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网路上的著作权法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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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载自 law 讨论区 ] [ 本文原作者是: ashed@pc2.hinet.net ] [ 发表时间为: Thu Jan 18 23:35:22 1996 ] 来 源: 168.95.122.183 jwj.bbs@bbs.nchu.edu.tw (阿吉仔) wrote: > 如果是图书馆本身来做这个事呢? 像广告那样, 算不算犯法? >如您所说的, 图书馆买书时是花比较多的钱买的... > 如果不是送上开放的TANET, 而是放在自己单位里面架设的区 >域网路呢? > 综合起来, 如果我把我们图书室里面的书扫描辨识数位化後, >放在我们的NOVELL网路上, 给自己的员工查阅。因为没有对外连 >线, 能看到的都是自己人, 跟把书放在图书室里看应该一样吧? > 这样可以吗? 那个「图书馆」的□围,不只是一般概念中的图书馆,还包括私人公司、 学校宿舍内的图书室、阅报室。著作权的保护□围,是处於一种不断扩张 的状态,这算是资讯社会的一种正常现象。但是著作权的扩张方向,却不 是很平均,简单的说,那里有钱赚,就往那里去扩张。比方说律师事务所 ,都会有一个大型的图书室,装满了很多的工具书。这些工具书,是律师 们用来「发财」的工具,所以书商们自然很不客气的向他们要求更多的钱 。然後,就渐渐发展出图书馆的书要比一般的书贵的理论。 每一本书都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会反映在书本的价格上。一本书 最初的定价,原来是针对个人使用者,计算书本对一个人的使用价值,然 後再决定其价格。但是如果书是放在图书馆内,这本书的使用者就是「公 众」,使用的价值会暴增。这种书如果定价不调整一下,书商会亏死,所 以这种放在图书馆的书,必须比较贵。相同的,放在图书室、阅览室的书 也必须比较贵。 扯了一堆不相干的,回到你的问题: 1.IBM如果真的有那样的图书馆,又敢打广告公告世人,显然已经取得著作 权的授权,应该不会犯法。 2.再说一次,只要你把平面的书籍、资讯数位化,就算是侵犯了著作权人 的重制权。因为著作人可以决定他的著作以哪种方式呈现,可以决定他 的著作应该附著於哪种媒介物上,这个决定的权利是「垄断性」的,任 何人都不可以侵犯。也就是著作人决定用平面媒体出书,就不可以改成 电子书;决定用类比的方式录音,就不可以改成数位式。 3.当你把一本书的内容数位化之後,也就是侵犯了重制权之後,再把结果 送上网路,这是另一次的重制行为。不管是放在INTERNET还是LAN,对 著作权人来说,没什麽差别,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4.因此,如果您打算把一本书转换为数位式的资料,就必须请著作权人授 权。如果您还打算把资料放上网路,那就像图书馆要买书来给大家看一 样,还是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当然,就必须要付出更多的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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