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培育自费、公费及助学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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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台(84)教字第一八一一六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教育部台(84)参字第○二七四七八号令订定发布全文十八条

   第一条 本办法依师资培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费生,系指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就读师资类
           科不足之学系,或毕业後自愿分发至偏远或特殊地区学校服务享有
           师资培育公费待遇之学生。

           本办法所称自费生系指未享有师资培育公费待遇之学生。

   第三条 公费生名额由教育部根据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调查推估之师
           资缺额及各大学校院专业课程之特色,分配至师□校院及设有教育
           院、系、所或教学程之大学校院。

   第四条 各师□校院及设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学校院公费生录取方式、名
           额及其权利义务事项之规定依据,应於召生简章明定之。

           设有教育学程之大学校院依教育部核定之公费生名额自行办理校内
           公开甄选,其甄选实施要点由学校院定之。

   第五条 各师□校院及设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学程之大学校院应将公费
           生名册报教育部备查。

           公费生於受领公费前,应填具自愿书及保证书,以履行服务义务。

   第六条 师资培育公费由教育部编列预算支应。

           公费项目包含学杂费、书籍费、制服费、住宿费、生活津贴、教育
           实习参观等费用。

           公费之标准由教育部报行政院核定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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