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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门论解(二卷) (fw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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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Sun, 24 Nov 1996 18:41:53 PST
From: 徐言辉 <roberhhh@ms9.hinet.net>
To: david@cctwin.ee.ntu.edu.tw
Subject: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二卷)

DAVID 兄:

以下信件是 fg1836.txt,交给你处理了,谢谢!

因考虑到您会贴在信区上,所以不做压缩处理。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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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卷上)】(本地分中略录名数)
                                              天亲菩萨            造
                                              唐三藏法师玄奘  奉诏译
                                              唐慈恩法师窥基    注解
                                              明鲁庵法师普泰    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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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者。拣小为义。乘者。运载得名。(注:名义互言。)百。数也。法。谓
  世出世之法。故心法八。心所五十有一。色乃十一。不相应二十有四。无为
  法六。故为大乘百法也。明。乃菩萨无漏之慧。以能破暗故。门。以开通无
  壅滞为言。论。乃拣择性相教诫学徒之称。本地分中者。乃瑜伽论五分之一
  。略录名数者。於六百六十法中提纲挚领。取此百法名件数目。此论主急於
  为人。而欲学者知要也。又会六释云。大乘者。是能诠教。唯声名句文四法
  故劣。百法乃所诠事理。通二百法故胜。将胜就劣以劣显胜。云大乘之百法
  依士释也。又百法是所缘。乃举全数故胜。明是能缘之慧。即别境五中之一
  法尔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百法之明依主释也。又明是能缘。即别境
  中慧故劣。门是所缘。通举百法故胜。将胜就劣以劣显胜。云明之门依士释
  也。又门是所诠事理。乃通指百法故胜。论是能诠教。唯声名句文故劣。将
  劣就胜以胜显劣。云门之论依主释也。又论为体。乃声名句文。门为用。於
  论上有不壅滞之功能。以体就用摄用归体。云门即论持业释也。又论乃体。
  则取声名句文四法大乘为用。此论体上有拣小运载二义。故云大乘。以体就
  用摄用归体。云大乘即论。持业释也。又大乘通教理行果是所诠故胜。论是
  能诠唯教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之论依主释也。又大等六字是所
  诠故胜。论是能诠唯教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百法明门之论依主
  释也。(注:亦可谓带数依主。)又大乘等五字通一百法属所诠故胜。门论
  二字乃能诠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大乘百法明之门论依主释也。(注:
  亦带数依主。)又大乘是能诠教体。门论是用。此教体上有妙旨悟入之义门
  。决择性相教诫学徒。断恶生善之功用。故名论。将体就用摄用归体。云大
  乘即门论持业释也。(注:作十释竟。)

  北天竺富娄沙富罗。此云丈夫。国有国师。婆罗门姓娇尸迦。生三子。同名
  婆薮盘豆。此云天亲。乃帝释之弟毗搜纽天王之後。虽同一名复有别号。长
  曰阿僧迦。此云无著。乃菩萨根性。季子别名比邻持跋婆。此云母儿。盖比
  邻持此云母。跋婆云子。亦云儿。中子博学多闻。遍通坟籍。神才●朗。戒
  行清白。无与俦匹。兄弟皆兼别号故。法师但名婆薮盘豆。不相滥也。依瑜
  伽论广造诸论。以释大乘。发挥非空非有中道之教。(注:详於旧藏经甚字
  函婆薮盘豆传。)


如世尊言。一切法无我。

  如世尊言。原为佛说。乃论主推尊法有所自。一切法等者。总标百法及二无
  我以为宗旨。乃一论之纲领也。若究所宗。总一代圣教浅深为次。分而为八
  。一我法俱有宗。此宗摄二十部五部之义。谓犊子部、法上部、贤胄部、正
  量部、密林山部。或亦取经部根本一分之义。二法有我无宗。摄三部全。谓
  一切有部、雪山部、多闻部。更兼化地部末计一分之义。三法无去来宗。摄
  七全部。谓大众部、鸡胤部、制多山部、西山住部、北山住部、法藏部、饮
  光部。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义。四现通假实宗。摄说假部全。末经部一分
  之义。此上四宗唯为小乘。五俗妄真实宗。即说出世部。六诸法但名宗。即
  一说部。此二通於大小乘。七胜义俱空宗。八应理圆实宗。後二唯大。此论
  旨趣即第八宗。於深密三时。乃第三时也。言三时者。初四阿含言有。第二
  时八部般若言空。第三时即解深密经空有双彰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云何为无我。

