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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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ycchou.bbs@twserv.csie.nctu.edu.tw (孤鸟), 信区: history 标 题: Re: 请问”六三法” 发信站: 台湾文化资讯站 (Tue Jul 1 19:58:01 1997) 转信站: Lion!ccnews.nsysu!suncc.ccu!news.csie.nctu!twserv.csie.nctu!TWserv ==> 在 bjs.bbs@bbs.ntu.edu.tw (js) 的文章中提到: : 请问日本据台时期,公布的”六三法”,主要内容为何?thanks!!! 作者 ycls ( ) 看板 test 标题 六三法 时间 Fri Dec 27 02:45:31 1996 ——————————————————————————————————————— 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六三号 第一条 台湾总督得於其辖区内,颁布其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第二条 前条今令应由台湾总督府评议会议决,经拓殖务大臣呈请敕裁。台湾总 督府评议会之组织以敕令定之。 第二条 情况紧急时,台湾总督得不经前条第一项手续,立即颁布第一条所规定 的命令。 第四条 依前条颁布之命令,於颁布後立即呈请敕裁,且向台湾总督府评议会报 告之。不能获得敕裁许可之时,总督应立即公布该命令此後无效。 第五条 现行法律及将来颁布之法律,其全部或部份要施行於台湾者,以敕令定 之。 第六条 此法律自施行日起满三年即失效。 标题 关於六三法 时间 Sat May 3 23:23:18 1997 ——————————————————————————————————————— 日本征服台湾後,基於台湾的特殊民情,为使统治方便,帝 国议会授权总督拥有和法律同样有效力的命令的权限,遂於1896 年 3 月 30 日所公布的法律第 63号「关於施行台湾之法律由」, 即所谓「六三法」,在六三法之下,台湾总督同时掌握有行政立法 与司法三权,权力之大宛若君临台湾。规定之初原定以三年为限, 但因台民不断的武装反抗,遂在历任总督的要求之下一再延期,随 著日本国内政党势力的消长,与不少宪政学者也直言强调该法案的 违宪,「六三法撤废运动」不仅台湾有志之士也是日本内地自由派 学者不断提出的一大议题,然而1921年三月十五日日本官方另行制 定「三一法」,来确定殖民地统治的法律地位,「台湾议会设置运动 」遂成为台湾人民族运动的主流。 在「六三法」的体制之下,台湾总督可以颁布镇压武装抗日的匪 徒刑罚令(1896年) ,可以驱使台湾人互相监视、告密的保甲条例(189 8年) ,可以把看不顺眼的人当 作流氓送到外地管训 (浮浪者取缔规则 ,1906年) ,更可以根据台湾出版规则(1900年)、台湾新闻纸条例(1900 年) ,任意压制言论自由,也可以有授权警察、宪兵随地抓人,任凭处置 的犯罪即决例 (190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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