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应不应纳入劳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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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STR.bbs@bbs.ntu.edu.tw (爱上芸的季节), 信区: education 标 题: 教师不应纳入劳基法 发信站: 台大计中椰林风情站 (Tue Sep 1 09:32:26 1998) 转信站: Lion!ccnews.nsysu!news.civil.ncku!netnews2.csie.nctu!netnews.csie.nctu! 教师不应纳入劳基法 近日为了教师是否应纳入劳基法问题,使得教育部和劳委会之间出现紧张关 系。其实关於教师之基本工作条件保障已於教师法中有规□,只能说教师法在制 定时并未将工作时数、退休金算法、资遣费等等事项规□清楚,所以该修的是教 师法,而非硬是将教师纳入劳基法。且由於劳基法制定之原意本就无考虑「教师 」这样的工作性质,劳基法之规□内容是针对营利事业单位工作环境中所产生的 劳资问题,例如基本工资、夜间工作、解雇条件、童工等等,再者劳基法是处理 民营事业单位和其劳工之关系,并给予政府介入之法源,而教师的雇主是政府, 应比照公务员或军人另定法律来保障其工作,这也是教师法之立法目的,当然私 立学校之教师之保障最低也应比照公立教师,但这都是未来教师法修正时应考虑 的。至於私立学校内行政人员是否应纳入劳基法之规□笔者表示赞同,因为他们 并非教师,再者补习班之教师或工作人员纳入劳基法则是应该的,因为其亦属服 务业一种。 -- ☆ [Origin:椰林风情] [From: 凡走过必留痕迹.che.ntu.edu.tw] [Login: **] [Pos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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