  问有五种。谓利乐有情问。不解问。愚痴问。试验问。轻触问。此即利乐有
  情问也。

一切法者。略有五种。

  此总标诸法也。称理言之实有无量。以众生性欲无量。是以瑜伽始五识身。
  历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今言五位百法。岂非要略乎。故云略有五种。自此
  至真如无为。总答初问。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应行法。五者无为法。

  心法者。总有六义。一集起名心。唯属第八集诸种子起现行故。二积集名心
  。属前七转识能熏积集诸法种故。或集起属前七转现行共集熏起种故。或积
  集名心。属於第八含藏积集诸法种故。三缘虑名心。俱能缘虑自分境故。四
  或名为识。了别义故。五或名为意。等无间故。六或第八名心、第七名意、
  前六名识。斯皆心分也。

  言心所有法者。具三义故。一□依心起。二与心相应。三系属於心。具此三
  义名为心所故。要心为依方得起故。触等□与心相应故。既云与心相应。盖
  心不与心自相应故。心非心所故。他性相应非自性故。相应之义有四。谓时
  依所缘及事皆同。乃相应也。触等看与何心生时。便属彼心之触等。故如次
  为三义也。

  色法者。识之所依所缘。乃五根五境质碍之色。亦名有对色。以能所造八法
  而成。乃十有色也。无对色即法处色也。

  言不相应行法者。行蕴有二。一相应行。即心所法。二不相应行。即始自得
  终至不和合性。二十四法是也。

  言无为法者。即不生不灭。无去无来。非彼非此。绝得绝失。简异有为无造
  作故。名曰无为也。

一者最胜故。二与此相应故。三所现影故。四分位差别故。五所显示故。

  言初心法八种。造善造恶。五趣轮转。乃至成佛。皆此心也。有为法中此最
  胜故。所以先言。言与此相应故者。谓此心所与其心王常相应故。望於心王
  此即为劣。先胜後劣所以次明。所现影故者。即前色法。谓此色法不能自起
  。要藉前二所变现故。自证虽变不能亲缘故。置影言简。其见分亦自证变。
  则非是影。或与自证通为本质故。或简受所引色非识变影。第六缘时。以彼
  为质。质从影摄。前二能变。此为所变。先能後所。故次言之。分位差别者
  。言此不相应行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别假立。前三是实此一为假。所以第
  四明之。言所显示者。此第五无为之法乃有六种。谓此无为体性甚深。若不
  约事以明。无由彰显故。藉前四断染成净之所显。示前四有为此即无为。先
  有後无。所以最後明也。

如是次第。

  此结答也。由上如是胜劣能所实假有无。故云如是次第。此略结上文。总标五
  位章门。下乃备列百法名数也。

第一心法。略有八种。

  此总标下别列。

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

  随根立名。具五义故。谓依、发、属、助、如。除根发之识。馀四皆依根之
  识等。依主也。根发士也。虽六识身皆依意转。此随不共意识。名依发等。
  故五识无相滥矣。盖兼未自在位言之。尔或唯依意故名意识。辨识得名心意
  非例。

七末那识。

  华言意识。如藏识名识即意故。等六意识如眼识名识异意故。然诸圣教恐此
  滥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又以简心之与识。以积弃了别劣馀识故。或欲显
  此与彼意识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尔。

八阿赖耶识。

  华言藏识。能含藏诸种故。又具三藏义故。谓能藏所藏执藏也。与杂染互为
  缘故。有情执为自内我故。由斯三义而得藏名。藏即识也。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种。分为六位。一略遍行有五。二别境有五。三善
有十一。四烦恼有六。五随烦恼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此举总数以标列章门。下乃随章列名。

