办理。且对此後债票之流通推销。殊多影响。而国库损失尤属堪虞
。以本部意见。政府债票似不应视为普通有价证券。可否比照流通券办法。一律不予
挂失。藉免过度纠纷之处。理合呈请鉴核。并咨请司法院予以解释。以利公务」等情
。相应咨请查照解释见复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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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之扰乱阻挠已不可挡,何堪自复犹豫疑难,百端交集,如蚕吐丝,以搏其身耶!
世间事,要当审择一是处力行之,其馀利害是非,概弗左顾右盼。
一切扰乱阻挠,不为纤毫摇动,操此坚耐不拔之志以往,庶机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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