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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现状是什麽?未来该怎麽走?
台湾统独的争论已经数十年,此争论常让台湾人民感到困扰,尤其面对中国侵略并吞台湾
的野心,更让许多台湾人无所适从,要了解这个争论的□结,首先得了解台湾现状是什麽
? 是中国的一部份? 是主权独立的国家? 还是都不是?? 台湾现状乃是历史所造成,因此
我们得回顾台湾历史,了解来龙去脉,才能□清台湾现状,并进而解决问题。
西元1895 年清帝国依据马关条约把台湾与澎湖群岛割让给日本。由大清李鸿章之子二品
顶戴李经方与日本首任台湾总督桦山资纪,在台湾基隆外海日轮「横滨丸」上办理台湾主
权移交手续,当年日本依国际公约给台湾人民两年时间,自由选择国籍。只有一千三百人
选择返回中国,台湾正式成为日本的一部份。
1912 年清帝国灭亡为中华民国(Republic of China,ROC) 所取代。
1939 年二次世界大战爆发。
1941 美国对日本宣战,台湾属於日本,列为太平洋战区。
1945 美国在日本投下原子弹後,日本宣布投降,蒋介石部队受盟军统帅麦克阿瑟经美国
总统批准的第一号命令到台湾接受日军投降,台湾当时乃是属於战败国身分,蒋介石部队
到台湾後,却占地为王,把台湾人民变成ROC人民,违反国际法海牙公约及日内瓦公约"军
事占领不改变占领地主权,不改变人民国籍"的法规(注1),(就如同美国占领伊拉克,伊
拉克公民还是伊拉克公民,不会因此变成美国公民),而蒋政权怕台湾人民知道真相於是
藉228,清乡及白色恐怖想把台湾的知识份子屠杀殆尽。
1949 ROC被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取代而消灭,此时台湾仍属於日本,蒋介石集团跑到台
湾这个不属於原来ROC拥有的土地的地方成立了ROC流亡政权。 在国际法上流亡政权是没
有了土地,没有了人民,也没有主权的。西藏达赖到印度成立流亡政府即是一例。
1951 日本与战胜诸国在旧金山签订旧金山合约(SFPT,注2),此乃决定台湾地位最终法律
文件,第二条中明文放弃台湾及澎湖群岛主权,在第十条中也规□了中国(China)的权利
,日本放弃1901年後对满清及中国签订的特别权利。很清楚的中国的权利不包括1895年割
让的台湾澎湖。 而旧金山条约也赋予了日本可以与其他战胜国家签署和平条约的能力,
但权利义务不得超过旧金山合约所规□,於是1952年ROC流亡政权在美国的协助下跟日本
签订台北和约(Taipei treaty),条约中在领土问题的处理上,仅再次确认《旧金山和平
条约》的声明,即「兹承认依照1951年9月8日在美利坚合众国旧金山市所签订之对日和平
条约第二条规定,日本业已放弃对於台湾、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
利、权限与请求权」。 条约中并没有要把台湾交给ROC流亡政权。
1952 年生效的旧金山条约里明订著中国的权利,没有要把台湾给中国,因此中国在国际
上总是不敢提旧金山条约而是宣称按照1943的开罗宣言台湾属於中国,然而事实是没有所
谓开罗宣言(注3),只有1943年美英中与开罗会议後各自发表份新闻公报。二战结束後,
英国与美国都曾公开的表示,开罗新闻公报只是二次大战中的政治宣示,没有法律基础。
而旧金山条约签订後,日本放弃台湾主权,没有指定收受国。但很清楚的是不管是中国
(PRC) 和流亡到台湾的ROC政权,都没有宣称拥有台湾的权利。
1972年,联合国通过第2758号决议案将蒋介石代表逐出联合国,ROC变成了不被承认的流
亡政权。
那麽台湾的现状地位是什麽呢? 台湾又属於谁呢? 台湾现状是不是一个被国际认同的主
权独立的国家呢?
沈建德博士认为依照联合国宪章77b,战後自敌国(义大利,日本)脱离的领土,应可藉由
联合国的拖管制度自治独立。然而联合国托管实际上是要有协定的。旧金山条约里第三条
有列出信托统治的地区,但没有台湾。虽然如此,很清楚的此宪章的精神是希望从义大利
日本等地脱离的领土能够自治独立。
林志升,何瑞元等人认为日本战败,放弃台湾主权,但没指定收受国,依照战争法惯例及
主要战胜国美国的宪法,目前台湾为美国的未合并领土,而ROC 实为美国军事政府授权的
代表。此种说法法理上是说的通,然而林何误解旧金山条约4b,认为美国有处分台湾主权
的权利。容易遭受批评。实际是美国只有协助台湾成立新政府的权利义务,完成应完成的
法律程序,而无处分台湾主权的权利。
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应该具备人民,土地,主权,与他国交往的能力等四要素。其中主权
有分对内跟对外主权,目前在台湾的政府拥有人民赋予对内管理的能力,故对内主权无误
,然对外主权就有争议。对国际社会而言,台湾为中国的ROC流亡政权所统治,统治□围
包括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等。台湾澎湖不属於中国无误,但金门马祖法理上仍是中国的
领土,加上ROC乃中国之流亡政权。这於是给了中国宣称台湾为中国一部分的藉口。而此
种情形也让国际社会无法承认台湾的对外主权,也因此台湾无法加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
而从历史事实来看,台湾於哪一年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呢?? 1945?1949? 事实是1952年旧
金山条约生效前,台湾都是日本的领土。那麽是1952年吗? 1952年旧金山条约生效後,台
湾主权不再属於日本,ROC流亡政权是否能因占领台湾就合法拥有呢?? 答案是否定的。国
际法上占领领土就合法拥有只有当此土地为无人居住的土地时。也因此虽然以色列占领迦
萨走廊近40年,最後仍不得不撤军还得把以色列人移出。
立陶宛 1795年就被沙皇占领,2次大战时又被占领,前後被占百多年。但1990年立陶宛根