  言遍行者。遍四一切心得行故。谓三性、八识、九地、一切时俱能遍故。言
  别境者。别别缘境而得生故。所缘之境则有四。乃所乐之境、决定境、曾习
  境、所观境。各缘不同故云别境。解现下文。言善十一者。唯善心中可得生
  故。此世他世俱顺益故。性离[(俱-具)∞((夫∞夫)%心)]秽胜过恶故。言
  烦恼者。性是根本烦恼摄故。又能生随惑。名为根本烦扰也、恼乱也。扰乱
  有情□处生死也。言随烦恼者。随他根本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此亦见下
  文。言不定者。由不同前五位心所。於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触等定遍心故
  。非如欲等定遍地故。不立定名也。

一遍行五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作意。二触。三受。四想。五思。

  言作意者。谓警觉应起心种为性。引心令趣自境为业。触者。今心心所触境
  为性。想受思等所依为业。受者。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欲为业。能起
  合离非二欲故。亦云令心等起欢感舍相(注:此解词异意同)。想。则於境
  取相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安立自境分齐故。方能随起种种名言。思
  。则於境取相为性。於善品等役心为业。为能取境正因等相。驱役自心能造
  善等。

二别境五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欲。二胜解。三念。四三麽地。五慧。

  言欲者。於所乐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胜解者。於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
  引转为业。谓邪正等教理证力。於所取境审决印持。由此异缘不能引转故。
  若犹豫境胜解全无。胜即是解。念者。於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
  业。谓数忆持曾所受境而不忘失。能引定故。三麽地者。此云等持。於所观
  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谓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专注不散。依
  斯便有决定智生。心专注言。显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尔见道历观
  诸谛前後境别。应无等持也。言慧者。於所观境拣择为性。断疑为业。谓观
  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决定故。上言解现下文者。义在此尔。(注:欲
  益得其详。请阅成唯识第五卷。)

三善十者。

  此标章下别列。

一信。二精进。三惭。四愧。五无贪。六无□。七无痴。八轻安。九不放逸。
十行舍。十一不害。

  言信者。於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对治不信乐善为业。谓於诸法实事理
  中深信忍故。於三宝真净德中深信乐故。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
  起希望故。此三种信也。言心净为性者。谓此性澄清能净心等。如水清珠能
  清浊水。故云心净为性也。言精进者。於善恶品修断事中勇捍为性。对治懈
  怠满善为业。谓善品修恶品断。勇表胜进。简诸染法。捍表精纯。简净无记
  。又云。勇而无怯捍而无惧。言满善者。圆了善事名为满善。故三根为作善
  。此名满善。能满彼故。或曰。唯识论言精进一法在三根後。百法则信後即
  言。何耶。曰。唯识乃立依次第。此乃因依次第。盖信为欲依。欲为勤依。
  故。此信後而便言勤。勤即精进也。但勤通三性。进唯善性摄也。立依者。
  谓根依精进立舍等三所依。四法立理须合说故。三根後方说精进。言惭者。
  依自法力忠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止息恶行为业。自法力者。自谓自身。法
  谓教法。言我如是身解如是法。敢作诸恶耶。言愧者。依世间力轻拒暴恶为
  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世人讥呵名世间力。轻有恶者而不亲。拒恶法业
  而不作也。言无贪者。於有有具无著为性。对治贪著作善为业。言有有具者
  。上一有字即三有之果。有具即三有之因。言无□者。於苦苦具无恚为性。
  对治□恚作善为业。言苦苦具者。苦谓三苦。苦具者苦因。无痴者。於诸事
  理明解为性。对治愚痴作善为业。言轻安者。远离□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
  对治昏沈转依为业。离重名轻。调畅身心名安。谓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
  止转安适故。言堪任者。有所堪可有所任受。言转依者。令所依身心去□重
  得安隐故。言不放逸者。精进三根於所修断防修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
  出世善事为业。防修者。於所断恶防令不起。於所修善法修令增长。言精进
  三根者。此不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非别有体。或云信等亦有防修功能。何
  不依立。曰。馀六比四势用微劣故。不依立偏何微劣非善根故。非遍策故。
  言行舍者。精进三根命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对治掉举静住为业。言行
  舍者。乃行蕴中舍简受蕴舍故。言令心平等等者。由舍令心离昏掉时。初心
  平等。次心正直。後无功用。此初中後差别之位也。此亦即四法者。离彼四
  法无别相用矣。何知无别。曰。若能令静即是四法。若所令静即心等故。或
  曰。既即四法何须别立。曰。若不别立隐此能故。言不害者。於诸有情不为
  损恼无□为性。能对治害悲愍为业。谓即无□於有情所不为损恼。假名不害
  。无□翻对断物命□。不害但违损恼物害。无□与乐不害拔苦。此二□相差
  别。理实无□实有自体。不害依彼一分假立。为显慈悲二相别故。利乐有情
  。彼二胜故。

