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诸位看法: 通奸罪除罪化议题,近年来也有许多人探讨。 有没有人愿意从佛法角度,对此议题发表看法? (建议明确说出您「赞成或反对」通奸罪除罪化,并请说明理由)
佛教说一切因缘际会 我说别想太多 下一位等会说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只要那人可以从此站著不动如佛像,即可免罪.
请问你一连发布的问题跟本版的关系在哪?
佛法讲求个人内在修行以茁心灵,但修行者本来就要贴近社会,闭门回避社会事件并 不可取。随著社会变迁,一定会遇到与佛法相□触的事,我觉得讨论这个很有意义。
不一定会遇到与佛法相抵触的事? 一定会遇到与佛法相□触的事? 一定会遇到与佛法不相□触的事? 不一定会遇到与佛法不相抵触的事? 四者有何不同?
Daniel Liao是否信佛?有无吃素?有无守「不邪淫」戒?如果你思考过不邪淫这戒 律的意义,应该就不会认为通奸除罪化的问题与佛法无关。因为,「通奸」与「邪淫 」之间的异同,已到了必须□清的时候了。
假设通奸除罪化通过,则显然会对一般佛教徒遵守「不邪淫」戒律时,所遵守的标准 ,带来冲击。佛教界该如何定义邪淫?有无调整定义的必要?影响相当深远。
小三小王扶正条款一旦通过 , 以後有钱有能力者尽可三妻四妾无伤大雅 , 三夫四婿 也堂而皇之 , 那麽原本就富贵学道难 , 老婆老公更多之後 , 学道更是难上加难... 末学有个建议 , 想要遵循这个条款者 , 可学鸠摩罗什大师 , 握一把绣花针塞入口 中吞入腹内都没事的话 , 那就尽管去搞吧!~~~! 我们别想太多 , 这条款不是给市井小民用的 , 那是给达官贵人用的~~~ ^_^
就我所知,「通奸除罪化」并非是「小三小王扶正条款」,而是不放在刑法论罪,但 仍可依民法寻求诉讼和赔偿。所以「通奸除罪化」并非是「赞成通奸」或「小三合法 化」,只是希望划归民法来处理。 赞成和反对的两方,都希望保护未出轨的元配,但是在法律上要如何达到保护的效益 ,是争执点所在。
引Apollo Laurence文: 假设通奸除罪化通过,则显然会对一般佛教徒遵守「不邪淫」戒律时,所遵守的标 准,带来冲击。佛教界该如何定义邪淫?有无调整定义的必要? .......................... 《优婆塞戒经》业品第二十四:「若於非时、非处、非女、处女、他妇,若属自身, 是名邪淫。」 与「他妇」(有夫之妇、有妇之夫)行淫,属邪淫。所以「不邪淫」,包含婚姻中的性 忠贞关系。 即使通奸除(刑事)罪化,民法仍肯定婚姻双方有性忠贞的义务。 ●配偶有婚外性行为,可诉请离婚并向配偶求偿: 民法第105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重婚。 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下略) 民法第1056 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 ●配偶有婚外性行为,受害一方可向小三/小王求偿: 民法第 195 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前二项规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 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可见,依民法,仍肯定婚姻双方有性忠贞的义务。如果破坏此义务,受害者可向出轨 者和第三者求偿。所以,即使通奸除(刑事)罪,与「不邪淫」中所蕴含的婚姻性忠贞 内涵,并无□触。 至於为何要主张「通奸除(刑事)罪」,就牵涉到法律定义的论辩(刑法应该涵盖的□ 围),还有执行的效度(纳入刑法,是否真的能有效维护婚姻价值?为何被判通奸罪者 ,女多於男?) 这就不是和佛法直接有关的问题了。
主张通奸除罪者的理由之一,是现代婚姻太多貌合神离的有名无实夫妻。这类夫妻通 常是外遇机率最高的族群;而此种外遇对元配的伤害也比较小,若以刑事罪论处,可 能太严苛。在佛法来讲,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就是「有名无实夫妻的外遇,是否仍 算邪淫?」在通奸未除罪之前,这类外遇可能在认知上仍被当成邪淫,若通奸除罪, 则也许这类外遇被认为是邪淫的比率就会降低。
「邪淫」是指 与配偶以外的人行淫,跟 通奸除不除罪 似乎无关
假设未来的婚姻制度大改变,允许同性婚等情况。这样同性婚还能被视为邪淫吗?
对
这个对字,意思是您认为同性婚即使合法化,仍属邪淫?
不对
有没有想过,佛陀制定这条戒的理由?
那宗毅这个对字的意思,是说同性婚如果合法化就不属邪淫?
戒的意义是什麽?
戒的定义、戒的形式,会否受到人们对戒的「认知」所影响?
人们最终会选择,答案不见得是当下有可能起变化 那麽我跟你讲对与不对是或不是,我的答案呢
假设未来婚姻制度变更,而导致世人对「配偶」的定义认知变得分歧,那佛教徒在这 样的环境中,对邪淫与否的认知,也可能产生分歧;如此一来,就容易形成各说各话 的情况,有可能导致纷乱,而有想要使见解统一的呼声。
应该是人们的认知才对戒有所影响
佛教界大师所解释的戒之定义,也会对人们的认知产生影响。
应做而未做,这也犯戒,那什麽应做而未做?人们的动机与认知是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