据从美国国会所得到的德苏瓜分立陶宛秘约(1939年)副本,证明苏联对立陶宛无主权於是
赶出苏联傀儡政府,而宣布独立。人民意识受到蒙蔽前後超过50年。
1945年起国民党政府擅自把台湾人的国籍改成ROC,强迫台湾人民向中华民国效忠,把无
辜的台湾人卷入中国内战。此乃违反国际法。并采用专制高压的殖民统治方式,将反抗国
民党政府非法统治的人屠杀或监禁,并对台湾人民施以洗脑式的教育,人民意识因此受到
蒙蔽,而此问题一直延续到现在。 2000 年虽然政党轮替,国民党下台,然此轮替只是在
ROC流亡政权里轮替,现在社会虽然民主,也只是ROC流亡政府的体制从专制集权走向民主
。
联合国宪章规定,人类各地区的人民,有权经由人民自决的方式,建立自主独立的国家(
注4),这种权利,符合人类现代民主与人权的原则。所以即使中国透过外交手段打压台湾
国际地位,并要其他与中国建交国认知其立场,台湾的主权依旧是属於全体台湾人民,台
湾人民有权自己决定台湾未来。1945外蒙古公投独立,1994帛琉公投独立,1999年东帝汶
公投脱离印尼独立,2006年蒙特尼哥罗透过公投独立。 这些国家透过公投独立正是体现
了此种人民自决的原则。
如今,要解决台湾对内对外面临的困境,台湾人民唯有认清事实,对症下药。也就是推翻
ROC流亡政府,建立一个真正独立的国家,以解决因为ROC造成人民及国际社会对台湾的认
同混淆,国际地位不彰,同时不让中国有任何侵?台湾的藉口。现在社会已经民主化,要
推翻ROC流亡政权,不适宜采用武装暴力的手段,而应采用民主和平的手段,因此采用公
投正名制宪推翻ROC流亡政权乃台湾人义无反顾应做的事情。金门马祖本为中国的一部份
,所以应由当地居民公投看要归属中国,ROC流亡政权,台湾或者自己独立。而从
1945-1949以来约八十多万中国人或移民或为了躲避共产党逃到台湾,其中许多人至今仍
认为自己是中国人,因此,推翻ROC流亡政府後应该给予台澎人民一年思考期,可自由选
择台湾或者ROC籍。选择台湾者,有公民证,可行投票选举等公民权利。选择後者则只有
居留权,无公民权。
有些人以为台湾的问题要交由下一代来解决,其实这是错误的观念,因为台湾问题的□结
是历史造成的,这个□结没有解决的话问题还是存在,不会随著时间而消失,把问题留给
下一代只会使得下一代的包袱越来越大。而这问题是现在就可以解决的事情,并不须留到
下一代。
人民自决乃是普世价值,如果台湾人民自决推翻ROC,中国是无法干涉的,如果中国硬要
动武侵略台湾或干涉台湾人民自决推翻ROC的话,势必会遭受国际社会干预。所以台湾人
民无须对推翻ROC有所恐慌或害怕。相反的,如果台湾人民没有适时推翻ROC,最後必陷入
中国并吞台湾的陷阱,而为中国所侵占,到时不但人民财产不保,更不用说人权自由与民
主生活也将不保。
结论:
1. 台湾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因此根本没有回归中国与中国统一的问题,台湾
人要独立建国的权利,中国是无权置喙的,用文攻武吓,反分裂法等等只是让人看到中国
想侵略并吞台湾的丑态。
2. 台湾法理上亦不属於ROC流亡政权,在台湾的ROC虽因台湾人民赋予其管理台湾的权利
,然而对其他国家而言,ROC自从1949起就是流亡政权,不可能就地合法。所以只要是用
ROC 名义一天,台湾还是会被国际社会所排斥,更甚者给了中国在国际宣扬台湾为中国的
一部份的藉口,以达并吞台湾的目的。故正名制宪是必须的。
3. 台湾人民投过人民自决正名制宪,独立建国乃是台湾人应有的权利,不该被亲中政客
及媒体污名化。
4. 台湾尚未成为一正常国家,台湾人仍应努力。
5. 还有疑问? 请看相关问答集!
注1.战争法中的海牙第四公约第45条规定,「禁止强迫被占领区居民向占领者宣誓效忠」
。而日内瓦第四公约第47条也规定「占领地内之被保护人之各项利益,均不得因占领领土
之结果引起该地制度或政府之变更…加以剥夺」。
注2.1951年9月8日,美国与48国参加签订 「旧金山和平条约」。 此条约是"美国对日本
的解放令",条约生效,日本恢复主权国家地位。此约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条约内容的
中英日文对照可见: http://www.oceantaiwan.com/society/20040317.htm
注3. http://www.taiwannation.com.tw/cairo01.htm
注4. 1966年12月9日,联合国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此公约即是《国际
人权公约A宪章》。其中第1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依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
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当日,联合国又通过《经
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即是《国际人权公约B宪章》,其中第1条第1款,与《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述的内容相同。 在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通过《国际
法原则宣言》,其中指出,"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一个民族自由决定
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
民族实施自决权之方式"。
注5.台大政治科学论丛「民主主权:政治理论中主权概念之演变与主权理论新取向」
(http://140.112.2.84/~yang/paper-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