四烦恼六者。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贪。二□。三慢。四无明。五疑。六不正见。

  言贪者。於有有具染著为性。能障无贪生苦为业。生苦者。谓由爱力取蕴生
  故。□者。於苦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不安恶行所依为业。不安者。心怀
  憎恚多住苦故。所以不安。慢者。恃已於他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
  生苦者。谓若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谦下。由此死生轮转无穷受诸苦故。无明者
  。於诸理事迷暗为性。能障无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杂染所依者。由无明起
  痴邪定贪等烦恼随烦恼业。能招後生离染法故。疑者。於诸谛理犹豫为性。
  能障不疑善品为业。障善品者。以犹豫故善不生也。恶见者。於诸谛理颠倒
  推度染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盖恶见者多受苦故。此见有五。谓身、
  边、邪、见取、戒禁取也。此六即俱生。若开恶见成十。即分别惑也。又十
  惑中□唯不善。馀九皆通有覆不善。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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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卷下)】
                                              天亲菩萨            造
                                              唐三藏法师玄奘  奉诏译
                                              唐慈恩法师窥基    注解
                                              明鲁庵法师普泰    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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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随烦恼二十。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忿。二恨。三恼。四覆。五诳。六谄。七□。八害。九嫉。十悭。十一无惭
。十二无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昏沈。十七掉举。十八失
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乱。

  言忿者。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能障不忿执仗为业。执仗者。仗谓器
  仗。怀忿恨者。多发暴恶身表业故。□一分摄。恨者。由忿为先。怀恶不舍
  结冤为性。能障不恨热恼为业。热恼者。结恨者不能含忍□熟恼故。恼者。
  忿恨为先。追触暴恶恨戾为性。能障不恼蛆螫为业。言追触等义。谓追往恶
  触现违缘心。便恨戾多发嚣暴。凶鄙□言蛆螫他故。此亦□分也。覆者。於
  自作罪恐失利誉隐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言悔恼者。覆罪则後必悔恼
  不安隐故。贪痴二分。若不惧当苦。覆罪者痴一分摄。若恐失利誉覆罪者。
  贪一分摄。言诳者。为护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业。言矫
  现等。谓矫诳者心怀异谋。多现不实邪命事故。此贪痴分也。谄者。谓罔他
  故矫设异仪谄曲为性。 能障不谄教诲为业。言罔他等义者。谄曲者为罔[日
  ∞月]他故。 曲顺时宜矫设方便。以取他意。或藏已失。不任师友正教诲。
  故亦贪痴分也。□者。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为性。能障不□染依为业。言
  染依义者。□醉则生是一切杂染法故。此贪分也。不□者即无贪也。害者。
  於诸有情心无慈悲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言逼恼之义。有害者逼恼
  他故。□一分摄。若论害与□之别义者。害障不害正障於悲。□障无□正障
  於慈。又□能断命害。但损他此差别也。言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荣嫉忌为
  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言忧戚义者。嫉者闻见他荣深怀忧戚不安隐故。亦
  □分为体。言悭者。耽著法财不能惠舍□吝为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亦贪
  分也。

