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epsilin (知识天的图书馆员)》之铭言:
> 著作权分成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 把CD压成MP3,这是一种重制,
> 但这行为本身未必属於犯罪,
> 将MP3进行商业散布方属有罪。
这其实有疑问和争论之处,依著作权法8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视为侵害著作权或制版权∶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誉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为侵害著作权或制版权之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陈列或持有或意
图营利而交付者。
三 输入未经著作财产权人或制版权人授权重制之重制物或制版物者。
四 未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者。
五 明知系侵害电脑程式著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仍作为直接营利之使用者
。
第三及第四点皆指出重制即有罪。不然就不会有成大MP3事件了。检查官
要查扣MP3 是有法律依据的。类似的事情,我问过我的法官朋友,也是相同
见解。
当然戒律不是法律,这□仅是指世间法律言。
> 同理,将他人著作打字放到网路上,
> 这也是一种重制,
> 但这本身未必有罪,
> 因为这种重制并不一定就伤害了原本媒体的财产权。
> 无论如何,如果只是纯粹打字放到网路上,
> 同时又注明作者名称等出处,
> 而且没有窜改内容,
> 这样通常不会被认为是有罪....
> 如果把人家的书打字後再贩卖,
> 那无论如何都一定有偷窃的问题。
这□的解释和前面同。(仅就世间法律角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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