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网路上的著作权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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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原作者是: ashed@pc2.hinet.net ]
[ 发表时间为: Thu Jan 18 23:35:22 1996 ]

来  源: 168.95.122.183

jwj.bbs@bbs.nchu.edu.tw (阿吉仔) wrote:

>    如果是图书馆本身来做这个事呢? 像广告那样, 算不算犯法?
>如您所说的, 图书馆买书时是花比较多的钱买的...
>    如果不是送上开放的TANET, 而是放在自己单位里面架设的区
>域网路呢?
>    综合起来, 如果我把我们图书室里面的书扫描辨识数位化後,
>放在我们的NOVELL网路上, 给自己的员工查阅。因为没有对外连
>线, 能看到的都是自己人, 跟把书放在图书室里看应该一样吧?
>    这样可以吗?

那个「图书馆」的□围,不只是一般概念中的图书馆,还包括私人公司、
学校宿舍内的图书室、阅报室。著作权的保护□围,是处於一种不断扩张
的状态,这算是资讯社会的一种正常现象。但是著作权的扩张方向,却不
是很平均,简单的说,那里有钱赚,就往那里去扩张。比方说律师事务所
,都会有一个大型的图书室,装满了很多的工具书。这些工具书,是律师
们用来「发财」的工具,所以书商们自然很不客气的向他们要求更多的钱
。然後,就渐渐发展出图书馆的书要比一般的书贵的理论。

每一本书都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会反映在书本的价格上。一本书
最初的定价,原来是针对个人使用者,计算书本对一个人的使用价值,然
後再决定其价格。但是如果书是放在图书馆内,这本书的使用者就是「公
众」,使用的价值会暴增。这种书如果定价不调整一下,书商会亏死,所
以这种放在图书馆的书,必须比较贵。相同的,放在图书室、阅览室的书
也必须比较贵。

扯了一堆不相干的,回到你的问题:

1.IBM如果真的有那样的图书馆,又敢打广告公告世人,显然已经取得著作
  权的授权,应该不会犯法。

2.再说一次,只要你把平面的书籍、资讯数位化,就算是侵犯了著作权人
  的重制权。因为著作人可以决定他的著作以哪种方式呈现,可以决定他
  的著作应该附著於哪种媒介物上,这个决定的权利是「垄断性」的,任
  何人都不可以侵犯。也就是著作人决定用平面媒体出书,就不可以改成
  电子书;决定用类比的方式录音,就不可以改成数位式。

3.当你把一本书的内容数位化之後,也就是侵犯了重制权之後,再把结果
  送上网路,这是另一次的重制行为。不管是放在INTERNET还是LAN,对
  著作权人来说,没什麽差别,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4.因此,如果您打算把一本书转换为数位式的资料,就必须请著作权人授
  权。如果您还打算把资料放上网路,那就像图书馆要买书来给大家看一
  样,还是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当然,就必须要付出更多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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