  无惭者。不顾自法轻拒贤善为性。能障於惭生长恶行为业。言不顾者。谓於
  自法无所顾者。轻拒贤善不耻过恶。能障碍惭生长恶行故。无愧者。不顾世
  间祟重暴恶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言不顾世间等义者。谓於世间无
  所愿者。崇重暴恶不耻过非。能障於愧生长恶行故。

  言不信者。於实德能不忍乐欲心秽为性。能障净心堕依为业。言堕依者。不
  信之者多懈怠故。言懈怠者。於善恶品修断事中懒惰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
  业。言增染者。以懈怠者滋长染故。言放逸者。於染净品不能防修纵荡为性
  。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此放逸以何为体。曰。懈怠三根不能防修染
  净等法。总名放逸。离上四法别无体性。或曰。彼慢疑等亦有此能何不依立
  。曰。慢等方四势用微劣故。不依立此之四法偏何胜馀慢等。曰。障三善根
  障遍策故。馀无此能。所以不胜。言昏沈者。令心於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轻
  安昆钵舍那为业。或曰。昏沈与痴何别。曰。痴於境迷暗为性。正障无痴而
  非瞢董。昏沈於境瞢董为相。正障轻安而非迷暗。故二不同。言掉举者。令
  心於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麽他为业。失念者。於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
  。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业。言散乱所依者。失念则心散乱故。此失念者。有
  云念一分摄。是烦恼相应念故。有云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痴令失
  念故名失念。有云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不正知者。於所观境谬解
  为性。能障正知毁犯为业。毁犯业者。不正知者多毁犯故。此法或云慧一分
  摄。是烦恼相应慧故。或云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
  知。有云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散乱者。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
  恶慧所依为业。言恶慧所依者。谓散乱者发恶慧故。或曰。散乱掉举何别。
  曰。散乱令心易缘。掉举令心易解。是所别相。前云随其烦恼分位差别等流
  性故者义现此尔。盖忿恨等十。并失念、不正知、放逸此十三法。乃根本家
  差别分位也。若无惭、无愧、掉举、昏沈、散乱、不信、懈怠此之七法。乃
  根本家等流性故。或云此七既别有体何名等流。曰根本为因。此方生故名等
  流也。

六不定四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睡眠。二恶作。三寻。四伺。

  睡眠者。令身不自在昧略为性。障观为业。(注:即毗钵舍那。)谓睡眠位
  身不自在。心极暗劣不门转故。昧简在定。略别寤时令显睡眠非无体用。有
  无心位假立此名。如馀盖缠心相应故。言恶作者。恶所作业追悔为性。障止
  为业。(注:即奢麽他。)此即於果假立因名。先恶所作业後方追悔故。悔
  先不作亦恶作摄。如追悔言我先不乍如是事业是我恶作。言有义此二各别有
  体。与馀心所行相别故。随痴相说名世俗有。言寻伺者。寻谓寻求。令心忽
  遽於意言境□转为性。伺谓伺察。令心忽遽於意言境细转为性。二法业用。
  俱以妄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谓意言境者。意所取境多依名言。名意言
  境。或曰。寻伺二法身假为实。曰。并用思之与慧各一分为体。若令心安即
  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盖思者徐而细故。慧则急而□故。是知令安则
  用思无慧。不安则用慧无思。若通照大师释有兼正。若正用思则急慧随思能
  令心安。若正用慧则徐思随慧亦令不安。是其并用也。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

  言色者。有质碍之色。有颜色之色。所依之根唯五。所缘之境则六。即二所
  现影。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昧。十触。十一法处
所摄色。

