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奖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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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奖助办法                          
                                  


  日期:
                 文号:



                    行政院六十六年四月廿三日公布


                   (省公报66年夏字58期)  


                    行政院六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修正


                   (省公报69年夏字62期)  


                    中华民国八十年五月十日   


                行政院台八十教字第一四九八六号令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年五月十六日

                八十府法二字第六三0九三号函 

                (省公报八十年夏字四四期)

第一条 本办法依私立学校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私立学校之奖助,专科以上学校由教育部为之;其他学校由所在地之
    省(市)教育厅(局) 为之。其奖助方式如左:       


    一、核给增建与教育有关校舍或购置重要设备之贷款。

    二、补助学校充实重要仪器、设备之配合款。

    三、核给改善学校师资及奖励教学上有特殊贡献或优良事迹之教师奖
      助金。                        


    四、其他配合实际需要,经专案核准之奖助。

第三条 私立学校具备左列基本条件并有优良事实之一者,得予奖助,其奖助
    重点,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公告之。

    一、基本条件。

     (一)、核准立案二年以上。

     (二)、办妥财团法人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并按时报备有案者。


     (三)、董事会及学校各项措施,均合规定,且已建立健全之人事
         制度者。

     (四)、学校会计制度健全,其经费收支能切实依照预算执行,会
         计簿籍完备,收支登记详实,经查核属实者。

    二、优良事实。

     (一)、合於私立学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定优
         良情形之一者。

     (二)、私立初级中学,经核准改办为高级职业学校或高级中学办
         理成绩优良者。

     (三)、私立初级中学或小学,经指定为代用国中或国小,办理成
         绩优良者。

第四条 奖助私立学校所需经费,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按实际需要每年拟
    订运用计画,编列预算,送请审议。但为协助私立学增建与教学有关
    校舍或购置重要设备,得设置非营业循环基金,以供给私立学校贷款
    之用。                          
□
第五条 私立学校合於第三条之规定者,得填具申请书,由董事会与学校共同
    签署,并检附左列文件,向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第二条各款之奖
    助。但申请第二条第一款之奖助,以於最近三年内未曾接受该款所定
    之奖助者为限:

    一、计画书。

    二、自筹款经费来源资料及银行存证明。

    三、购置重要仪器设备之详细规格说明书。

    四、增建校舍之平面图、地籍图面积、地号等有关资料。

    五、当年度全校收支预算书及上年度收支决算书。

    六、董事会会议记录。

    七、其他有关资料。                     
    私立学校合於第三条之规定并有特殊成绩表现者;得由该管主管教育
    行政机关主动择优核给第二条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奖助。

第六条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私立学校奖助工作,应指定有关人员组成审议
    小组,根据各校办理成绩及实际需要情形,予以审核,并公告核给奖
    助学校之名单。

第七条 依本办法规定接受之奖助,应按指定用途使用。违反者,奖助机关除
    得停给或追回奖助外,并得停止其申请。

第八条 私立学校因接受奖助所增置之财产,应列入学校财产清册,经主管教
    育行政机关核备後,依法办理财团法人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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