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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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iou@tceb (你), 信区: young
标  题: Re: 生命数字7的人:
发信站: 台中市文化城资讯站 (Thu Nov  2 22:18:47 1995)
转信站: tceb (local)

  兹并没有将之用於营利用,参考著作权法:

第五十一条  (个人使用之重制)
    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
  重制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第五十二条  (引用公开发表著作之□围)
  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
  表之著作。

第六十四条  (出处之明示)
    依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规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应明示其出处。
    前项明示出处,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称,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应以合
  理之方式为之。

第六十五条  (著作之利用)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左列
  事项,以为判断之标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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Ξ Origin: 台中市文化城资讯站  [FROM: 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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