  言一眼者。照瞩之义。梵云斫刍。此翻行尽。眼能行尽诸色境故是名行尽。
  翻为眼者。体用相当。依唐言也。二耳者。能闻之义。梵云莎噜多罗戍缕多
  。此翻能闻。声数数闻此声至可能闻处。翻为耳者。体用相当。依唐言也。
  三鼻者。能嗅之义。梵云伽罗尼羯罗□。此云能嗅。嗅香臭故。数数由此能
  嗅香臭故。翻为鼻者。体用兼之。依唐言也。四舌者。能尝义。梵云□若时
  吃缚。此云能尝。瑜伽论云。能除□渴数发言论。表彰呼召谓之舌也。通於
  胜义世俗二义。翻为舌者。亦兼体用。依唐言也。五身者。积聚依止二义名
  身。谓积聚大造诸根依止。梵云迦邪。此翻为积聚。身根为彼多法依止。诸
  根所随周遍积聚故名为身。翻为身者。体义相当。依唐言也。体即是根。此
  五言根者。皆有出生增上义故。则以能造所造八法为体。乃识所依之根也。
  言六色者。眼所取故。二十五种谓青黄赤白。(注:此四实。)长短方圆。
  □细高低。(注:此相状假。)正不正光影明暗。烟尘云雾。迥色表色空一
  显色。(注:此分位假。)此皆方处示现义。颜色之色也。对眼识故。质碍
  名色。乃色之总名。尔言七声者。四大种所造。耳根所取义故。总有五因摄
  十二种声。五因者。一相故。即耳根所取义。此一为总馀四为别。二损益故
  者。立初三种声。云可意声。(注:是益。)不可意声。(注:是损。)俱
  相违声。(注:通二。)三因差别故者。摄次三种。谓因执受大种声。(注
 : 语等。)因不执受大种声。(注:树等声。)因俱大种声。(注:手豉等
  声。)四说差别摄三者。有世所共成声。谓世俗语所摄成。所引声者。谓诸
  圣所说。遍计所执声者。外道所说。五言差别摄三者。圣言量所摄声。即八
  种圣语圣正也。此八种语不出见闻觉知。该於六根。以鼻舌身皆觉故。如应
  答於人。第一见则言见。乃至第四知则言知。若不见言不见。乃至第八不知
  言不知。斯圣语矣。若第一见言不见。不见言见。乃至第八不知言知。此亦
  八种。非圣言矣。华严钞唯十一种。以唯识加响以成十二。更俟参考。言八
  香者。乃鼻之所取可嗅义。故总有六种。谓好香、恶香、平等香、俱生香、
  和合香、变易香也。九昧者。舌之所取可尝义故。有十二种。谓苦、酸、甘
  、辛、咸、淡、可意、不可意、俱相违、俱生、和合、变异也。言十触者。
  身之所取可触之义故名为触。有二十六种。谓地、水、火、风、轻、重、涩
  、滑、缓、急、冷、暖、硬、软、□、渴、饱、力、劣、闷、□、粘、老、
  病、死、瘦是也。初四乃实。馀皆依四大假立。或曰。馀既是假身识何缘。
  曰。即实缘故。既即实缘。何知轻等五俱意识分别之也。言法处所摄色者。
  谓过去无体之法。可缘之义。此有五种。谓极迥色。依假想观析所碍色至极
  微故名极迥色。又云。上见虚空青黄等色乃是显色。若下望之。则此显色至
  远而为难见。故名极迥色也。言极略色者。亦假想观析须弥俱碍之色至极微
  处故。又云。於色上分析长短形相□细以至极微故。言俱碍者。乃根色等明
  暗等色。乃所碍也。定果色。谓解脱定。亦鱼米肉山威仪身等。亦名定自在
  。所生色定即禅定自在。所生色谓菩萨入定所现光明。及见一切色像境界。
  如入火光定。则有火光发现等。受所引色者。谓律不律仪。殊胜思种所立无
  表色也。又受即领受。引即引取。如受诸戒品。戒是色法。所受之戒。即受
  所引色也。遍计所执色者。谓第六识虚妄计度所变根尘无实作用故立此名。
  或谓馀四名色有可拟议。受之所引何亦名色。盖从所防发善恶之色。以立名
  尔。此四全一。少分是假。一分乃实。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

