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灾害应变中心指挥官的问题外
小弟认为还有些问题
※ 引述《HJShiu@bbs.ee.ntu.edu.tw ( )》之铭言:
> ※ 引述《ECHOFINAL.bbs@bbs.cs.nthu.edu.tw (海滩~蓝天~白云)》之铭言:
> : 根据灾害防救法
> : 第13条
> : 重大灾害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首长应立即报
> : 告中央灾害防救会报召集人。召集人得视灾害之规模、性质,成立中央灾
> : 害应变中心,并指定指挥官。
> : ^^^^^^^^^^^
> : 前项中央灾害应变中心成立时机、程序及编组,由行政院定之。
> : 第31条
> : 灾害应变中心指挥官,於灾害应变之必要□围内,得为下列之处分或强制
^^^^
看到"必要"二字
就另小弟想到"比例原则"
[行政程序法第七条: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1.采取之方法应有助於目的之达成
2.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
3.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只利益显失均衡.]
若因下大雪当事人无避免紧危难而使太管处做出此次之行政处分
似有裁量逾越之嫌
[宪法第十一条-意见表示之自由
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刘庆瑞教授认为其中讲学自由包括研究自由
[宪法第二十三条-自由权力之限制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力,除为妨碍防止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
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在这次事件中仅避免紧急危难得以法律限制自由权力
一言以蔽之,在这次事件中"一定"要避免"紧急"危难
若非避免"紧急"危难,则有违宪之嫌
是否"紧急"就见仁见智
> : 措施:
> : 一 徵调相关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协助救灾
> : 二 划定一定区域□围,制发临时通行证,限制或禁止人民进入或命其离
> : ^^^^^^
> : 去,或指定道路区间、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车辆、船舶或航
> : ^^
> : 空器之通行。
> : 六 其他必要之应变处置。
> : 综合上述两条法规.....
> : 并非只有中央与地方政府首长有此一权限.....
> : 任何人只要是灾害应变中心指挥官就有命民众离开与其他必要之应便处置之权.....
> : 如此又何来侵犯学述研究与人身自由之嫌.....
> 该法第四条「本法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
> ;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 所以就此一案例,只有花莲县政府有权责划定一定区域□围
> (这不是全国性灾害的问题,还不到中央的层级)
> 另外,第七条规□防灾会报组织,法定召集人为行政院长
> 这个事件可没听说有中央灾害应变中心的成立(如果有,就真的太夸张了)
> 更没听说行政院长指定黄大处长为灾害应变中心指挥官
> 因此太管处要引用第31条的条件并不成立
> 也就是黄大处长叫人家下来,很抱歉,没有法源依据
> 关於学术自由侵犯的部份,是我对後续发展的疑虑
> 依据媒体报导,太管处可能在一定时间之内不同意郭正彦的研究
> 虽然依据国家公园法19条,进入生态保护区应经国家公园同意
> 同法21条,学术研究必须经国家公园同意
> 但是其立法旨意相信是为了确保园内自然资源的永续经营
> 而非对学术研究计画的「审核」
> 事实上,国家公园也没有能力及权利进行实质审核
> 好吧,郭正彦就算犯了灾害防救法吧,也没有危害生态的前科与顾虑啊
> 所以果真做这样的处分,就是侵犯学术自由了
行政机关作成裁量与法律授权目的不符,又裁量违背一般法律原则(比例原则,法律优位,
法律保留),通常亦认为系裁量之滥用.
不过小弟认为太管处并不会没常识到作出白纸黑字如是之行政处分
找自己麻烦
可能是嘴巴说说罢了
亦或是记者挑起对立成分居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