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阿含经》第226经

如是我闻:

一时,佛住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

尔时,世尊告诸比丘:“我今当说断一切。谛听,善思,当为汝说。

“云何不计?谓不计我见色,不计眼我所,不计相属,若色、眼识、眼触、眼触因缘生受,内觉若苦、若乐、不苦不乐,彼亦不计乐我、我所,不计乐相属 ;不计耳、鼻、舌、身、意亦复如是。

如是不计者,于诸世间常无所取,无所取故无所,无所著故自觉涅槃:‘我生已尽,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后有。’”

佛说此经已,诸比丘闻佛所说,欢喜奉行。

如上所说,眼等不计,一切事不计亦如是。

[校勘]

“属”,大正藏原为“乐”,今依据前后文改作“属”。

[注解]

计:思量分别。

相属:互相从属;互相隶属。

[对应经典]

[读经拾得]

本经中“我见色、眼我所、相属”即“眼是我、异我、相在”:

  • 我见色:认为“眼是我”,因此眼见色就是我见色。
  • 眼我所:认为“眼异我”,而是我所有的,因此眼是我所有的。
  • 相属:我在眼中,或眼在我中,就是“相在”的意思。

[进阶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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