  此乃色心分位。盖依前三法。一分一位假立得等之名。以行法有二。此简非
  心。所以立其名。此总标章下乃别列。

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无想报。八名
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
定异。十七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时。二十一方。二十二数。二十
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言得者。包获成就不失之义。乃色心生起未灭坏来。此不失之相也。命根者
  。依业所引第八种上连持色心不断功能假立命根耳。众同分者。类相似故。
  有人法之别。人同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法同分者。如心同分色同分等。
  三乘五性依人法类假立此名。异生性者。二障种上一分功能。令趣类差别不
  同云异生性也。无想定者。想等不行令身安和故。亦名定。或云。此定想等
  心聚悉皆不行。而云无想者。想灭为首。谓此外道厌想如病。忻求无想以为
  微妙。立此定名。灭尽定者。令不□行心心所灭(注:六识)。及染第七□
  行心聚皆悉灭尽。乃此定相。盖修无想则作出离想。而灭尽乃作止息想。又
  无想唯凡灭尽。唯圣乃二定之差别也。大抵於厌心种上。遮碍转识不生功能
  。立此二定也。言无想报者。由欲界修彼定故。感彼天果名无想报。乃无想
  之报。(注:依土释也。)名身者。能诠自性单名也。二名已上方名名身。
  三名已上名多名身。乃诠别名之身。句身者。一句名句。二句名身。三句已
  上名多句身。单句诠差别。多句则诠别句之身。文身者。文即是字。能为名
  句。二所依故。如单言斫单言刍。未有诠表名之为字。论不言名与多名。举
  中以摄广略也。又云。带诠名文。如经书字。不带诠者只名字。若字母及等
  韵类是也。生者。先无今有。住者。有位暂停。老则住别前後。亦云衰变名
  老。又云法非凝然。言无常者。今有後无。死之异名。又诸圣教多合生灭以
  为无常。盖生名为有。有非□有。不如无为灭名为无。无非□无。不如兔角
  。不同彼无为兔角之常。故曰无常。今唯据死而言流转者。因果不断相续前
  後。定异者。善恶因果互相差别。相应者。因果事业和合而起。或曰此之总
  名不相应行法今名相应者。何耶。盖名不相应者。简前相应心所而已。此相
  应者乃前三法上事业和合之谓。岂相滥乎。势速者。有为法游行迅疾。飞行
  运奔。皆此所摄。次第者。编列有叙令不紊乱。尊卑上下左右前後。有规矩
  者皆此摄也。时者。过现未来。成住坏空。四季三际。年月日夜。六时十二
  。随方制立故名为时。方者。色处分齐人法所依。或十方上下六合四极。亦
  随所制。数者。度量诸法之名。或一十百干至不可转也。言和合性者。谓於
  诸法不相乖反。不和合性者。谓於诸法相乖反故。前如相顺因。此如相违因
  。或曰。此二十四於前三分位。则以何法当前何位。大略而言。命根一法。
  唯心分位第八心种上迎持功能故。异生性。一唯所分位。二障种上令别功能
  故。二无心定无想异熟。乃王所上假王所灭。已名无想等。馀十九种通色及
  心与心所法三上假立。如众同分。乃色同分心同分所同分。又如势速。乃是
  色心心所迁灭不停故。又如定异色。不是心心不是所。善因恶果定不互感等
  。馀仿此说。

第五无为法者。略有六种。

  此标章下别列。

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波无为。四不动灭无为。五想受灭无为。六
真如无为。

  言无为者。是前四位真实之性。故云识实性也。以六位心所则识之相应。十
  一色法乃识之所缘。不相应行即识之分位。识是其体。是故总云识实性也。
  而有六种。谓之无为者。为作也。以前九十四种乃生灭之法。皆有造作。故
  属有为。今此六法寂寞冲虚、湛然常住。无所造作。故曰无为。言虚空无为
  者。谓於真谛离诸障碍。犹如虚空豁虚离碍。从喻得名。下五无为义仿此说
  。择波者。择谓拣择。灭谓断灭。由无漏智断诸障染。所显真理立斯名焉。
  非择灭者。一真法界本性清净。不由择力断灭所显。或有为法缘阙不生所显
  真理。以上二义故立此名。不动者。以第四禅离前三定。出於三灾八患。无
  喜乐等动摇身心所显真理。此从能显彰名故曰不动想受灭者。无所有处想不
  行所显真理。立此名尔。真如者。理非妄倒故名真如。真简於妄。如简於倒
  。遍计依他如次应知。又曰。真如者显实常义。真即是如。如即无为。

  上自一切法下至此。乃明百法。以答初何等一切法之问毕矣。此下大分明二
  无我。以答次问也。

一言无我者。略有二种。

  此标章下别列。

一补特伽罗无我。

  梵言补特伽罗。唐言数取趣。谓诸有情数数起惑造业即为能取。(注:因也
  。)当来五趣名为所取。(注:果也。)虽复数数起惑造业。五趣轮转都无
  主宰。实自在用。故言无我。乃补特伽罗即无我矣。此所无即我是为我空也
  。彼凡夫等皆执心外实有诸法。又执此法有实主宰。此说为无。无即彼空无
  别体也。

二法无我。

  言法者。轨持之义。谓诸法体。虽复任持轨生物解。亦无胜性。实自在用故
  。言法无我。法即无我。应云法无法。从能依说。故云法无我。瑜伽九十三
  云。复次一切无我无有羞别。总名为空。谓补特伽罗无我及法无我。补特伽
  罗无我者。离一切缘生行外别有实我不可得故。法无我者。谓一切缘生诸行
  性非实我是无常故。如是二种略摄为一。(注:双证二无我理。)彼处(注
  :指毗昙。)说此名为大空。又云。我之执者心得境名。又云。二执者我狭
  法宽。盖人有迷人必迷法者。迷法未必迷人故。能持自体者。为法有常一用
  者为人。如二乘我执已断。法执犹存。则其浅深宽狭可见矣。盖我法者。不
  出世间及圣教二种我法。谓世间人执我法无体随情名世间假。圣教我法者有
  体强设名之为假故。二皆为假故无我法也。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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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补大乘百法明门论後序】

百法者。散於群经。具於瑜伽论。至世亲师始出之以成论。乃逗机之教也。盖
教为机设机之色心优劣。暨年数之赊促不齐。致使圣贤施教广略有异。而大旨
无殊焉。然而瑜伽总百轴。而於初三轴。翻覆展演。六百六十馀法。奚翅二万
言。而此论仅一纸。言不满五百。而该括无遗。则词甚简而义愈备。文不华而
理愈精。至於入道之门修断之序。染净理事之交陈。则充然大备於斯。非具四
无碍辩大总持门者。其能与於是乎。嗟夫。大贤悯物心切。务使人易知易从。
而吾人为法者。固不可不知也。至於森然而诸法章。眠然而二我尽。则三乘圣
贤之位可阶矣。逗机之教岂加於是哉。或曰。圣凡天渊恐不易致。若子之言。
不几於大而无返乎。曰。予以圣贤之语。原圣贤之道为言耳。圣贤之道由性而
行之者也。圣贤乃尽夫性。凡愚乃具夫性。究尽具之分虽殊。而察尽具之性无
异。性既均而不以道责己责人者。彼己皆欺也。欺己之罪小。欺人之罪大。欺
人之罪又不若欺後多人之罪为尤大。後之人视前人。苟简为说铃。而展转相袭
。是使後人复欺後人也。若是则圣贤二利之道而不化。为名言章句者几希。呜
呼。予宁冒大言之罪。而避欺人之罪。欲其无罪又何逃乎。按此论注。脱略讹
谬大甚。兹略为补正。自备观览。适信官张君杰见而请置诸木。予嘉其笃於乐
善。故从而书於纸尾也。

正德辛末岁正月既望曹泰书於飞红官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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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佛教大藏经」,第67册,第3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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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纵向连接     如:音=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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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去掉某部份   如:青=请-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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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言辉  roberhhh@ms9.hinet.net
Mon Nov 25 10:33:32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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